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王現敏、王現勇涉嫌受賄罪、洗錢罪一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了二審開庭的首日,庭審從早上9點起,一直持續到傍晚7點,上午對庭前會議報告進行了宣讀和異議,下午分別由辯護人和出庭二審檢察員對上訴人進行了發問和訊問。
早上,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已是人頭攢動,眾多旁聽群眾排隊等待安檢,以期能親臨現場,見證這一重大案件的審理過程。
上午9時許開庭,審判長康某核實上訴人身份後宣佈開庭,由審判員宣讀庭前會議報告:1、對本案的管轄沒有異議;2、駁回上訴人王現勇對合議庭迴避的申請;3、對本案公開審理無異議;4、關於王現勇、王現敏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因未提供明確具體的材料或線索不予支援;5、對涉案車輛和工程的價值申請重新鑑定,因本案證據能夠反映相關情況,將在庭審中查明…… 本次庭審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受賄罪和洗錢罪是否成立的問題。
審判長不知道是不熟悉二審庭審程式還是有意為之,試圖在庭審中跳過庭前會議報告異議程式,直接進入法庭調查階段,要求辯護人庭後書面提交異議。
王現敏的辯護人吳丹紅律師認為,本案公開審理,要求當庭發表對庭前會議報告的異議,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議庭應當聽取辯護人對庭前報告的異議。吳律師指出:
1、庭前會議上訴人沒有參加,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的規定,涉及到排除非法證據的問題,上訴人必須到庭,希望再次召開庭前會議。
2、關於管轄權問題,指定到黎城縣人民法院管轄錯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上訴人王現敏屬於省管幹部,一審應當由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線索,監察委的同步錄音錄影沒有調取,《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應該提供同步錄音錄影。
4、關於車輛價格鑑定和熱力工程鑑定問題,庭前會議報告說根據現有的證據就能夠證明,但是一審的判決書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二手車的價值到底是多少,是按照新車的價格認定的,甚至一審判決直接把26餘萬直接認定為受賄金額,對車輛價格根本沒有進行鑑定;關於熱力工程鑑定問題,違反《監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做會計司法鑑定,現行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二手車的價格和熱力工程盈利情況。
5、調取的奧迪車過戶和熱力工程的書證,審判人員在報告裡說這些書證竟然跟本案無關。跟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關係的材料,能夠證明王現敏無罪的證據,怎麼能是無關呢?庭前會議報告居然說沒有具體時間,所以不給調。
6、關於同步錄音錄影,庭前會議報告說證據是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所以不用調取同步錄音錄影。難道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證據就都是合法、真實的嗎?那就不存在非法證據排除和冤假錯案了,還要舉證質證幹什麼呢?
7、聊天記錄只有部分不全面,調取全部聊天記錄在技術上不難實現,只有完整的聊天記錄才能完整地展現王現敏和秦某陽的真實關係,根本就不存在權錢交易。
8、關於證人出庭的問題,庭前會議報告說證人沒有出庭的必要,結合庭審的情況再予以決定。秦某陽、程某斌關鍵證人的出庭,有利於審查他們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透過在庭審中對他們進行交叉詢問和質證,能夠直接影響本案的罪與非罪。監察委辦案階段,沒有形成證據閉環,只有行賄人的證言,沒有受賄人的口供,證言的真實性需要對質。重要證人應該出庭,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
2、關於洗錢罪在一審階段有沒有進行立案,是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還是監察委立案需要查明。王現勇被一審法院單獨訊問,這涉及濫用職權的問題,二審出庭檢察員對一審審判活動有義務監督,長治中院作為黎城縣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也有義務監督。
3、關於證人秦某陽,有必要出庭。誰提出來在上海買房子買股票,秦某陽有不同的說法,一審沒有查明。二審有必要傳喚秦某陽到庭。
