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劉元坤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2024年12月3日,新疆高院一份駁回再審申請的民事裁定書引發關注。
在這起案件中,再審申請人與某法律服務所簽訂了風險代理委託合同,由該法律服務所代理再審申請人因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
再審申請人王某訴請,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等相關規定,該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再審申請人與某法律服務所簽訂的風險代理委託合同因違反上述規定無效。
用通俗的語言表述,這位當事人與法律服務所簽訂了風險代理合同,但事後又主張風險代理合同無效。
新疆高院在裁定書中裁判認為,《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等規定均不屬於《民法典》規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對再審申請人“風險代理委託合同因違上述規範性檔案而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援。
這起案件引發了律師行業對律師收費和風險代理的關注,而這其中牽涉的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也在時代發展變化和律師行業發展過程中經歷了長期的變遷和調整。
允許風險代理以前
早在1956年,司法部就頒佈了第一個規定律師收費相關事務的法規——《律師收費暫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收費數額由法律顧問處主任與當事人協議”,同時對口頭幫助、代寫檔案、在法院辦理刑事及民事案件等四類情形制定了明確的收費
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以後,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於1990年聯合頒佈了《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這份檔案明確了3點資訊:
· 律師行業收費標準須依照政府制定的價格執行。
· 律師行業可按照計時、計件、按標的比例三種方式收費
· 該檔案對解答法律諮詢、製作法律事務文書、辦理刑事案件、辦理民事案件、辦理經濟糾紛案件、處理行政案件、擔任法律顧問、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等八類法律服務制定了全面、詳細的收費標準。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頒佈了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這份檔案延續了律師費政府定價的精神,規定律所提供法律服務應按規定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
《辦法》明確了五類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國務院價格部門規定的價格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收費標準。
(這五類法律服務分別是:代理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代理仲裁。)
在政府定價之外,該《辦法》對部分型別收費放寬了一定自由度。律師事務所可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擔任法律顧問;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的收費標準。
在收費方式上,《辦法》繼續明確律師服務可以計件、計時、按標的比例三種方式收費。

1998年5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透過的《價格法》正式生效施行。《價格法》明確了“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兩類定價方式。律師服務收費被納入政府指導價範圍。
允許風險代理以後
200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頒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這份檔案一方面延續了政府定價的精神,繼續對五類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另一方面,此次修訂的《辦法》將代理仲裁類服務從五類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範圍中去除,將申請國家賠償類案件替補進政府指導價,放開了代理仲裁服務的律師收費的市場化。
(此次《辦法》規定的五類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分別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除此之外,此次修訂的《辦法》最引人關注的變化就是首次在法規中明確允許採取風險代理收費。
《辦法》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除了一些例外和禁止情形,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例外情形是:1.婚姻、繼承案件;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禁止情形是: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對於風險代理的收費金額,《辦法》規定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2014年,國家發改委頒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敦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抓緊放開已具備競爭條件的律師服務價格。
自此之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類型範圍進一步縮減,律師服務收費進一步向市場放開。

2019年,國家發改委頒佈《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專案不得超過規定範圍,檔案未將律師服務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範圍,也即意味著律師收費基本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
檔案印發後,各地陸續出臺檔案落實相關政策精神。
2019年6月26日,山東省發改委印發《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決定放開律師服務費、基層法律服務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
2019年11月6日,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房產測繪服務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決定進一步縮小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定價範圍,對包括司法服務收費(律師服務收費、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在內的8個專案由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
2019年12月12日,上海市發改委印發《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0版)〉的通知》,未將律師服務費列入《上海市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0版)》。
2021年,時值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此份檔案對律師風險代理行為進行了嚴格規範。
2006年頒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風險代理收費上限是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此次《意見》將最高比例修改為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
(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檔案還再次強調要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四十多年來,我國律師行業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發展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律師服務收費也逐漸向更加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從全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到縮減政府指導價範圍,直至取消針對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範圍由大到小,法律法規對律師服務收費呈持續簡政放權、放開管理的趨勢,體現出主管部門及社會環境對市場、對合同自由、對意思自治的尊重。
相關法律法規對收費方式的規定也體現出更趨市場化和自由靈活的特點,從最初的計件收費、按標的收費、計時收費,發展至引入了風險代理收費。
但是隨著律師行業的壯大,部分律師出現了收費不規範的現象,社會對律師收費出現了較多意見。2021年《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對律師收費特別是風險代理收費做出了進一步規制。
相關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更好規範律師行業收費,建立規範有序的風險代理收費法律市場,但也成為部分當事人事後反悔的擋箭牌。
此次新疆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清晰界定了相關規範性檔案在判定合同效力時的適用範圍,對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同時也再次警示了律師,在收費過程中需要在市場化與規範化之間找到平衡。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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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關注律師行業政策與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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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