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怎麼這麼難

記得2009年,我代理張遠洋涉嫌故意傷害案時,被告人的母親,北京化工大學的教授王某就以親屬辯護人的身份參與了刑事訴訟。那是個純粹的冤案,被告人最終被硬判免於刑事處罰。但她的母親,卻在最後一次開庭前夕,因為案件不到一星期就提起公訴、開庭後又補充偵查而跟公訴人發生口角,被判擾亂法庭秩序罪,獲刑一年,也被開除了公職。為她辯護的張青松律師也感慨,太慘烈了。案發時,我也在場,還被法院無端扣留了八個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其中,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員包括:(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因此,近親屬作為親友的一種,是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的。只是,實踐中,近親屬囿於專業知識,很少成為辯護人。
2023年我們在四川綿陽的曾建斌涉黑案的庭審中,見到了同案被告人唐某的辯護人,是他的親姐姐,並非律師。她被獲准閱卷,也能與我們共同辯護。整整兩個多月,她孜孜不倦,不恥下問,幾乎與所有的律師都成為朋友,發表辯護意見也有板有眼,以至於旁聽的人都聽不出她其實沒學過法律。為蒙冤的弟弟發聲的強烈願望支撐著她,不知疲倦。據說二審期間,她也長期住在四川高院旁邊,幾個月來邊閱卷邊鑽研案情。
我曾說,每一個蒙冤者背後,都可能有一個願被他滾釘板的親屬,而且尤其是女性,有時是母親,有時是姐姐,有時是妹妹。像山西呂梁案的姐姐、內蒙古烏蘭察布案的妹妹,湖南益陽羅樹中案的女兒,都是特別優秀的代表。他們有些長年累月奔走,一路上積累了很多法律實踐經驗,加上有著比普通律師更強烈的責任感和毅力,總是能在訴訟艱難處闖出一條鮮血淋漓的路。雖然沒有律師證,他們也是稱職的辯護人。
最近,南省南陽市一基層法院法官畢祺祺為其母親冀廷梅涉黑案辯護,引起較大爭議。冀廷梅的代理律師王昊宸也算是我的好友,為該案作出了艱苦卓絕的工作,我也一直在關注該案進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4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的現職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但其“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畢祺祺法官當辯護人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只是該事件帶給社會的衝擊及對整個案件的諷刺意味更大一些。
作為體制內的一員,畢祺祺比常人更清楚刑事司法執行的規則,但他最終還是在多方反映無果之下不得不站出來為母辯護。作為刑事法官,他更清楚龐大的國家機器之下個人力量的渺小,但他的勇氣也表明了,在遭遇不公時,其實渴望公平公正的願望並不因體制內外有別。違法分案、為他辯護設定阻力,只會讓他更知道公平公正的不易,也很能幹體會到常人的不易。常有檢察官、法官網上為親人喊冤,讓人頗為感觸:如果連他們自己的親人都無法獲得公平公正,那我們真的寄希望包拯重生麼?
無獨有偶,浙江舟山的一位90歲老太太申請擔任親屬辯護人,雖然得到當地法院許可,但是其僅被允許摘抄案卷材料,而不允許複製。於是,老太太每天就像在上班一樣,天天去摘抄案卷材料。哎,看起來令人心酸。韓旭教授認為,法院雖然許可了近親屬的閱卷權,但這種方式顯然有悖於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53條第2款規定的“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便利”的基本原則。

而我們團隊在山西長治王現敏受賄案二審中,被告人之一的女兒想當近親屬辯護人,法庭則直接不允許,但也拿不出法律依據。畢竟同在山西的另一起職務犯罪中,作為配偶的太原韓夫人就是以近親屬辯護人的身份參與刑事訴訟的。法院之所以不想讓近親屬參與訴訟或者限制其參與訴訟,主要還是源於根深蒂固的對辯護權的限制。連律師的權利尚且不能得到保障,談何近親屬呢?有些法官則從心底裡排斥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曾說,要“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說,“司法不是冷冰冰的,應該是有溫度的司法、有力量的司法、法理情統一的司法”。可面對弱勢的被告人,舟山法院讓他媽的辯護只能手抄,南陽法院連他媽的辯護人都不讓法官做,怎麼讓民眾感覺到溫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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