上訴人王現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新的迴避理由,休庭後審判長認為,上訴人王現勇提出的新的迴避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予以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審判長對做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沒有書面送達當事人,且公然剝奪上訴人申請複議的權利,程式重大違法!辯護律師提出異議,認為上訴人王現勇提出的事由屬於法定的迴避情形,應該有申請複議的機會,並且要以書面的形式送達給上訴人王現勇。審判長要求書記員記錄在案後,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出庭檢察人員名單,並告知上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審判長簡要地宣讀了一審判決書。
上訴人王現敏對一審判決書中本人身份提出異議,認為自己被批准逮捕前已經是三級調研員,而不再是區委書記。對一審指控其收受程某斌吉普車、在任期間為秦某陽招攬工程索取其一千萬的問題均予以否認。本人沒有洗錢的行為,當時已經被羈押,沒有作案時間。
上訴人王現勇的上訴理由包括四個部分:
一、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違法辦案。1、監察機關違反法定追訴期限違法留置上訴人王現敏。2、檢察機關未按照規定審查案件是否超過法定追訴期和監察機關調查活動的合法性。3、一審法院未按照規定審查案件是否超過法定追訴期。4、一審法院向其送達倒籤日期的恢復審理裁定書,上訴人王現勇對該裁定提出上訴,審判人員未將全案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剝奪了其訴訟權利。5、一審庭審當庭駁回其迴避申請,並拒絕其複議申請。6、一審審判人員違法延期審理,導致其長期不當羈押。7、一審審判人員違規強迫其自證其罪。8、一審審判組織不合法。(此時審判長心不在焉,問其宣讀的是什麼?)9、案件偵辦人員負責人涉嫌犯罪,取得非法證據均應排除。
二、關於指控的兩個罪名和事實均不成立。1、上訴人王現敏收受吉普車的指控不成立,事實是王現敏與程某斌換車開,根本不是受賄。2、一千萬元的受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鏈無法形成閉環。沒有參與秦某陽的受賄斡旋,其並不知情,不可能構成受賄罪的共犯。3、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4、一審判決中,秦某陽的證言帶有主觀的推斷性、猜測性。5、秦某陽父子簽署的股東決定書真實有效合法。6、如果上訴人王現敏構成受賄罪,為何不追究秦某陽的行賄罪。7、原判認定的結論不能排除秦某陽投資成立公司委託其來管理這一事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8、原判決秦某龍的證詞能夠證明都陽公司是秦某陽的。9、原判決錯誤認定上訴人王現勇明知都陽公司屬於上訴人王現敏所有。
三、原判決認定的洗錢罪與事實不符。1、原判決認定的兩次洗錢的時間,王現敏已經被留置,沒有作案時間。2、原判決認定的兩次轉賬行為是根據購買房產合同中的約定,不構成犯罪。3、原判決將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併罰沒有法律依據。4、秦某陽是洗錢罪的嫌疑人,王現敏不知情。
四、關於量刑情節。1、堅稱本人無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成立自首。2、本人無犯罪記錄和動機,不知道經營他人公司可能會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是過失犯罪。3、即使構成受賄罪也有從輕情節,其向秦某陽傳送簡訊辭職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4、本人有立功情節,揭發違法犯罪行為,與其作鬥爭。
王現勇補充:
不法奸商,勾結豺狼,
信口雌黃,殘害忠良,
為虎作倀,欲蓋彌彰,
如此判罪,豈止荒唐,
我之悲劇,法之悲傷,
欲加我罪,牽強附會,
擦乾眼淚,勇敢面對,
寧為玉碎,無怨無悔,
公平正義,堅決捍衛,
法治社會,不容倒退,
司法公正,方能萬歲!
連續高強度的庭審,上訴人王現敏表示身體不適,時間已接近中午十二點,審判長仍想強行推進庭審進度,並試圖跳過辯護人補充上訴理由環節,要求辯護人對上訴人開始發問,辯護人吳丹紅律師強烈要求保障上訴人的休息權,審判長才不得不宣佈休庭一小時。
下午1點多,繼續開庭。在辯護人吳丹紅律師據理力爭下,補充完上訴理由後,開始對上訴人王現敏發問。
問:王現敏和程某斌認識多久,和程某斌換車開是怎麼回事?答:認識30年以上。奧迪A4是自己的哥哥王現勇送給自己的,然後和程某斌的吉普車換車開。問:這兩輛車從價值上來說等價嗎?答:具體不太清楚。問:你當時知道新車的準確價格嗎?答:不知道。問:過戶的時候有沒有從其他渠道瞭解新車的價格?答:沒有。問:程某斌跟你講的這個車的價格是多少?答:二十一、二萬。問:這輛車過戶的時候開了多久了?答:我接到的時候開了幾個月了,幾千公里已經有了,這是一定的。問:二十萬的價格是誰提出來的?答:程某斌,他說二十萬,現金支付的。問:一審判決書中提到的給程某斌侄女介紹工作是怎麼回事?答:全市安全大排查,經信局缺人手向我彙報,我委託我的同學長治學院社會學系的主任組織幾十個同學去實習,多接觸實踐。程某斌的侄女快畢業了,我明確指出是去實習的,並沒有要求安排臨時工的崗位,按照公益崗位發放的工資,每個月只有1100元,工作了8個月辭職了,工資8800元,而且住的地方到經信局很遠,一東一西。