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損“國格”“校譽”的到底是誰?

本文是圓方的第1231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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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網站,近日釋出“關於擬給予李某某原文未打碼)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
內容如下:
李某某同學:
鑑於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及《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校於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透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你送達《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現開展公告送達。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有異議,請在9月7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
特此公告。
02
看完公告,可以看出,“大連工業大學”之所以決定“開除學籍”,是因為李某某的“不當行為”造成“惡劣負面影響”。
那麼李某某到底做出了什麼樣的“不當行為”了呢?
2024年12月,CS2上海世界錦標賽期間,該學生其赴上海私會烏克蘭已婚退役遊戲選手Zeus,Zeus隨後在自己的粉絲群曝光與該中國女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影片與照片,並伴有一系列詆譭汙衊該學生的話語,輿論譁然。
而根據《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其中第三章違紀處分分則,的確有一個規定和這方面有關:
其中第十九條是,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那麼,李某某同學的行為,是否應該被“開除學籍”呢?
03
首先,是這個所謂的“處分依據”。
這個“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本身就很奇怪,難道只有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才有問題?與本國人不正常交往就沒有問題?
而且何為“不正當交往”?何謂“有損國格”?條款既未界定具體行為邊界,也未說明損害認定標準,淪為校方主觀裁量的“口袋罪”。
其次,是學校權力的邊界和定義。
對於個人生活問題,只要不是涉及到違法犯罪的,學校是否有足夠的權力去幹涉?
而將私密關係自動等同於“損害國格”,隱含“中國女性與外籍人士交往即辱國”的腐朽邏輯。這種將個人行為與民族尊嚴強行繫結的思維,才是一種心態上是對國格的矮化。
最後,是學校的站位。
真正傳播隱私影片、是外籍選手,而在整個事件當中,侮辱中國女性的外籍選手Zeus未受任何追責。
或許有人會說,學校沒有權利去追責非本校的學生,何況還是個外國人。但是即便學校沒有處分能力,是否也應該譴責一下?
而不譴責,不批評的同時,還對於本國本校學生進行頂格處罰。這種“懲內媚外”的雙標,或許才是對國家尊嚴的褻瀆。
04
至於這個公告,在以“維護聲譽”之名行網路公審之實,圓方就不想吐槽了。
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尚且保護隱私,而校方在公告中直接公開李某某全名。這種踐踏人格尊嚴的做法,或許才是對校譽最徹底的玷汙。
對一名未違法僅涉私德問題的學生,校方本可採取批評教育、心理疏導等矯正手段,卻直接選擇“社會性死刑”,徹底背叛教育者天職。
而當一所高校將女性身體作為“國家形象”的祭品,當它以程式暴力掩蓋管理無能,當它對外籍侵權者裝聾作啞卻對本國學生趕盡殺絕時——所謂“開除學籍以正視聽”,不過是權力任性的遮羞布。
真正玷汙大連工業大學聲譽的,或許不是一名學生的私人選擇,而是這份踐踏程序正義、背叛教育倫理的處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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