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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8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

《關於延續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根據《公告》,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同一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該公告顯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下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同時,公告還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內容來源:財政部官網
編輯 王夢縈
製表 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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