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救生專案綜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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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 WMGEB-5 券商)與移投路平臺合作舉辦了一場線上直播,深入探討了一項專為 EB-5 專案失敗投資人設計的落水救生方案。在此,我們特別感謝行業內多方的大力支援,包括——美國紐約瑞澤律師事務所、美國借貸區域中心 ALC、美國曼哈頓區域中心以及美國益博區域中心
這類救生方案,旨在為那些原專案完全失敗,或雖已動工並部分創造就業、但未能達到全部就業要求的投資者提供一個解決路徑。投資人無需重新投入 80 萬美元,只需向新的合格專案追加一部分資金,用以補足就業人數,就有可能順利透過 I-829,最終取得永久綠卡
該方案對於部分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可能具有實際幫助。但由於每位投資者的具體情況可能不同,以下內容僅為一般性資訊,供參考之用
落水救生的法律政策依據
移民局在審理I-829時,最核心的標準就是:有沒有創造10個合格的就業機會。如果原來的專案沒達標,那投資人可以透過投一個新專案來補課,達到這個要求
這點在2023年更新的《USCIS政策手冊》中有明確說明。我把重點內容翻譯了一下
USCIS理解,商業計劃就業創造可能會受到很多無法控制的因素影響。所以,只要投資人在持有臨時綠卡期間,資金仍然是處於風險中的狀態,他們是可以調整投資方式的——即使和當初遞交I-526時的計劃不同。只要投資人當初是以誠信方式按照商業計劃走,並且是誠信申請人,USCIS是允許這種調整的。
簡單來說:只要最終滿足10個就業,哪怕專案變了,I-829還是有機會被批准。若投資人未能證明其誠信遞交 I-526 申請,USCIS 可認定該投資屬於規避移民法律的手段。可能會終止投資者的有條件身份。
雖然USCIS在I-829申請中給予靈活性,但移民投資者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a) 所需資金(包括原投資,重新部署的原投資或者新增投資)在投資人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始終處於風險承擔狀態,資金不能已經返回給投資人個人;
b) 所需投資金額已投放(Made Available)至最直接負責創造就業的企業
c) 該At-Risk風險投資在投資人有條件永久居留期間持續維持
d) 投資已創造(或在適用情況下維持)所需就業崗位,或將在合理時間內創造足夠的就業崗位。
各類已知的成功案例
目前在EB-5行業內,已經有一些透過落水救生方法獲批的I-829案例。我總結了幾種常見情形
原來投資的50萬美元還在,但專案無法創造就業,投資人把錢轉到新專案,I-829遞交時用新專案來證明創造了10個就業
原投資的錢拿不回來,投資人再加50萬美元投新專案,用新專案滿足就業要求
部分資金能拿回,投資人用能收回的部分轉到新專案,湊夠就業人數
I-829已經遞交但沒提交就業證明,資金仍在原專案,後來轉到新專案,透過補件(interfile)把新專案的就業材料補進去
還有一種情況是,I-829被拒之後再投新專案,透過重審動議Motion to Reconsider)補材料,目前我們公司已經有此類客戶提交申請,但目前這樣的案例還不多,效果還有待觀察
誰可以使用落水救生
這個方案適用於三類人
1. 還在條件綠卡階段、尚未遞交I-829
2. 已經遞交I-829、但還在審理中
3. I-829被拒,但希望嘗試補件或重審
但裡有這三點要特別注意
1. 時間節點至關重要
首先,您必須已經取得臨時綠卡(CPR)。如果 I-526被拒,通常無法透過救生專案來挽回綠卡資格業界普遍認為,最理想的操作時點是臨綠到期前90天內,這也是法規規定的 I-829遞交視窗期。即便原專案暫時還無法完全證明就業人數達標,也應先按時提交 I-829,後續可以透過補件(interfile)方式補充新專案的就業材料。I-829 的審理週期本身就比較長,因此先遞交、後補充是更穩妥的做法
2. 新增資金的來源必須合規
這部分內容相信大多數 EB-5投資人已經非常熟悉:如果原專案的投資款無法收回,而您需要向新專案追加資金,這筆新增投資也必須提供合法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符合USCIS 資金來源合法性的審查標準
3合格投資者

另外,由於此類申請客戶已經獲得美國條件綠卡(CPR)現在人在美國,按照SECD條例》(Reg D)規定,我們需要確認投資者是一位合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目投資者保

* 許多私募投資(比如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創業投資、EB-5專案等)並沒有在SEC 註冊,因此缺乏公開市場那樣的透明度和監管

* 這類投資通常風險更高、資訊披露更少、流動性較差

* SEC 認為合格投資者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或投資經驗,可以自行判斷風險並承受損失

標準如下(滿足其一即可)
* 年收入單人超20萬美元(或夫妻合併超30萬美元,連續兩年且預計持續)
* 淨資產超100萬美元(不包含自住房)
出具合格投資者證明信必須由律師、會計師或持牌券商來出具,投資人本人是不能自我認證的。其實這也間接回應了一些投資人的疑問:既然 EB-5 有各類監管機制,為什麼失敗專案還是屢見不鮮?答案在於——EB-5 投資本質上屬於私募範疇,就意味著投資人要具備獨立判斷風險並承擔潛在損失的能力。當然,如果能在投資過程中獲得專業人士的協助和把關,在面對複雜選擇和潛在風險時,也許會讓您在 EB-5 這條路上走得更穩、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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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所提供的內容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應被視為法律、財務、證券或移民方面的建議。文中資訊可能未能反映最新的聯邦或州法規、FINRA 公告、監管指南或相關法律動態
包括 EB-5 投資移民專案在內的私募產品均受美國證券法律與監管的約束。這類投資具有高度風險,性質上屬於投機性投資。相關風險的完整披露詳見該專案的《私募投資備忘錄》(PPM)及其他發行檔案
有意參與私募投資或 EB-5 專案的投資人,應充分理解相關風險。投資 EB-5“救生專案亦可能涉及重大風險,相關內容已在《私募投資備忘錄》和發行檔案中詳細說明。建議潛在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務必仔細閱讀相關檔案,並諮詢自己的財務顧問、法律代表及具 EB-5 行業經驗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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