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巴特:神學家遊樂場中的一枚炸彈(四)

譯者前言:本文選自邁克爾·裡維斯(Michael Reeves)的導論性著作《你該認識的神學家:從使徒教父到21世紀》(Theologians You Should Know – An Introduction: From the Apostolic Fathers to the 21st Century)。裡維斯是英國倫敦國王學院系統神學博士,執筆了不少針對平信徒的基礎教育書籍,中譯本有膾炙人口的《不滅的火焰:宗教改革簡史》。
《不滅的火焰》以生動的筆觸敘述了路德、加爾文等人的信仰經歷以及英國宗教改革和清教徒運動的歷史,是我們瞭解宗教改革史的一部精彩導論。
第三卷:關於創造的教義
III/1
巴特認為,在創造的教義中有很多需要恢復的內容。神學家們軟弱地允許自己被自然科學家排擠出對創造的嚴肅研究,結果使得創造的教義變成了一種僅僅關於起源的研究,失去了其特有的基督教內涵。 
巴特堅持認為,創造是一個特別的基督教教義。它是一項信仰的條款。上帝是一個位格性的存在,不僅僅是一個導致了世界產生的抽象原則,這種原則是任何哲學都可能想象到的。實際上,創造者是聖父上帝,因此,創造者只有透過聖子才能被認識。不僅是創造者,甚至創造本身也只有在耶穌基督所啟示之上帝旨意的光照下才能被理解。這是因為創造關乎上帝與人類之間的聖約關係。創造的存在是為了這種關係。因此,這種關係並不僅僅是對墮落的回應;它是上帝創造萬物的初衷。
因此,沒有基督——實現這種關係的那位——創造就無法被理解。創造的行為發生在上帝內在的美好向外顯現之時。其結果是一種本身美好的創造;儘管這一點並非顯而易見(單憑環顧四周很難得出這樣的結論),但透過啟示,我們得知了關於創造的真相:它是美好的,並且光明比黑暗更強大。由於創造是美好的,它可以有非常真實的存在(existence)。
請注意巴特在這其中特有的反直覺的邏輯:我們相信造物者並不是因為我們瞭解創造;相反,只有因為我們知道上帝真實存在,我們才能相信創造真實存在。對此,科林·根頓(Colin Gunton)評論說,只有在基督教的影響下,“世界才以其全部現實性(reality)被肯定。在柏拉圖主義中不是這樣;在印度教(Hinduism)中也不是——只有在基督教福音傳播的地方,人們才會相信世界具體地存在。”[19]
III/2
在論證了上帝與人類的關係是創造的原因之後,巴特的下一步是考察人類本身。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巴特在多大程度上拒絕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既然巴特已經論證了沒有啟示我們就無法認識上帝,那麼現在他進一步主張,沒有上帝的啟示,我們甚至無法知道什麼是人類!只有當我們看到耶穌基督時,我們才能知道上帝對我們的旨意,從而知道我們是誰。“‘人是誰?人是什麼?’就像‘上帝是誰?上帝是什麼?’一樣,由上帝的話語具體且明確地宣告。”[20]
事實上,基督向我們揭示了什麼是人類,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祂是第一個真正的人。為什麼?因為基督展示了,本質上,“身為人就是與上帝同在”,而祂是最卓越的與上帝同在之人,也是唯一能使人與上帝同在的那一位。[21] 然而,基督並不是簡單地為我們樹立了一個做人的榜樣;在基督裡,人與上帝同在,上帝也與人同在。因此,罪——試圖脫離上帝——是一種不可能的嘗試,它是一種“不可能的可能性”(impossible possibility)。[22]
巴特在使用這種語言時非常強烈,以至於許多人懷疑他是否因此在推廣普救論(universalism),即所有人都會得救的觀念。巴特多次否認這一點,儘管他自己不想得出這樣的結論,但他神學的很多部分確實似乎傾向於對全人類持有極其樂觀的盼望。
III/3
巴特嘗試將前兩部分卷的主題聯絡起來,現在要來考察創造者如何作為其創造的主。換句話說,巴特探討了攝理(providence)的教義。並不意外,他希望有一個明確的基督教視角下的對上帝攝理的論述。他對理論上一個最高存在者如何與其創造物建立關係不感興趣;他想具體地看到這位上帝是如何行動的。
巴特解釋說,上帝的尊主身份(lordship)是一種父性的尊主身份,它體現在祂與耶穌基督的關係中。祂對創造,尤其是對人類的意願(will),實際上是祂對耶穌基督之意願的實現。因此,這是一種最具關懷性、保護性的尊主身份!
那麼,創造界中的邪惡又如何解釋呢?巴特將邪惡定義為“虛無”(nothingness)。他並不是在暗示邪惡不存在(畢竟,長期生活在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陰影下,他對邪惡的現實性非常清楚);而是說,邪惡是上帝不願意其存在的東西。上帝並沒有創造邪惡,因此邪惡沒有真實的存在,但它像創造中的一個洞,破壞了上帝宣告為美好並對之委身的一切。正如黑暗是一種缺乏,邪惡也將被基督的榮光——世界的光——所駁斥和廢除。
III/4
巴特在創造論敘述中的結尾是探討由前述內容所產生的倫理。首先,創造的倫理絕不能以任何方式被中立地視為“非基督教的”或通用的(generic)。遠非如此,“那位在耶穌基督中對人施恩之獨一上帝的獨一命令,也是創造者的命令,因此已經使人的行動和禁戒分別為聖。”[23] 擁有父性尊主身份的創造者呼召人類歸向祂,這意味著我們的存在本身就處於命令之下:身為人意味著我們被呼召去認信和認識祂。
這對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深遠的影響。在天父的命令下,我們不僅被引向祂,也被引向彼此。從我們與最親近的家人到與最遙遠的人之間的每一種關係,都是這種基本順服和享受上帝的體現。由於上帝肯定我們的存在,我們也必須肯定自己的生命,“並將他人的生命視為一種借貸,保護它不受一切隨意的侵害,以便它能在這種服侍中得到使用,併為這種服侍做好準備。”[24] 反對生命就意味著反對肯定生命的上帝。
(未完待續)
往期閱讀
註釋:
[19] Gunton, Barth Lectures, 252.
[20] CD III/2, 13.
[21] Ibid.,135.
[22] Ibid.,146.
[23] CD III/4, 3.
[24] Ibid.,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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