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回關於“行人安全距離”的判例,可不是誰信口開河瞎編的了。它來自裁判文書網——
東北瀋陽,一位女性在道路上走著走著轉身,與身後正在行走的男性盲人相撞後摔倒骨折。
儘管這位盲人稱自己是盲殘4級,是在盲道上走路,對方侵佔盲道,而且她是轉身往回走的過程中與自己剮蹭摔倒,但一二審法院仍以被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由,判決其應賠償近三萬元。
從這位女性被撞倒後多處骨折,還患有冠心病、骨質疏鬆等疾病判斷,她應該當時歲數不小。
判決書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瀋陽市和平區中興街市場由東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後行走,秦女士轉身與姚先生相撞後摔倒受傷,經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左側少量氣胸、骨質疏鬆等,住院10天,姚先生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
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稱胸悶氣短10天入院,經診斷為左側液氣胸,住院31天。
事後,秦女士起訴,要求姚先生賠償經濟損失128234.49元,包括醫藥費38470.01元、護理費8544.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8120元以及殘疾賠償金等。
訴訟中,一審法院曾委託瀋陽佳實司法鑑定所對秦女士傷情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所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姚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女士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情況變化,導致與秦女士相撞,故應對秦華身體健康受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女士作為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未確認身後路況安全的情況下轉身行走,對與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姚先生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判決姚先生應賠償給秦女士醫療費26913.33元、護理費752.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交通費5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姚先生上訴。他說:我是盲殘4級,當時是在盲道上走路,對方視力好,還侵佔盲道,應當負全部責任。她轉身往回走的過程中與我剮蹭,摔倒了。她原來就有氣胸,該醫療費用與我無關。住院費裡面有有2萬元是治療冠心病、低鉀血癥、骨質疏鬆的,與此次碰撞沒有因果關係。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強調:姚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女士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況變化,導致與秦女士相撞,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經查,秦女士在醫院支出的費用,主要是治療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雖然姚先生對治療費用提出異議,但秦女士的治療是其經治醫院根據其病情進行治療,且姚先生未舉證證明秦女士有過度醫療的事實,故對姚先生主張秦女士住院費中有2萬元是治療冠心病、低鉀血癥、骨質疏鬆等病的抗辯,不予採納。
2018年3月16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改判姚先生應賠償秦女士醫療費26722.37元,同時維持一審法院關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的判決內容。
即,二審法院的改判,讓姚先生少賠了190.96元。
上述內容,不是我瞎編的,來自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網”登載的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1民終12964號民事判決書——

當年的裁判文書網,真的是案例版“四庫全書”,啥都有。
對此,你怎麼看,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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