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動物位格化算犯罪嗎?

可能有牧者會認同並教導(筆者也確實聽過這樣的教導),基**徒將動物位格化(對之投入類似人的情感、以人的稱謂對待它們、以類似對待人的方式對待它們,視之為“兒女”“朋友”等)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筆者在此嘗試以商榷的口吻和簡單的論述(但仍然不失嚴謹地)探討這一問題,也嘗試鼓勵大陸的牧者能在當前的文化氛圍中,以更為開放、平衡和探討的態度面對許多邊緣性的神學議題,以免陷入過度“意、必、固、我”的謬誤。
筆者在此的論述是某種嘗試,意圖將基**教傳統神學與動物行為學以及日常經驗結合。筆者也不敢肯定自己全無謬誤,而是給出某種意見,也願與不同觀點的人磋商。
筆者簡明地將這個問題常常牽扯的幾大要點羅列:
1. 動物沒有位格,所以也就沒有罪?
位格是有理性、意志、情感和道德感的存在,而自我意識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元素。嚴格來說,最初只有上*帝有位格,而天使、魔鬼和人受造的位格是上*帝位格的類比。
動物有位格嗎?我們如果從生物學和生物行為學來說,很難下結論,因為各種研究只能從外部入手,我們畢竟不能切實地知道動物的意識究竟如何(動物究竟有什麼想法?),難以逃脫“子非魚,安知魚之樂”的漏洞。
我們可以判斷的是,動物的自我意識遠遠不及人,許多生物處於比較低等的狀態(細菌、螞蟻、螃蟹等),更為不完全,但有不少動物確實表現出了某種程度的理性、意志和情感,也包括對自己和他者的意識(狗、貓、羊、牛等),甚至道德感(知道自己做錯事後的愧疚)。
所以,雖然不能在嚴格意義上認為它們有位格,將一些動物視為人類位格的低等類比是有可能的。
而聖*經有幾處細節,暗示一些高階動物具有某種位格性,最為有說服力的就是言明上*帝會追討它們的罪。比如《創世記》第3章,加爾文在其《〈創世記〉註釋》中肯定了那裡的蛇是真的蛇(3:1),但被魔鬼使用。它最後也與魔鬼一併承受審判。上*帝對它的判語有對蛇和魔鬼的雙重指代。
約翰·衛斯理甚至認為,夏娃看到蛇說話而不驚訝,因為起初人與動物就能如此溝通,直到這種溝通被罪破壞。[1]而挪亞為什麼能在造船後,迅速召集動物有效率地進入方舟,就非常可能是因為當時這種溝通還未被完全破壞。而洪水之後,罪的破壞痕跡更為明顯,人類壽命大大降低,在上*帝允許下不得不進食肉類,動物也進而出現了食肉傾向,人與動物的關係進一步惡化。
在《創世記》9:5,上*帝再次言明,祂會向走獸“追討人命”。加爾文在註釋這節經文時,特地提及,“上*帝向動物發怒”。而如果要對完全沒有任何位格性和犯罪可能的存在發怒,這是沒有意義的。聖*經幾乎沒有這樣描述過上*帝,最多有提及主**穌“斥責”風浪(甚至在這裡,一種可能是,風浪背後本身可能有魔鬼權勢,風浪在新舊約都曾被用於隱喻抵擋上*帝權柄的超自然存在;另一種可能是,主**穌只是藉此下達命令,施展權柄,克服自然界背罪破壞後的動盪)。
所以筆者認為,動物也可能犯罪,只是沒有對自然界有決定性的影響(比如蛇在《創**記》第3章聽從撒但時其實已經犯罪了,它應該只聽亞當和夏娃的命令)。上*帝也並沒有從永恆的角度追討它們的罪。
從生物行為學的角度也有類似的證據。不少生物顯露出了格外的狡猾和殘暴。海豹會強姦企鵝後再將之吞食;野鴨中強姦更是頻繁,甚至母鴨不得不進化出曲折的陰道來避免這種行為;企鵝會因為發現配偶出軌而陷入在憤怒和沮喪中,等等。
2. 對動物存有兒女的情感是犯罪?將動物位格化就是視之為偶像?
