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改革的癥結在哪裡?

文丨漫天雪
農村土地改革的關鍵問題就是產權問題,這一點大家都清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續期30年,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農村住房出租、入股、合作,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改革,這些改革都是往產權更加穩定和明晰的方向邁進,也就是市場化的邊際改善,所以是正確的。
產權是一個社會和平合作的根基。產權是一種規則,就是為了定分止爭。產權不清,就訟爭不斷,社會和平合作的秩序就會瓦解,道德也會崩壞。
但是僅僅說這是個產權問題是不夠的,需要知道到底是什麼造成了現在的產權問題,制約農村土地產權明晰化的癥結,到底在哪裡?
周其仁教授一語中的:政產不分。
什麼意思呢?
村一級的組織,既是基層政權,行使治權,但同時也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的土地,是“集體”土地,不是農民個人的土地,基層政權——村委會——代表全體村民行使對村集體的管理,同時是集體土地的產權方,它有權辦理包括承包地經營、宅基地使用以及徵地補償費分配在內的財產性事務。
也就是說,這個村民委員會,既是治理者,又是實質上的產權人。
當然這個產權人,要打引號。因為這實際上就是公有制。公有制並不是把財產權直接消滅了,而是把財產權從每個人手中轉移到了它的臨時代管人——任命或者推舉出來的代表——手中,由他們在任期內行使產權權能。
這是一個很奇怪的安排。本來,包產到戶後,進一步的改革就是應當直接確權到人,而不是一直“承包”,結果,在土地產權問題上留下了一條大鍋飯的尾巴,土地一直還是還是集體的。這沿襲自老大哥的做法:蘇式集體經濟,即“政社合一”,“村社”制度。
如果這麼說還不清楚,看文章的多是城市人,我們與城市做個對比就更清楚了。這相當於你所在的城市,你們共同推舉了一個市長,本來,他只是受權對這座城市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服務的,結果他擁有了對這座城市所有人的土地、房產等資產的所有權,他不准你賣自己的房子,有可能過一段時間還要把大家的房子打亂重新分一遍;市長可能會換,但是市長這個職位,是永遠的產權人。
你一定覺得很奇怪,一定不會答應這種安排。然而這就是農村現在的治理模式。
這種治理模式就是制約當前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的最大症結,可以說是當前農村土地一切問題的根源。
首先當然是產權不清。
產權最重要的權能是什麼?是處分權。一件財產,如果你不能處分,那麼你就不能說它是你的,你只不過是被允許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它,那個允許你使用的人,才是真正的產權人。
30年產權續期,但是這仍然沒有解決政產不分問題,因為這塊土地仍然屬於村集體,不是屬於農民個人的,而最重要的是,它無法轉讓。你能想象城市土地和房地產無法轉讓嗎?
我們知道,生產要素必須流動起來,能夠自由交換,才能將其流轉到最能發揮其效用的人手中,由此創造最大的價值。一塊土地,農民用於種地,一年收入2000,按照未來價值折現後予以資本化,就是它的價格。比方說這塊土地農民預期10年內的產值是2萬,那麼折現後可以賣15000。但是假如一個企業家看到這塊土地,覺得它可以用來乾點別的,那麼估值就可能是100萬。現在由於不能流轉,農民就拿不到這100萬,土地資源就一直處於低效利用的狀態,甚至直接被荒廢,土地“失業”了。
那些整天說要防止失地農民、要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知識分子,我們要問:你既然那麼關心農民,怎麼連完整產權都不給他們?一件財產,產權不清,價值就必然大打折扣,甚至就沒有價值,這真的是為了農民好?
其次,產權不穩,阻礙土地市場化。
政產不分機制,使得村集體能夠調整承包地,審批使用宅基地。村委會可以根據人口變動重新分配土地,也可以根據誰家裡人口的變化(嫁娶、添丁、死亡)審批宅基地,這就直接導致了土地產權處於嚴重的不穩定狀態,基本上消滅了產權流動的可能性。
宅基地、農房,本來屬於生活資料,不屬於生產資料。即便搞集體化改造,也不應該把宅基和房子也集體化,它根本就不是生產資料嘛。這個不論是經典馬牌還是中央檔案,都是承認的。然而政社合一的尾巴,導致宅基地也成了集體資產。
既然是集體資產,就有個分配問題。通常分配的辦法就是,增人增地,減人減地(承包地也是如此)。
誰家增加人了,比如娶媳婦了、生娃了,就可以要求多分地;誰家減人了,例如死亡,就要收回宅基地。
這個問題就相當嚴重,作為城裡人,你能想象,若干年過去了,你家裡和別人家裡的人口發生了變化,所以就要調整你們之間的房子嗎?城市裡你的鄰居因為多生了一個娃,所以就來分你的房和地嗎?
