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經濟日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近日聯合釋出公告,明確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公告,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
“為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我國持續最佳化稅收優惠政策。2018年,我國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專案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專案和領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旭紅表示,在原有政策的基礎上,此次出臺的新政策節省了企業的稅收成本,將促進境外投資者加大在中國的投資,實現境外投資者與我國經濟發展雙贏,也有利於營造更優的稅收營商環境,打造“投資中國”的品牌。
享受該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相關條件。比如,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同時,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這一政策有助於減輕境外投資者持續投資境內相關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負擔,多渠道培養‘耐心資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時允許當年不足的部分向後結轉。”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白彥鋒認為,這些規定更好考慮了境外投資者的需求,有助於境外投資者持續分享中國企業成長的紅利。
公告明確,境外投資者在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應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再投資稅收抵免結轉餘額可抵減其應納稅款。
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5年(60個月)時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視為不符合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境外投資者除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境外投資者已使用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後抵免額度的,境外投資者應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稅款。“這說明此次政策更鼓勵長期投資,以促進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李旭紅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