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我說,一定要講真話——高飛案旁聽手記

“吳丹紅律師對我說,一定要講真話。”這是高飛在庭審過程中,反反覆覆提到的一句話。
2024年6月25日,四平的天氣不冷不熱,我們早早來到四平中院門口。今天,高飛受賄案二審開庭,吉林省高院借用四平中院的場地,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門口已經聚集了許多男女老少,他們是高飛的家屬、親戚、朋友、學生遺憾的是,由於法庭座位有限,許多人未能進入法庭
還未開庭,高飛的辯護人之一王桂玥律師便與審判員起了爭執,爭執的內容似乎是高飛想要換一身正式的衣服出庭。王桂玥律師言辭懇切,審判員最終也做出了妥協。審判長敲錘,傳喚上訴人高飛到庭。然而,等了幾分鐘,高飛卻遲遲沒有出現。審判長抻著頭向法警示意,法警說他(高飛)走得有點慢。高飛出現在法庭門口時,戴著手銬腳鏈,一小步一小步地挪動著,幾位家屬在旁聽席上泣不成聲。高飛微笑著向親朋好友們點頭、打招呼。我與高飛素未謀面,但當我們眼神交匯時,他也向我微笑、點頭示意。審判長讓法警解開高飛的手銬腳鏈,並囑咐他若有不適,隨時示意。
上午的庭審主要圍繞著高飛的上訴理由展開。高飛讓辯護人代讀上訴狀,自己進行補充。上訴狀很長,詳細說明了一審庭審、判決書與案卷中的種種問題。由於法庭禁止攜帶手機,無法準確計時,但感覺辯護人王桂玥律師陳述了一個多小時。高飛的補充發言則集中於其親身經歷,闡述了監委辦案人員,是如何透過恐嚇、欺騙、威脅、汙衊、侮辱等方式獲取其虛假認罪口供的,直到中午他才講了不到一半,似乎有太多話想說。審判員多次打斷辯護人和高飛,讓其簡化發言,並粗略概括了高飛的上訴理由:第一,一審中存在程式問題,應當傳喚證人出庭而未傳喚,應當調取監委辦案時的同步錄音錄影而未調取;第二,一審用以定案的口供、證人證言都是假的,是辦案人員對其本人及親屬採取了恐嚇、欺騙、威脅、汙衊的方式獲取的,應當進行非法證據排除,而一審判決書未予支援;第三,一審事實認定錯誤,量刑畸重。
下午繼續開庭,高飛發表完剩餘上訴意見後,辯護人向合議庭提交了新的證據,是四份證人證言。這四份證言雖然內容各異,但都指向同一事件——先前的證言是在辦案人員威逼利誘下產生的。辯護人讀完證人證言後,向合議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並稱從早上開始,四位證人就在法院外等候了,但未獲合議庭准許。出庭檢察員發表意見,認為原證人證言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審判階段均較為穩定,應當採納原證人證言。基於此,辯護人又以出庭檢察員對證人證言存在異議為由,向合議庭申請證人出庭,仍未獲准許。此後,高飛本人、高飛的辯護人多次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當庭接受質詢,但均未獲准許。
第一天的庭審結束,走出法院時,高飛的親友們仍在門口守候。那些未能進入法庭旁聽的親友,他們想在警車載高飛駛離法院時,看一眼高飛。
2024年6月26 日,天氣晴朗,庭審繼續。這天下午,庭審現場發生了意外,數十位家屬在旁聽席大喊“證人出庭”,被合議庭請出法庭,與法警推搡過程中,高飛的兒子暈厥在法庭門口,為高飛準備的救護車先用到了他孩子的身上。此時,一位審判員走下審判席,問了高飛這樣一句話:“高飛,這就是你想看到的?”
25日的庭審中,審判員不允許證人出庭的理由為:合議庭需要在此次庭審後進行研究,再決定是否需要證人出庭。本以為25日休庭後,合議庭就會對證人出庭問題進行研究,然而到了26日,合議庭仍然未對證人是否可以出庭給出明確的答覆。證人在法院外,又等了一天。
相關旁聽人員被請出法庭後,庭審繼續。吳丹紅律師與王桂玥律師相繼發表辯護意見。吳丹紅律師指出,本案中,高飛之妻弟於某海向高飛行賄的金額佔一審認定受賄金額的99.3%,而且還是代持型受賄,即於某海用以向高飛行賄的資產由於某海本人代持,且除了在辦案人員逼供下形成的口供,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雙方就行賄受賄達成合意。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頻繁出現“時空穿越”的問題,邏輯經不住推敲,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存在多處矛盾。吳丹紅律師引用了習近平主席的一句話:“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麼傷害和衝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在吳丹紅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時,我看到一位出庭檢察員紅著臉、低著頭,審判席上的一位審判員更是頻繁地用紙巾擦汗。王桂玥律師幾度哽咽,潸然淚下,她說也一度懷疑,高飛說的到底是真話還是假話,在看守所會見時,她曾試探過高飛,引得高飛勃然大怒,極為痛苦,於是有了本文開頭那句話。此後,出庭檢察員宣讀其辯論意見,主張一審判決中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提出任何糾錯意見。在檢察員宣讀出庭意見的過程中,高飛表現出極度的失望,身體沉重地彎曲著。審判員敏銳地察覺到了高飛的異常,詢問他是否感到不適。最終,由於高飛身體不適,第二天的庭審以休庭告終。
兩天的庭審結束,證人未能出庭作證,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也未啟動。對於證人證言中的矛盾之處,出庭檢察員認為這恰恰證明了筆錄的真實性。針對高飛及辯護人調取監委辦案同步錄音錄影的申請,審判長表示合議庭無法調取,監委也不會提供。作為旁聽者,我心中有幾個疑問:
其一,為什麼不讓證人出庭作證?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證人證言的舉證、質證和認證環節均無法得到有效落實,此時若仍將未經查證屬實的證言作為定案依據,庭審實質化難免淪為一紙空談。我國刑訴法解釋第247條明確規定,只有“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才可以不讓證人出庭。然而本案中證人證言不僅與本案十分相關,而且與先前證言存在巨大差異。證人一直在法院外等候,願意出庭作證、接受質詢並承擔作偽證的後果,但合議庭再三推脫。難道合議庭僅憑書面審查就能斷言證言真假?還是證言真假並不重要,採信與否早有定局?24號晚上,律師向合議庭提交了新的證人證言,25 號上午10時左右,就有一位證人收到了單位降職降薪的處罰,是誰在向證人施壓,又是誰將證人暴露?
其二,為什麼不能調取監委辦案的同步錄音錄影?本案中高飛及其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提出了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完全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啟動條件,但合議庭始終對這一請求視若無睹。監委辦案的同步錄音錄影是證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關鍵證據,但合議庭聲稱無法調取。如果吉林省最高級別的人民法院都無能為力,又有誰能對監委取證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如果合議庭可以調取,那麼合議庭又在擔心些什麼,擔心非法證據被排除後,無法為高飛定罪嗎?
此次庭審,讓我看見了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巨大鴻溝,課堂上的知識彷彿只是象牙塔中建構起的大夢黃粱。我與身邊一起旁聽的朋友說,做律師好難,做法官、檢察官也好難。庭審中的這些人,在公平正義與無可奈何之間互相拉扯,不知道高飛及其家人又會被推向怎樣的結局。
作者:懷刑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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