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破局?啟用利害關係人權利案例分析

企業刑事風險應對實務
王唯寧
星來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夥人
付雪航
星來律師事務所
律師
前社會經濟活動愈發多元化,刑民交叉案件的數量持續攀升,案情也愈加複雜。此類案件中涉案財物的爭議範圍不斷擴大,不僅涉及當事人與被害人,還關涉到案外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然而,受“先刑後民”審理模式和刑事程式封閉性的限制,一旦民事爭議捲入刑事犯罪,相關企業往往陷入被動,只能坐待刑事法官為案涉爭議定性,錯失主張權利、彌補損失的良機。
筆者認為,破局的關鍵在於啟用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利,從而幫助企業在後續的民事程式中佔據優勢。本文將以筆者近期辦理的一起案件為例,探討可行策略。
案情回顧
被告人是某知名飲料公司的銷售經理,負責對某零售行業上市公司的銷售業務。在職期間,被告人利用內部賬號在雙方系統平臺虛增訂單,修改訂單送貨地址,將飲料公司發出的貨物截留到個人租賃的倉庫,隨後低價對外銷售,導致飲料公司與零售公司發貨與收貨的差額高達數千萬元。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起訴被告人,但飲料公司主張構成詐騙罪,試圖將損失轉嫁給零售公司,並對零售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破局思路
零售公司委託筆者代理此案。筆者判斷,被告人行為定性是本案核心。零售公司應主動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參與刑事程式,明確相關法律事實,避免因刑事定性問題造成損失。基於這一思路,團隊透過查閱資料和內部訪談,準確定位犯罪物件為飲料公司發出的貨物,並依據物權轉移規定明確貨物權屬仍歸飲料公司,釐清民事法律關係。同時,結合大量業務細節,多角度論證了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是本案犯罪成立的關鍵。最終,律師團隊提交的法律意見被法院採納。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職務侵佔罪,全額認定收發貨差額為犯罪金額,為零售公司後續解決民事爭議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中的“利害關係人”,是指在刑事程式中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係的案外人,比如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第三人。本案中與被害單位就犯罪所得存在爭議的合作方也屬此類。
利害關係人身份的法律依據,源於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利害關係人訴訟權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係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並聽取其意見。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就財物處理部分提出上訴,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2021年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也加強了對案外人的權利保護:“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然而,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普通程式中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利,甚至許多司法工作人員都對利害關係人的概念不甚瞭解,利害關係人在司法實踐中常被忽視。因此,相關方更需化被動為主動,“啟用”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利。
啟用訴訟權利
從上述規定看,利害關係人至少具有參加訴訟及發表意見的權利。那麼,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權利呢?
收集相關材料,錨定實質法律關係。全面蒐集合同、通訊記錄等客觀證據,在避免引導的前提下訪談知情人,以確認案件相關事實並明確爭議焦點。在此基礎上,從多個角度切入釐清實質法律關係,包括定位涉案行為物件及侵犯的法益、各相關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行為與法定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相符等。
積極主張權利,獲取案件資訊。現行規定未賦予利害關係人閱卷權,造成利害關係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天然的資訊差。為了縮小這一差距,利害關係人應積極爭取參加庭審,在庭審中獲取案件一手資訊,既為闡述刑事法律觀點提供更多論據,也能為後續可能出現的其他爭議作準備。
充分發表意見,爭取有利認定。主動與辦案人員溝通,不僅要就涉案財物處置提出合法訴求,還要向辦案人員闡明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理解,為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爭取對己方有利的認定結果。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未來還會出現更多複雜的刑民交叉案件,考驗企業和企業家維護自身權益的智慧和魄力。本案的成功經驗,為應對這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鑑。在單一的民事手段已經不足以定分止爭的今天,唯有綜合運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策略和手段,才能在複雜多變的法律環境中屹立不倒、穩健前行。
作者 | 星來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唯寧、律師付雪航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啟用利害關係人訴訟權利,破解刑民交叉困局”。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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