這種說法有其道理,如一個人確實拒絕正常的社交關係,只以與動物的關係為重,或者在他的態度中,動物確實比人更為重要了,那確實是犯罪。但是如果認為,任何把動物位格化的想法、態度和言辭都是犯罪,那就會與聖*經有明顯的矛盾之處。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窮人除了所買來養活的一隻小母羊之外,一無所有。小羊在他家裡和他兒女一同長大,吃他所吃的,喝他所喝的,睡在他懷中,在他看來如同女兒一樣”(撒下12:3,和合本2010)。這出現在拿單指責大衛的比喻中,其中窮人作為無辜義者的形像出現,聖*經明顯肯定,他對他養的小母羊存有兒女的心。
馬太·亨利在註釋這一節經文時評述說,那隻小母羊“確實如同兒女”被對待,也正因為此,招致了富人的嫉妒,特地要搶去這小母羊,更顯明瞭這為什麼邪惡,以至於激起了大衛的“義憤”。但無論從聖*經敘述或亨利的論述,我們都無法看出這種對待動物如同兒女的行為該直接被定罪。
更重要的是,牧羊人對羊的情感,被聖*經用來比擬上帝對祂兒女的情感(太18:10-14)。所以,如果認為一切對動物的擬人化都屬於非法,反而破壞了原本聖*經顯明上*帝對祂兒女之愛的呈現。故我認為,人會對一些高階動物產生類人的情感,只是常見的憐憫心的延伸,和一些幽默感的處理方式。一般而言,人仍然明確動物與人有不可磨滅的區別,但會對一些動物有延伸性和類比性的兒女或朋友之愛
*經將類似人的勤勞歸給螞蟻(箴6:6-8),將類似人的忠誠歸給牛和驢(賽1:3);同樣,上*帝同樣稱呼天使和信徒為祂的兒女,儘管他們都不同屬一類,其存在形式有著不可磨滅的區別。反之,聖*經也會將形容動物的意象賦予人,甚至是上*帝自己,如獅子、羊、熊、鹿等等(創49:21;歌2:9等等)。如果形容動物為人是犯罪,為何將人形容為動物不是犯罪?
所以,只要明確上*帝、人和動物的本體區分,有延伸性的修飾和形容都是正常的。而且,絕大多數人或信徒是在這種意識下飼養寵物的,當然也不排除一些人可能有過度之處,這些弟兄姐妹確實應該受到提醒,特別是當他們忘記這種區分,也忘記一些動物可能傷人,真的以人的方式對待它們,而不願順服掌權者的律法(犬類動物應該拴上狗繩,也該被監督不可被放任)的時候。
而另一方面,動物保護意識和《動物保護法》在大陸也有匱乏之處,虐待動物的案件時有發生,但當事人可能頻繁作案而未得到該有的處罰,這一樣該得到重視(特別是間接考慮到,動物虐待者會有更高的機率從事傷害人的罪行)。
3. 動物沒有自我意識,只是本能?
這也是過於簡化的說法。如果這成立,動物和機械的區別就被抹殺了。而且這也無法解釋高階動物的“個性”,不符合生物行為學的基本考察。如何來解釋貓或狗個性的不同?有的溫順,有的暴躁?且生長在不同環境的貓或狗明顯個性不同。在有愛家庭中成長的貓狗更為溫順親人,但有糟糕經歷的貓狗更為警惕,缺乏安全感。
4. 耶***督的死是否有為動物的層面?
在人所承受的救贖領域,主**穌確實只為信徒而死;但在廣義上,主**穌的死確實關乎全宇宙的更新。聖*經在提及這一點時還再次肯定了動物在其中所承受的“恢復”(賽11:6-8;65:25)。
5. 我養的寵物會得救嗎?
*經並未對此作出肯定,且總體對類似問題保持沉默。但筆者認為,這屬於“可盼望”的範疇。如果聖經應許的是全方位的復原,以及信徒能得著完美的喜樂和安慰。那能得見自己的一位“老朋友”,又何嘗不是一種安慰和喜樂?在上*帝沒有明言的地方,我們為什麼不能信賴上*帝的恩慈呢?(太15:21—28)
莫爾特曼曾在回應“是否有可能全人類得救”時,回答他盼望如此。筆者並不認同,因為這早已經為聖*經明言否定。[2]但對於基**徒飼養的動物呢?筆者仍願抱以積極的盼望。
綜上,筆者認為,將動物位格化並不是犯罪,而是某種人的正常情感延伸,以擬人的方式對待它們,只要在合理的尺度內,確認人與動物的區分,也沒有重視人過於動物,都是可行的。
動物本身也有區分,有的高階動物與人更為類似,在與人的互動中更容易喚起人的情感。沒有人會把螞蟻、螃蟹視為兒女,但對貓狗等高階動物,人容易以不一樣的情感回應。因為不同的動物,它具有的類比於人的位格性程度(其意識的成熟程度)是不一樣的。
筆者仍盼望上*帝會以祂的恩慈對待那些主內家庭的動物,因為那樣的憐憫心,人都會有(且未被聖經否決,撒下12:3;太15:26-28),何況是上*帝呢?
筆者最後推薦兩本具有人文關懷的教養寵物書籍:
註釋:
[1] John Wesley, The Works of John Wesley, vols. 1-4, ed. Albert C. Outler (Nashville: Abingdon, 1984-1987), 2.401–402.
[2] 莫爾特曼對於聖*經更可能持有某種巴特式的看法,而不會接受福音派的聖*經無誤論,不忠實於聖*經的一些明確經文也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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