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協發文:如何向使用AI的律師支付費用

編譯 | 孫麟飛 智合研究院
來源 | 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24年7月29日,美國律師協會(ABA)釋出了第512號正式意見書 “關於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Formal Opinion 512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ols)。該意見書為律師在使用生成式AI工具時可能涉及的部分職業倫理義務提供了有價值的指引。
然而,關於收費的部分,律師們對於意見書相關內容的準確性以及其是否切實反映現代執業狀況存在一定分歧。雖然該意見嚴格遵循《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5條,但在實際執業中,收費問題要複雜得多。
關於“第512號意見書”
該意見書依據《示範規則(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5條討論了收費的合理性,涵蓋以下幾點: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1)如果律師計劃對生成式AI工具或服務收費,必須向客戶解釋收費依據,且最好以書面形式。
(2)即使生成式AI工具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按小時計費的律師仍應按案件處理的實際時長收費。
(3)在評估固定收費或風險代理收費的合理性時,若律師使用生成式AI工具加快了結案速度,該收費有可能被判定為不合理。
(4)律師只能就使用AI工具的直接成本向客戶收費,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5)除非事先披露並獲得客戶同意,否則律師不應將辦公間接費用轉嫁給客戶。
(6)對於用於支援或維持法律業務的AI工具,例如用於檢查拼寫的文字處理軟體,律師不應向客戶收費;但對於實際產生的費用,如審查大量檔案的費用,向客戶收取是合理的。
(7)除非客戶特別要求律師學習並在案件中使用AI工具,否則律師不能將學習該工具的成本轉嫁給客戶。
這份意見書的核心要點在於明確何種收費可被視為合理,以及怎樣確保收費的透明度。然而,正如後文即將探討的,在當今快速變化的環境中,合理性的標準也在不斷演變。
結果才是關鍵
當客戶聘請律師處理案件時,他們最關心的是案件能否最終達成符合期望的結果。而律師在服務的過程中,核心目標同樣是確保案件能夠順利收尾。
在這個過程中,若律師能借助生成式AI等工具提升效率,客戶無疑會從中受益——他們能更快擺脫訴訟困擾,讓案件塵埃落定。同樣,律師自身也能從中獲益,生成式AI工具加速了案件的結案程序,使律師無需長期承受持續跟進案件帶來的各種壓力。
不妨設想一下,在20世紀70年代,彼時的律師需要在法律圖書館裡耗費數小時,逐頁查閱判例集資料。時間快進到了90年代,,電子檢索逐漸取代了傳統的判例集研究方式。顯然,電子檢索極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成為律師處理案件必不可少的手段。
事實上,正如近期一篇文章指出的:“律所從一開始就將技術成本直接轉嫁給客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轉嫁方式越來越多樣。就像過去借助網際網路實現更快速的法律檢索,雖然大幅減少了計費工時,但律所的盈利能力並未因此受影響。律所反而透過接納新技術、適應創新,得以持續發展。未來亦是如此。
如今,人工智慧雖尚處起步階段,但它幾乎已經融入到律師使用的每一款電子工具中。律師甚至可能不經意間就在使用供應商更新產品功能時內建了AI工具,無論是否簽署新的終端使用者協議。
倘若如今的律師堅持只能透過前往圖書館進行法律研究,併為此向客戶收取時間費用,那麼這種收費行為很可能被判定為不合理。同理,如果最終目標是讓案件順利結案,且客戶事先認可了收費標準,那麼僅因律師藉助AI工具提高了工作效率,就判定某項收費不合理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被低估的價值
AI 生成的成果能夠切實為客戶創造價值。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執業與職業規範顧問查麗蒂・阿納斯塔西奧(Charity Anastasio)曾說過:“基於價值計費,關注的並非服務時長,而是所提供服務的質量。如果服務質量不變甚至更出色,那為什麼要降低收費呢?
這句話道出了問題的關鍵。當律師採用AI工具時,客戶能夠從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價值。購置、開發、維護人工智慧系統,以及培訓員工使用這些系統,不僅需要投入高額成本,還耗費大量時間。然而,一旦系統搭建完成並得以合理運用,律所就能夠更有序、更高效地處理客戶案件,為客戶創造出更大的價值。
若AI完成了案件的前期基礎工作,律師便可以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提供更高層級的法律服務當中,有更充裕的時間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深入溝通,而這恰恰是眾多客戶所期待的。
過時的“類比”
現在來看,第512號正式意見書裡採用的成本類比略顯過時,甚至都沒能預見疫情給法律行業帶來的巨大變革。比如,意見書提及常規的間接成本涵蓋維護法律圖書館、租賃辦公場地以及支付水電費等各項開支。
但在當下,許多律所已不再設立實體法律圖書館,不少律所甚至已轉變為混合辦公模式,更多透過虛擬線上形式運營。或許,允許律師為客戶探索 AI 解決方案,並將相關成本合理計入法律服務收費範圍,會被視作合理之舉。
此外,依據現有的《示範規則》,設定“技術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示範規則》第1.5條評註1指出:“(a)款要求律師收取的費用在具體情形下應合理。(1)至(8)項列舉的因素並非詳盡無遺,也並非每項因素在每種情形下都相關。律師可以就律所內部提供的服務成本,如影印費用,或其他內部產生的費用,如電話費,透過事先徵得客戶同意收取合理金額,或者收取能合理反映律師所承擔成本的金額,來尋求報銷。
因此,有理由認為律師應當能夠向客戶收取技術費,用以覆蓋每次使用人工智慧提示所產生的交易成本。
重新定義“合理性”
法律行業的創新無疑是一件好事。藉助新工具,律師能夠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為客戶提供更全面、優質的法律解決方案,甚至可能催生出新的團隊協作形式。
毫無疑問,客戶和市場必然會要求律師跟上創新的步伐。然而,部分擔憂收費問題的律師可能會選擇因循守舊。但就像曾經的法律圖書館最終被電子檢索取代一樣,AI工具的應用也將成為必然趨勢。因此,若不鼓勵律師使用生成式AI工具,最終受損的將是客戶。
此外,大型律所憑藉其豐富的資源,有能力將生成式AI廣泛應用於業務中,進而從中獲取競爭優勢。與之相比,小型律所可能會因資源限制而落後,其服務的客戶也會因此受到牽連。法律科技公司Visalaw.ai的創始人格雷格・西斯金德(Greg Siskind)透過汽車製造商的類比,闡述了這一點:
在選購汽車時,消費者會基於諸多主觀因素進行考量,比如製造商的口碑、車輛的感知質量等。通常,人們並不在意汽車是全手工打造還是由機器製造。但他們確實在乎購車體驗、汽車的外觀與質感,以及製造商的聲譽與可信度。
買家並不關心製造汽車過程中採用了多少自動化手段。如果製造商憑藉先進技術以更低成本生產出優質產品,買家很樂意看到其收穫更高利潤。倘若政府僅僅因為汽車製造商藉助機器和自動化節省了成本,就要求其降價,我們會覺得這種做法荒謬至極。這本該是競爭市場發揮作用的領域,為何法律行業就有所不同呢?
律師應當在不違反《示範規則》第1.5條的前提下,合理設定收費標準並保持盈利。而該規則所涉及的合理性標準,也應隨著行業創新而不斷發展演變。僅依據處理案件所花費的時間來評判收費合理性,是一種短視行為。希望各州律師協會在處理這一問題時能採取靈活態度。
本文編譯自ABA文章《Formal Opinion 512 and The Reasonableness of Fees When Using AI》,作者Michele Ca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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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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