吉普車和這份工作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問:在上海開公司是誰提出來的?秦某陽為什麼在上海開公司?答:秦某陽多次跟我講過他非常苦惱,他們家唯一不吸毒的男性後輩還進了監獄,只有個孫女在上海還算爭氣,成立公司是為了將來給孫女在上海有一個穩定的投資。問:秦某陽做的工程掙錢嗎?答:說不掙錢,我覺得是虧的,聽說我被抓之後政府因為他的虧損開始給他補貼,老秦幫了政府這麼多,我也應該幫幫他。趙德芳律師問:你有沒有向秦某陽明確要過這一千萬?王現敏情緒激動地答:秦某陽出庭只要敢盯著我的眼睛說這句話,只要任何時候流露過這個意思、暗示過,我就當庭認罪服判!問:在那個時間節點,你如果向秦某陽要這一千萬他會給你嗎?答:他是我的領導,他是長治市人大代表,我是個老百姓,我敢向人家要一千萬?要一千塊可能會看我窮施捨給我。問:關於在上海成立公司,你跟你哥王現勇怎麼說的?答:我陪老領導去上海化療,跟我哥說起來這個事,他堅決不同意。我說秦某陽人不錯,賠了也不會賴人。問:秦某陽在工程中的獲利情況?答:印象當中一直在貼錢,他為了搏得一個好名聲。問:你在擔任領導期間有沒有和秦某陽約定退休後給你好處?答:沒有。問:你是否要求秦某陽到庭與他對質?答:正式提出申請,請秦某陽到庭質證。
出庭檢察員對上訴人王現敏進行訊問。檢:剛才你說秦某陽在上海註冊公司的原因之前你沒有提過,對不對?答:我肯定說過!檢:秦某陽為什麼找你哥王現勇管理公司?答:找我哥是基於對我的信任,我說我哥有成功的投資經驗。檢:都陽公司是誰讓王現勇操作註冊登記?答:秦某陽提出來,我認為可以,徵求了我哥意見,做通了我哥工作了。檢:什麼時候開始具體執行這些事情,是秦某陽和王現勇去溝通的,你不知道是不是? 答:我就是捎了個身份證……
辯護人吳丹紅律師質疑,我們是在進行二審程式,出庭人民檢察員在宣讀一審的程式,希望合議庭引導開庭。
辯護人吳丹紅律師、趙德芳律師分別對上訴人王現勇詢問了經營都陽公司的相關經營情況。王現勇說都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秦某陽,他只是公司的經理,幫秦某陽經營管理都陽公司,是對秦某陽負責,與王現敏沒有任何關係,按照慣例拿公司盈利的20%,但是王現敏不允許,自己也不拿工資,只是報銷一些費用。房子在都陽公司的名下,收益歸都陽公司所有。都陽公司的房子與王現敏女兒找的房子沒有任何關係,這兩個地方離得特別遠,給她看房子的照片是一直在培養她的投資意識,在監委的調查筆錄中所說的虛假供述,是因為受到監委對其親屬的威脅,以其今天在庭審上所說的話為準。
出庭檢察員對上訴人王現勇進行訊問。出庭檢察員訊問王現勇當初買房子到底是為了辦公還是投資行為?王現勇說是為了投資,但是房子的功能不是單一的,經營模式不是固定的,目的是為了公司賺錢。以公司的名義買房而不是以秦某陽的名義買房,是為了避免各種稅。出庭檢察員總結認為秦某陽出資一千萬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保值升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本案沒有實際意義,沒有討論的必要性,對嗎?檢察員還以假設性的提問誘導王現勇,是否可以隨時將都陽公司的資產轉出?王現勇回答到:當然可以,但那樣我就犯罪了,職務侵佔罪。出庭檢察員這樣訊問的方式,不排除會誤導合議庭對本案事實作出錯誤的判斷。都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關乎秦某陽以一千萬出資是否屬於對王現敏進行的行賄。此外,檢察員對王現勇假設性的誘導提問,很可能會誤導合議庭認為王現勇有轉移財產的意圖。
庭審進行到下午6時許,審判長宣佈休庭、吃飯,稍後繼續開庭。再次開庭時,由於持續長時間、高強度的庭審,上訴人王現敏的身體明顯不適,血壓飆至160,吃過降壓藥後才降到了140,身體狀況已經不具備繼續開庭的可能,然而審判長仍然堅持晚上要加班,希望上訴人再堅持堅持。
法律要有尺度,法官要有溫度。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遵循人道主義原則,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基本人權。上訴人的身心健康狀況往往與案件的審理結果密切相關,只有在確保上訴人身體健康狀態良好的情況下,才能繼續進行庭審,以維護司法公正。
回顧一天的庭審過程,審判長康某的法槌貌似“丟了”?宣佈休庭從不使用法槌,而且下午的庭審中出現了審判長“缺席”審判的插曲,在辯護人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和檢察員對上訴人進行訊問的過程中,審判長無故四次離開審判席,出走法庭,返回法庭時手裡拿著一張A4紙,讓人浮想聯翩。審判長無故離席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直接審理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審判長作為合議庭的領導者,應當維護庭審的秩序和效率,審判長多次離席的行為,褻瀆了國徽的莊重,把法庭視為兒戲,讓當事人和旁聽群眾對庭審的公正性產生嚴重懷疑。
你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老百姓心中有桿秤。
(作者: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