這就更不用說,農村土地與城市國有土地之間巨大的鴻溝了,因為土地財政的緣故,地方政府需要限制土地供給,才能維持土地高價,於是,農村土地根本無法入市交易,形成了“小產權房”,一條街兩對面,這邊是城市土地,對面是農村土地,只因土地性質不同,價錢差了十倍。
周其仁說,我實在不知道該怎樣給外國人講什麼叫個“小”產權。
現在,國家政策說要房地一體對宅基地進行確權。確權的意思就是不論你人口增加與否,產權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樣才能建立穩定的預期,為交易創造條件,所以是完全正確的。房地一體確權,也是正確的,房子和土地,是絕對互補的要素,不可能分開,一體確權,才能為土地的自由流轉創造條件,才能提升農村房地產的價值。
第三,高額隱性交易費用,遏制土地流轉。
農村政產不分的制度,導致的另一重大問題是土地上關聯著無窮無盡的債權債務。
這裡的債務,意思是說,每個農戶長期經營的承包地,還負有調整出來一部分給人口增加的同村村民的未盡義務,這就相當於欠人的債。鄰居家的下一代,下下一代,人口增加了,就有權調整你家的土地。
而且這個債務,是永遠還不清楚的,每家人口變化,都可能意味著你的土地發生變化;而且,你甚至不知道你承受了多少債務,甚至找不到合適的物件討價環節——因為潛在的債主還沒有出生呢,也不知道生幾個!
當一個資產上附著了債務,它的價值自然就下降,當一個資產上還附著有這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債務,那價值就更是大打折扣,誰還敢要呢?農村人為什麼融資難,一方面原因是產權不清,另外重要的原因就是,無盡的隱性債務讓金融機構不敢接受他們的抵押。
農村土地上附著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係太複雜了,按照芝加哥學派的說法,這就是“交易費用”大得驚人,當交易費用過大,那麼就直接遏止了交易,消滅了市場。
第四,產權及其收益,不能使用民主手段。
村民“民主決策”來決定怎麼調整承包地、宅基地;徵地拆遷的收益很大,許多人盼著當“拆二代”,但是土地徵遷中,開發商或者建設方,都要與村集體為談判的物件。最後取得的收益由集體民主討論決定。
這個就很扯!產權問題,是絕對不能進行民主決策的。
城市居民你能想象,你的財產到底應該幹什麼要大家民主商議和投票嗎?你能想象,你賣房子的收益要交給你的市政當局,然後由市民來決定怎麼分配呢?你肯定給他說一句:滾!
所以,那些熱愛民主的人,就是想透過民主手段對他人進行專政,到別人民主他的時候,他一百個不答應。
第五,傷害基層群眾自治。
本來,你選了一個物業,讓他來負責你們社群的“公共事務”,但是這絕對不意味著你把你的財產也全部交給他掌管。財產權利,永遠是你自己的。
但是由於政產不分,他在管公共事務的時候,卻可以對業主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對如何使用進行干預,還可以決定財產權利收益的歸屬,必然地,就還要照顧自己和他的關係戶,這時候它手裡就擁有了巨大的權力。
而權力必然產生腐敗。
這就是農村現在出現村官鉅貪、甚至變成村霸、黑社會的原因。
現在,國家要求,“要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機制,保護好農民和集體在內的各方合法權益”。這個可以說直擊本質,找到了解決問題的根源。
那麼解決的路徑就是要確權與推動市場化改革。
1. 確權倒逼制度變革
土地確權是終結“政產不分”的關鍵。透過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證書,明確農戶對承包地、宅基地的產權,可倒逼集體所有制從“不斷調地”轉向穩定產權,為流轉奠定基礎。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消除附著在土地之上的無窮債務,是實現土地流轉、繼而提升價值、造福農民的關鍵手段。
2.必須分離行政權與土地產權
農村基層政權,與土地產權,必須徹底分開,必須剝離村莊治理中對土地產權管理職能,將土地權利完全下放至農戶或村民小組,減少行政干預。同時,推動土地流轉市場化,允許集體土地直接入市,打破城鄉二元土地制度。
只要允許農村土地入市,就能解決城市房價問題,農村居民進城落戶也有了基礎。而且,土地是原始生產要素,任何生產都離不開土地,只要土地農村產權穩定,可以入市交易,中國經濟還能快速發展20年。
3. 支援各地按照自發秩序積極探索
以“流轉權”為核心構建新型農村合作制,替代傳統的村社模式。透過土地流轉釋放資源價值,使農民能夠分享城市化與工業化的收益,而非被禁錮在低效的土地分配中。
這一點,在中國的東南沿海,已經有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只需要不干預,民眾的自發秩序和自治模式,就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場機制。
按照佔補平衡等方式,釋放閒置農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浙江樂清實行村民自治公約,自行在宅基地上建商品房,完全透過民間自治形式和杯葛機制,保障交易安全;重慶曾經實行地票制度,並且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這些,都是非常好的嘗試,應當予以推廣。
總之,這次一號檔案,有許多亮點,尤其是房地一體確權,值得高度肯定。我們希望更加堅定地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尊重市場自發秩序和村民自治,不斷走向產權明晰化,進而增加農民資本性和權益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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