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處理是與併案處理相對應的刑事訴訟概念,是指法院將同一被告人的其他關聯犯罪事實或者其他同案被告人,透過另外的審理程式分別處理的情況。但我們知道刑事案件以同案同審為原則,分案審理為例外,《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分案審理更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才可以分案審理。如果不利於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上還是要併案審理。所以,分案或併案的根本出發點是保障司法公正兼顧效率,絕不是以追求訴訟效率為名而犧牲司法公正。我們團隊近期代理的梅河口孫軍案,辦案機關就冠以訴訟經濟、訴訟效率的名義,要求“一天審完”,人為地將關聯案件、關聯被告人分散在不同訴訟程式,而且審理中反覆分案、併案,十分隨意。我們認為,分案還是併案遠不只是影響訴訟效率那麼簡單,背後很可能是犧牲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損害被告人訴訟權利,這完全背離了分案處理的立法初衷,希望與大家交流、探討。

一、隨意分案併案將出現一案多審,兩審終審制被架空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規定:“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關於併案審理中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實踐中因為辦案機關隨意分案、併案,已經被完全無視、架空。
梅河口孫軍案,公訴機關指控其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職務侵佔罪。在發現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依法應當由中院審理、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只將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移送上級法院,卻故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將職務侵佔罪一併移送。而該罪移送後,通化市公安局又新偵查了另外一起關聯的職務侵佔,市檢察院將其和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併案,這實際又造成同種數罪的職務侵佔罪分屬於梅河口和通化上下兩級辦案機關,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4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同種犯罪一般應當併案審理。我們提出這種隨意的分案處理方式,首先會造成一案三審的審級矛盾,即職務侵佔罪一審在梅河口法院,二審在通化中院,而另一起職務侵佔罪和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一審在通化中院、二審在吉林高院。職務侵佔罪的審理將出現一案三級法院分別審理的情況;其次,如此分案還會客觀造成同種職務侵佔罪無法數罪併罰,無法準確量刑,可能會加重被告人的刑期。

二、分案處理是為了保障訴訟效率,還是把控案件?
實踐中分案審理的現狀已經違背了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初衷,分案、併案在有些案件中十分隨意。像梅河口孫軍案,同案被告人都是被同案偵查、同案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僅僅是因為從犯認罪認罰就決定分案起訴。實際同一法院審理同一案件分案處理並非常態,我們要求併案審理後,法院起初同意併案開庭審理,之後由於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開庭前提出召開庭前會議等申請保障被告人權利,法院認為“一天無法審完”又通知分案處理。整個案件從併案、分案、再併案、再分案反反覆覆,隨意變更。然而即便追求訴訟效率,該案也不可能在一天審完,全案卷宗就近百本。該案在吉林省乃至全國都有重大影響,事實方面還與通化中院審理的上市公司“吉藥控股”破產重組一案直接關聯,爭議巨大,案情可謂重大、複雜,實際無論從涉案金額還是案件影響、複雜程度都需要由中院管轄,基層法院如此限定開庭時間是為了保障訴訟效率,還是把控案件?

三、為保障訴訟不過分拖延明顯是偽命題,實際會浪費司法資源,破壞程序正義
我們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無視,也向中院反映了本案情況。中院法官認為,為保障訴訟不過分拖延可以由梅河口法院先處理。如果審理中,另一起職務侵佔罪和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起訴到中院,他們會依法提級審理,如果梅河口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中院也會撤銷原判,併案審理。試問案子起初在級別管轄上就已經明顯錯誤,為何還要以保障訴訟效率為名繼續推進?另案起訴之後中院再撤銷原判併案,一個案子兩次經過一審程式,難道浪費司法資源,破壞程式公正只是為了追求“一天審完”?這淺顯的道理誰不明白?
分案處理,確實可以提供審判效率,但是必然也會造成被告人訴訟權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實踐中的分案處理往往是怎麼有利於司法人員辦理案件就怎麼分案,把認罪認罪的被告人與不認罪認罰、做無罪辯護的被告人分案,將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案件分案處理,這種人為分案客觀上加強了辦案人員對案件處理和結果的把控力度,並非以保障司法公正為目的,辦案機關應當堅決糾正、杜絕!
(作者系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 靳法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