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Elin Manon
開年第一天,A股又是慣例地高開低走。
haha…算了,太不爭氣了,罷聊。
聊個陰暗面吧。
一
這幾年,有一種「金蟬脫殼」的逃債方法還挺流行。
有的夫妻,會故意把大部分家庭財產、劃給沒有負債的另一方。
再離婚,讓自己獨扛債務。
家庭的其他人,就輕鬆“上岸”了。
為啥說流行呢?
因為這兩年大環境不好,挺多人經營生意不景氣,或者東挪西湊之後,欠下了屁股債,還不上了。
就想著用「金蟬脫殼」的方法,來避免自己的債務,禍害到家庭。
同時,實質上保全了自己的資產。
但毫無疑問——
因此苦了債主。
債主很鬱悶。
在法律實踐中,這種現象越來越被法律否定的。
我在裁判文書網,就搜到了相當多債務上有「金蟬脫殼」嫌疑的判例。
比如有份判決書,去年11月釋出的:
黃先生拖欠李先生一筆勞務款項。
然後黃先生和自己愛人劉女士辦了離婚手續,把家庭主要財產都約定劃給劉女士,主要債務留給了黃先生。
那,李先生不爽了,把兩口子告上了法院——
覺得兩口子惡意逃債。
申請執行劉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劉女士辯說:
這套房子原本就是自己父母付的首付款,房貸也是自己在還。
《離婚協議》裡把這套房子分配給自己,合情合理。現在經濟極為困難,還要撫養兩個未成年娃娃…blabla。
但沒用。
法院認為——
黃先生欠李先生的這筆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產生。
房子是二人結婚多年後才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人的離婚協議,有“串通逃避債務之嫌”。
李先生申請執行這套房屋,理據充足,法院予以支援。
金蟬脫殼,沒有成功。
二
我前段時間寫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2月1日起實行。
其中也聊到了
離婚惡意逃債:
欠債人離婚財產分割,如果侵害了債權人。
那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這種財產分割。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38條或者第539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援。
這意味著,被故意“轉讓”出去的財產,會再回到欠債人名下。
作為還債用途。
有的人做法挺拙劣,讓人哭笑不得。
比如我看到一個判例:
重慶一對90後小夫妻,男方林先生欠債主一筆錢。
沒有按約定償還,被債主4月16日給告上法庭了。
然後小夫妻在當年4月25日火速簽下《離婚協議》,約定林先生在婚後購買的一套房和一輛車,全部讓渡給王女士。
兩個事件腳挨腳,僅隔著9天。
這時間順序一羅列,離婚目的太明顯…
法院認為:
“此舉明顯具有惡意轉移林某某清償責任財產,使其達到逃避債務的意圖。”
最後法院宣判,離婚協議裡的財產分割條款無效。
當然。
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
對於普通人來說,負債要量力而行。
不要輕易把夫妻、子女也帶入到了自己的債務合同中。
家庭是一個整體,很容易出現一種情況: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