湖南湘鄉:副局長收錢辦案憑啥無罪?

新風街11號 | 出品
蕭遠 | 撰文
涉事派出所所長獲刑7年,公安局副局長被免職……同一起案件,兩名執法者同樣錢,結局卻截然不同。
“區別擔責”的背後,是否隱藏著更大的保護傘?近日,隨著安徽人張建設(化名)實名舉報影片在網路上的傳播湖南湘鄉警方再次推上風口浪尖。
此前,張建設已先後兩次在網上實名舉報稱:湘鄉市公安局龍洞派出所原所長萬琪俊涉嫌違法辦案,並敲詐案件當事人家屬50多萬元;湘鄉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易偉強涉嫌收受他人賄賂,“插手”違法辦案,致使其女兒蒙冤獲刑。
“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存在欺詐勒索、收受賄賂、違法辦案、刑訊逼供、虛設管轄權等問題。”張建設最新的舉報影片顯示,針對其舉報易偉強收受鉅額錢財一事,當地紀委監委在答覆中稱,易偉強確實收了錢,但因其“不知來歷”而被認定無罪,引發廣泛質疑。
“新風街11號”注意到,張建設女兒因捲入一起移民詐騙案,2024年4月被湘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同年8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認定原審審判程式違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然而8個月過去了,該案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被告人父親舉報副局長
2023年7月2日,張建設曾在網上實名舉報湘鄉市龍洞派出所原所長萬琪俊涉嫌違法辦案,並敲詐案件當事人家屬50多萬元。張建設稱,辦案過程中,萬琪俊夥同一女以幫忙疏通關係為由多次向索要錢財。
隨後,湘鄉市紀委監委官方公眾號“清廉湘鄉”2023年7月8日釋出訊息稱,萬琪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湘鄉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相關媒體報道顯示,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萬琪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5萬元。
判決書顯示,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前期退還給舉報人張建設的50萬元屬於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不屬於退贓。同時還提到,萬琪俊被調查後,曾有檢舉揭發他人情況。
其後,張建設與湘鄉市紀委監委核實得知,萬琪俊檢舉揭發他人的情況“均暫未查實,不構成立功”。
2024年7月25日,張建設第二次在網上進行實名舉報湘鄉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易偉強涉嫌收受他人賄賂,“插手”違法辦案。
張建設反映,在其女兒所涉移民詐騙案的辦理過程中,易偉強在幕後操縱案件,安排萬琪俊刑訊逼供,策劃虛設管轄權立案,並對其女兒張某違法關禁閉16天。
針對上述舉報,湘鄉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向張建設回覆稱,經紀委監委調查“部分屬實”2023年11月27日已對其進行立案“現在已經對他進行了處分,而且對他進行了免職”。
20253月27日,張建設第三次公開實名舉報易偉強,稱其收受深圳市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肖玉成、馮丹鉅額賄賂,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指揮下屬策劃管轄、製造冤案。
公開舉報影片發出不久,當地紀委的回應也被上傳網路。相關錄音內容顯示,萬琪俊等辦案人員收受賄賂,是以辦案經費名義收受的錢財,但易偉強收受的錢財是萬琪俊從唐國慶那裡收到錢財中轉手給他的,目前為止並沒有構成犯罪,因為“這些錢財真實來歷(他)並不知曉!”
據瞭解,萬琪俊一審判決書顯示:萬琪俊所受賄賂中有一筆14萬的行賄款是馮丹以打“收條”的方式向其行賄,但官方認定馮丹的行為不構成行賄。
對此,張建設認為,這是一起花錢買通公安而製造出來的冤案,是典型的“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移民背後暗藏官商勾結
調查過程遭遇刑訊逼供
上述舉報提到的肖玉成、馮丹究竟是“何方神聖”
據相關報道,肖玉成和馮丹系夫妻關係,唐國慶肖玉成表哥三人同為深圳市優維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均是湖南湘鄉人。
天眼查顯示,深圳市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總部位於深圳,成立於2015年1月21日,註冊資本6556.7568萬元。股東包括肖玉成、唐國慶等多位自然人以及洛陽邦芯企業管理合夥企業、廈門優聯共創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廈門優聯未來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等3家有限合夥公司。
透過股權穿透發現,上述3人多家公司相互交叉持股,利益鏈深度捆綁。其中唐國慶名下公司長沙彩雲農副產品有限公司、上海馨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甘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繫上市公司絕味食品關聯公司。
張建設向中紀委和湖南省紀委等有關部門遞交的實名舉報信稱,2022年6月,肖玉成透過馮丹等多人賬戶拆分付所謂的移民合同款被發現涉嫌洗錢偷逃稅款肖玉成公司在境外多次違法被罰。此外,馮丹參與非法代孕組織材料造假等也被舉報。
張建設認為,肖玉成公司及家人違法行為被發現後,涉及合同違約責任,合同違約金額高達2000萬元,為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肖玉成馮丹夫婦夥同唐國慶買通湘鄉公檢法,參與策劃並實施了這起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的案件。
“作為代收款方之所以被牽連,是因為馮丹、肖玉成怕移民事情敗露,但為了要回已轉出的移民款,於是透過精心設計陷害代收款人。”張建設說。
2023年5⽉張建設實名向國家稅務局深圳稅務總局舉報馮丹、肖⽟成所付合同款2000萬元及深圳市優維爾科技有限公司偷稅漏稅及非法洗錢,經深圳第四稽查局2024年7⽉回覆,已查實舉報內容,罰款256萬元。
目前,參與辦案人員中的易偉強已被免職,萬琪俊獲刑7年。
張建設在舉報中稱,肖玉成馮丹夥同唐國慶透過編造事實、虛假陳述、串供、買通辦案人員等一系列違法方式將全程在深圳洽談、簽約、協商、付款的移民服務合同,編造成僅在深圳簽約,後在湘鄉洽談、借款、催付、轉款等。同時,還“買通”易偉強萬琪俊策劃虛設管轄,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對張建設家屬實施軟禁控制、敲詐勒索,並對張建設女兒進行刑訊逼供等。
代收款人疑遭陷害獲刑
二審裁定審程式違法
案發後,多名知情人(包括龍洞派出所多名輔警及馮丹的司機)透露,此案是馮丹買通易偉強和萬琪俊一手炮製
萬琪俊得知張建設要實名舉報後委託情婦多次向求情,並約見坦白真相。
