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那個偷情的女人

作者 | 燕梳樓
昨天網傳李某某因不堪壓力跳樓身亡。
這不應該是我們想要的結果,我相信大家初心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好在隨後大連警方闢謠。但圍繞這起事件的討論更為激烈,老胡說網調顯示47%支援開除,51%支援開除。
但給我的直接感觀是支援開除的聲音更大一些。我昨天就此事的評論其實最後明確亮出了我的觀點,我支援什麼,擔心什麼,反對什麼。
只不過把論據放在了前面,觀點放到了最後,所以被讀者罵個狗血噴頭,但我並沒有因此拉黑任何人,並且公開了所有留言,我認為這種開放式的討論更有意義。
接著這個話題,就一些讀者提出的批評,我想延續昨天的討論再補充一些事實。如果大家大家覺得有道理,就暫時放開那個女人,如果覺得沒道理,就繼續讓她浸豬籠。
第一個,支援學校的處理,但引用理由不對。
吸取昨天的教訓,我先說觀點。對於學校對於李某某的處理,我是支援的。李某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主動送炮輕浮孟浪,確實傷風敗俗有辱斯文校譽,不予處罰確實難以服眾。
然後在網友的持續投訴下,大連工業大學就依據校規,對李某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並實名公告送達。公告流程沒毛病,開除學籍我覺得也可以接受,問題就出在兩點,一是實名公告,二是理由不充分。
有人告訴我說你不知道李某某曠課半年了,因為聯絡不上才實名公告處理。我不是不知道,而是就事論事。因為公告第一句話寫的是:202412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
第二句則直接引用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第三十條第六款及《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理。這第六款寫的是: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這其實很明確,開除李某某就是因為你與外國人不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了。如果把第一句話換成“因長期曠課且無法聯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退學處理,邏輯上就順了,也就沒有後面的巨大爭議。
無論放在哪個學校,曠課超過50學時的,都面臨直接開除學籍的風險。而大連工大的規定更嚴格,擅自離校超過兩週就夠開除條件了。所以從結果來看,大連開除李某某的決定沒有太大問題。
但對比2020年,浙大學生努某某因犯強姦罪被判刑,學校開始也只是給他留校檢視的處分。而李某某隻是喜歡偷吃,並沒有犯法,所以依據“與外國人不當交往”為由顯然不充分。
第二個,支援學校的處理,但引用法律有誤。
我們拋開情緒,再來談談法律問題。對於大連工大的這個公告,法律界普遍認為至少存在兩大瑕疵。一是學校公告中公開李某某姓名,涉嫌侵犯隱私權;二是引用法律條款不對並有違上位法。
先說第一點,首先李某某違背的是公序良俗,但並不違法。即使違法犯罪,也享有隱私權,比如紅姐事件中,無論是官方還是媒體對外都是稱“焦某某”,這就是所謂的人權,並不會因為其有罪就可以踐踏。
通常來說,學校公告處理決定都是以某某代替,最多寫明學籍號。去年發生在復旦大學的學生襲擊老師事件,學校雖然顏面掃地,但在對肇事者開除學籍的公告中,仍然以“夏某某”相稱,並沒有全名。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也有明確要求,無論對於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儘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
囚犯都有人格權,何況李某某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囚犯。很多人認為學校這一行為並無不妥,甚至支援網友對李某某的開盒行動,這讓我非常吃驚,李某某固然可恨,但一碼歸一碼,不能雙標。
再說第二點,學校公告中引用的是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以及《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但我查了教育部這個規定,第三十條並無開除學籍的相關內容。
而大連工大自己的處分規定中,第十九條第六款寫的是: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這也是引發輿論討論的主要焦點,開除李某某不是因為曠課,而是因為“有損國格”。
那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開除學籍八種情形中,有沒有這一條呢?很抱歉沒有,連相近的表述都沒有。也就是說,把“有損國格”作為開除處分的條款之一,是大連工大的自我造法。
有讀者說國有國法校有校規,學校按規定開除學生有什麼不妥?還是那句話,我也支援開除,但咱們討論的是合法性問題。任何單位、機構在制訂自己的條約規定時,都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所謂的法律框架內,就是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從這起事件來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教育部制訂的,就是上位法,而大連工大自己制訂的校規就是下位法。
第三個,支援學校的處理,但夠不上有損國格。
那麼,大連工大“有損國格”這樣的表述哪來的呢?我查了一些資料,發現這並不是他們的首創,事實上在80年代初期,剛開放那會兒,很多大學都有“與外國人交往喪失國格、校格的相關表述。
但這個國格與大連工院所說的國格好像不是一個意思。因為那時國家剛開啟國門,特別強調國民素質,在與外國人交往中強調儀表儀態和道德素養,不要影響了國際形象和改革程序。
後來入世了,咱們也自信了,類似的表述也就慢慢刪除了。可能大連工大在2017年修訂這些規定時,還保留了一些時代痕跡,因為除了這一條,還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學習期間發生婚前性行為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如果按此規定,那麼李某某可不止有損國格那一條,也違反了“學習期間發生婚前性行為”這一條。那為什麼學校不強調這一條呢,因為這都是幾十年前的陳規陋習了,早就脫離時代實際了。
回過頭來說,李某某的行為到底是不是有損國格?這也是輿論焦點所在。我認為,客觀上確實存在了,因為李某某不遠千里跑到上海,主動送炮當舔狗,以至於被人家玩了還被取笑為比“巴西牛排“還廉價,相關影片在外網瘋狂傳播。
但主觀上來說,李某某就是單純的犯賤,甚至以睡老外為榮,但她並不能預料其影片會被上傳到網路,並造成這麼大影響。賤與賤的理解不同,可能她認為這是刺激,並享受這種刺激,但普通人的三觀難以接受這個尺度。
但網傳男朋友花錢買車票,用其母親身份證開房,包括大家看到了的戴項圈等SM情節的影片,經查證均無事實依據,其主要原來是網文小說《綠帽奴》中的虛構橋段,影片也多是張冠李戴,請大家自行甄別。
而根據Zeus的公開致歉,他否認自己已婚,也不知道李某某有男朋友。在粉絲群的直播影片裡,都是兩人一起親密互動抽軍吃零吃的鏡頭,並沒有什麼大尺度床戲。大家看到的SM影片全是假的。
所以全世界知道李某某是easy girl、敗壞中國女性名聲也就站不腳了。事實上外網上傳的最火的並不是李某某事件,而是男扮女裝的紅哥影片,也有外籍人士參與,這才是真正的有損國格。
但我們看警方通報和媒體報道,又是打碼又是匿名的,把焦某某保護的很好。我們整個高呼保護婦女權益、維護女性尊嚴,怎麼到了李某某這裡,就雙標了呢?
當年浙大的努某某,犯下強姦罪也沒直接被開除學籍;今年在英留學生鄒某某性侵10多名女性,也沒人罵他“有損國格”。
怎麼到了李某某這裡,就上綱上線到“有損國格”了呢?你們在乎的到底是國格,還是褲襠裡的情緒?
還是心裡一直想說:“放開那個女孩,讓我來”?
文章看完了,最後大家一起投個票吧,如果大家仍然支援,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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