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徵收背後,是律師開不出發票的“隱形稅”

作者 | 劉元坤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律師行業的稅收徵管一直是律師們最關注、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
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協會長高子程提出出臺適合律師行業和科技創新行業特點的徵稅措施,以助力高質量發展的建議,引起全國律師關注。
從核定到查賬
律師行業的稅管嬗變
在我國的稅收體系框架下,律師行業面臨著增值稅和所得稅這兩大主要的稅收種類。
回溯至2011年之前,律師事務所收入繳納的主要稅種為營業稅。隨著2011年營改增的浪潮席捲法律服務行業,律所的營業稅被增值稅所取代
按照相關規定,若律所的年營業額超過500萬元,便屬於一般納稅人範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反之,營業額未達500萬元並且未主動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則被歸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增值稅稅率。
律師的所得稅同樣經歷了重大變革。
2000年之前,律所年度經營所得是以律所作為納稅主體來繳稅的,適用的稅種為企業所得稅。2000年起,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再對律所徵收企業所得稅,取而代之的是以“經營所得”應稅專案向出資律師徵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就此從律所變更為了律師
自此,律所全年的創收在繳納增值稅、扣除所有合夥人的辦案成本、律所經營成本費用後,合夥人就可以從中按照約定比例拿到屬於自己的應分配利潤,在此基礎上減去個人扣除額再乘以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就是合夥人的應納稅額。
在稅收的徵管方式上,律師行業也經歷了一場徹底的轉變。
我國多數律師事務所在2002年之前長期實行核定徵稅的方式。所謂核定徵收是一種簡易的徵管手段,稅務機關以簡易的方式直接估算出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依據該估算值乘以稅率來確定應納稅額。這種方法通常用於賬簿不全、資料殘缺、難以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
這一局面自2002年開始發生轉變。
當年,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的通知》,規定“任何地區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徵稅辦法。對具備查賬徵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現查賬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查賬徵收是一種更加精確的稅收徵管方式,稅務機關依據會計賬簿、財務憑證等能夠準確反映經營情況的材料,精確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稅率得出應納稅額。
由於其計算稅費時需要精確掌握收入、成本資料,不可避免地要查閱會計賬冊,所以被稱為“查賬徵收”。這種徵收方式適用於那些賬簿、憑證以及財務核算制度較為健全,能夠如實進行核算從而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我國律所大多是中小規模律所,在這樣的背景下,許多律所缺乏建立完善賬簿的基礎條件。再加上律所會計核算制度較長時間內沒有統一規定等多種因素交織,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實際對律所徵稅過程中,一直延續核定徵收的方式。
直到2010年和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連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再三重申對律所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各地針對律所的稅收徵管方式陸續向查賬徵收調整。
202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41 號公告規定,自 2022 年起,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此後,上海和海南律師行業沿用多年的核定徵收方式也調整為查賬徵收。
從時間成本到智慧成本
無形成本開不出發票
查賬徵收的全面推開在一開始就引起了律師業不小的震動,多年來相關的爭議從未停息。
早在2013年,時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徐立律師撰文指出,“對律師事務所全面開展查帳徵收後,顯然並未達到預期的效果。相反……對律師行業造成的衝擊之大,出乎業內及業外人士的意料。”
高子程代表今年也不是第一次在全國“兩會”上提出相關議案。2018年,還在北京律協會長任上的高子程就在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允許律師事務所自行選擇核定徵稅或查賬徵稅方式,適用適合中國律師業特色的稅收措施,全力服務國家大局。”