此外,相關媒體報道和當地紀委通報的資訊顯示,馮丹、肖玉成、唐國慶三人以辦案經費為由向萬琪俊行賄數十萬元,唐國慶通過當地律師李某珠“疏通關係”,向湘鄉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和易偉強等行賄。
萬琪俊被調查前錄音顯示,易偉強指使他違法辦案“吃完原吃被告”“代收款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易偉強安排硬扯也要將代收款人扯案子裡,要搞回(移民合同款)2000萬”。
2024年3月,萬琪俊一審開庭,後被法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洗錢罪、貪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此案經媒體曝光後,曾被質疑“重罪輕判”。
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張建設女兒捲入的移民詐騙案在湘鄉市法院公開審理。在此之前,該案曾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
最終,湘鄉市法院於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2)湘0381刑初54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獲刑146個月,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張某(張建設女兒)犯詐騙罪,獲刑116個月,處罰金3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律師曾多次就管轄權問題提出質疑,認為“本案發生地點與湘鄉市無任何刑事管轄連線點”,存在管轄權問題,且“該案屬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刑事案件”,並多次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對此,湘鄉市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予以駁回,理由是鄭某和張某陪同被害人在湘鄉期間仍然實施了詐騙行為,湘鄉市屬於犯罪地。同時,湘潭中院出具書面決定指定湘鄉市法院審理該案。
一審判決後,鄭某和張某均提出上訴。
2024年8月2日上午,該案湘潭中院二審開庭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問題,並提交相關證據。同時,還就警方辦案過程中的程式問題提出系列質疑包括張某的3份筆錄缺失、辦案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等),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王殿學,案卷中關於張某的不利供述均是在刑訊逼供後違背意願作出,系非法證據;張某被從合肥家中帶走直至進入看守所後,遭受了用家人威脅、被書砸肩膀、推搡辱罵、無理由關禁閉室、喝馬桶水等刑訊逼供情況。
一週之後,湘潭中院8月8日作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湘鄉市法院重新審判。裁定書顯示,湘潭中院認為,原審審判程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免職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收錢辦案豈能逍遙法外
二審結束後,案件當事人張某曾向中紀委、湖南省紀委監委等遞交舉報信。
對此,湘鄉市政法委一負責人電話回覆稱,已收到相關部門轉呈的舉報信,當地很重視該起案件,現在發回重審,“湘鄉市因管轄權問題(程式違法)審不了”,會對管轄權問題作進一步斟酌研討,客觀公正處理。
上述通話錄音顯示,目前湘鄉市由政法委牽頭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問題正徵求張某的意見和訴求。此前張某舉報的違規辦案人員,派出所所長萬琪俊已終審獲刑、湘鄉市公安局副局長易偉強等人已經受到處理。
然而今年3月4日,該負責人又稱,對此案不過問。
此前,張某代理律師多次與湘鄉市法院溝通,均表示此案已由一審檢察機關在商討撤訴。但檢察機關負責人表示,法院並沒有聯絡撤訴一事,“我們撤訴不需要聽法院建議,證據不足我們撤訴” 。
一審公訴人、湘鄉市檢察院檢察官熊楚文表示,目前案件因涉外,已由公安機關再補充偵查,“看證據,如果證據不足就撤案”。
然而,二審宣判已經過去近8個月,該案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這是一起典型的權錢交易製造出來的冤案其中,易偉強涉嫌構成受賄罪、瀆職罪等多項罪名豈能免職了事,使其逍遙法外”張建設說。
易偉強只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了錢財,已經構成受賄罪以其‘不知來歷’為由認定不構成犯罪,有違基本常識,難以成立。知名法學教授韓旭認為,實際上,易偉強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屬於濫用職權行為,還涉嫌濫用職權罪,應當以刑事犯罪追究其責任。
對此,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雪峰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舉報人提供的錄音證據屬實,同時與其他證據形成閉合鏈條的話那麼作為公職人員的易偉強就已實施了個違法行為即收受他人財物和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已經形成收錢+違規用權的行為模式涉嫌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公安部、最高檢三令五申禁止人民警察違法插手經濟糾紛,如果紀委監委認定收錢,應當依法嚴厲查處。
如果官員的行為構成索賄或受賄罪,那麼即使其已被免職,也並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認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黨員領導幹部索賄受賄的,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能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免職只是對官員職務的調整,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
連大有認為,如果官員索賄收錢僅被免職,容易引發社會公眾對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性的嚴重質疑。對涉嫌犯罪的,應移交紀委監委調查處理。如果紀委監委不作為的,被害人也可以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紀委監委進行反映。
對官員犯罪的,絕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更不允許以官職抵罪。連大有說。(文/蕭遠)
來源:新風街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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