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老人街頭摔倒無人敢扶,滴滴司機看不過去撥打120,結果大爺去世,其家屬把路人、醫院和司機告上法庭索賠30萬…法院判了!

“碰瓷”橫行,讓無辜群眾不再同情心氾濫,但是沒想到,哪怕做個吃瓜群眾,也有被訛上的一天……
01
那天下午,街道上人來人往,一位年邁的大爺獨自走在街上,突然身體一晃,摔倒在地。周圍的人群瞬間圍了上來,但大家都只是遠遠地看著,沒有人敢上前攙扶。
那麼冷的天,老人就這樣一直躺在地上,圍觀的人換了一批又一批,但是都沒有人願意去攔這個風險,還有人小聲議論:“現在扶人太危險了,要是被訛怎麼辦?”
就這樣過了好久,直到一位名叫張偉(化名)的滴滴司機,剛好在這裡下車,在車上看見了這個情況,考慮到天氣這麼寒冷,老人本身身體就比較弱,還躺在地上,他實在看不下去了,於是幫忙撥打了120。
自己也將車停好後下了車,快速走到老人身邊,將自己的衣服脫下來蓋到老人身上,並問老人有沒有什麼大礙,但是老大爺並沒有回應。
救護車很快就來了,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搶救,老人還是不幸因心源性猝死離世。
老人的家屬悲痛欲絕,情緒激動地指責路人、張偉還有醫院:“人倒在路邊這麼久都沒人管嗎?要是早點送醫院會人就還活得好好的,你們要賠錢!”
家屬們還真把這三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責任,賠償鉅額損失。
張偉:“我明明是見義勇為,怎麼還反被訛上了?”
02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普通公民在他人遇險時必須施以援手的義務,但在道德層面上,社會普遍提倡互幫互助的精神。
在本案中,圍觀群眾的行為雖然不符合道德標準,但並不構成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普通公民有強制救助他人的義務,因此這些路人不會因為未施救而承擔法律責任。
而張偉作為第一個上前幫助的人,他的行為應當受到肯定和鼓勵。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張偉的行為屬於自願實施緊急救助,且其行為本身並無不當之處。相反,他在寒冷天氣下及時撥打120,併為老人提供保暖措施,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因此,張偉不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救護車在接到報警後迅速到達現場,並進行了半個多小時的搶救。如果醫院在急救過程中沒有明顯的醫療過錯,那麼醫院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家屬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院在急救過程中存在過失或延誤,否則醫院無需承擔責任。
家屬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訴求必須基於事實和法律依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家屬的情緒可以理解,但他們要求路人、張偉和醫院共同承擔責任並賠償鉅額損失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最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03
這件事在網上引起很大的爭議,有網友說:這不應該判家屬敲詐勒索嗎?這人家好心幫忙送醫院,已經要有很大的決心了,就是怕被家屬這種人訛上,沒想到還是沒逃過,但幸好法律是公正的!
還有網友說:支援法院!這家屬就是想錢想瘋了,現在社會風氣確實需要改善。
社會風氣的改善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不能因為個別案例就對所有陌生人失去信任,也不能因為害怕被訛詐就放棄見義勇為。法律已經為我們提供了保護,像《民法典》中的“好人法”,就是為了鼓勵大家在緊急情況下伸出援手。
來源:陸家嘴商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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