這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律師界的李亞蘭、張慧、呂紅兵、彭靜等代表或委員均提出了關於完善行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在核定徵收時代,律所僅需按收入的固定比例納稅,操作簡易。
而查賬徵收更加註重精準性,這種徵管方式需要精確核算律所收入,並在此基礎上核減成本費用,然後再依據適用稅率確定最終的納稅額。
在這種模式下,成本扣減的多少直接關係到繳稅基數的高低。發票作為證明成本的重要憑證,成為成本核算的關鍵,可以說發票就是錢。
然而,“律師是特殊行業,其主要成本是時間和智慧,而時間和智慧難以用發票證明成本。” 
正如高子程所言,律師行業的成本結構如同一座冰山,水面之上是房租、購置裝置、分包服務等顯性成本,尚可憑票扣除,但水面之下則潛藏著律師們花費的大量時間和精力,這類成本則無法取得發票。一個複雜案件可能需要數百小時的研究和溝通,但這些隱性成本在報稅時毫無存在感。
“律師行業服務大局、服務公益等特點亦決定了其部分服務註定沒有業務收入,也沒有發票衝抵成本。”高子程如此指出。
律師群體每年開展大量的公益法律援助、立法諮詢、法治宣傳、普法講座、特殊群體幫助等工作,這些都是律師踐行社會責任、發揮職業功能、滿足社會需要的具體體現。但對律師而言,從事這些公益工作付出了時間、精力和機會成本卻無法取得相應的發票。
律師的職業培訓體系同樣面臨票據困境。從青年律師的技能培訓到資深律師的專題研討,高企的學習成本中,僅少數能取得合規發票。
高子程對這種方式給出了他的判斷,“科技創新和律師行業的特點決定了查賬徵收不適合這兩個行業。”
從稅負到發展
稅收政策調節行業發展
從核定徵收到查賬徵收,政策調整持續叩擊著律師行業。
開不出發票的“隱形稅”
在查賬徵收的徵管方式下,稅務機關基於收入核減成本支出,然後再乘以稅率得出應納稅額。
當稅務機關僅認可合法票據對應的支出時,這部分無法取得發票的成本被強制歸零,導致律師利潤虛增,直接推高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賬面數值。
這部分基於成本缺位而虛增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則是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律師行業真實成本被髮票吞噬,額外承擔著“開不出發票的隱形稅”。
徐立在2013年的文章中指出,實行查帳徵收的地方行業收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2010年廣州律師事務所實行全面查帳徵收後,當年律師行業整體收入大幅下降,2012年深圳市律師事務所實行查帳徵收後,行業整體收入水平也大幅下降,查帳徵收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面對查賬徵收加重的稅負,國內諸多律所選擇在尚未實行查賬徵收的地區設立分所避稅。
海南律協副會長吳軍曾撰文指出,國內大所為合理避稅,將內地其他省份的律師執業收入轉入在海南設立的分所繳稅,二者之間的稅差最高可達35%以上。
然而,隨著2022年上海和海南律師行業稅收方式全面調整為查賬徵收,這一稅收窪地也被填平。
影響高質量發展
在傳統的鬆散型合夥制模式下,律所和提成律師普遍存在“重創收輕管理”的傾向。長久以來,大部分律所都是相對鬆散的合夥制,過度聚焦於個人案源開拓而忽視律所組織化建設、專業水平提高、文化價值塑造及社會責任踐行。各地相繼出臺行業發展規劃強調專業化、品牌化、規範化的高質量發展。
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槓桿,對各行各業起著調整、促進的作用。但稅收政策與司法行政的政策彷彿並未形成合力,反而形成了政策張力。
“唯創收論”的風氣使得大部分律所對於這些工作本就缺乏抓手與動力, “以票控稅”的機制更是將律所公益支出與成本核算割裂,律師參與公益服務、律所管理、人才培養、文化建設等工作投入的時間成本與智力勞動無法量化抵扣,公益投入越多、律所治理投入越多,機會成本就越高,彷彿是對律師公益服務、管理律所的懲罰。
從核定徵收向查賬徵收的轉變,初衷在於提升稅收徵管的精準度與規範性,卻未曾料想給律師群體帶來了如此棘手的“無票”困境。
在稅收徵管變革的浪潮中面臨挑戰的不止律師行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均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副會長、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宋朝學也曾提出《關於完善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政策、促進會計師事務所轉型發展的建議》,認為相關稅收政策影響會計師事務所高質量轉型發展的深入推進,不利於大中型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積極開展數字化、資訊化、智慧化方面的研究開發和國際化發展等。
據新京報報道,“高子程認為……對律師行業實行‘一刀切’式查賬徵稅,不僅不符合行業特點,也不符合大局需求。” 期待相關部門儘快廢除對律師行業“一刀切”的查賬徵稅措施,出臺適合律師行業特點的徵稅措施。
本文作者
劉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關注律師行業政策與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貢獻。
稅收徵管變革浪潮中
律師與其被推向“無票”深水區
不如借香港稅收窪地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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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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