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對監委案件真的無能為力嗎?

昨天,我和王桂玥律師在吉林省四平中院參加高飛案涉嫌受賄案的二審,其實該案一審就是四平中院,二審是吉林高院刑二庭借用四平中院法庭開庭審理的。兩天的庭審,跌宕起伏,經歷了辯護人對一審判決的全面質疑,旁聽群眾要求證人出庭,上訴人兒子在法警拉扯下休克,以及上訴人因身體不適,導致庭審最終無法繼續,只能擇日再開。
國內某新聞媒體是這麼報道該案的:
6月25日,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巡視員高飛涉嫌受賄罪上訴一案。本案系代持型受賄,案涉主要行賄人為高飛之妻弟於某某,且用以行賄的資產多為於某某代持。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高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情節嚴重,庭審中翻供,拒不認罪,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2024年4月24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處高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中,上訴人高飛主張,辦案人員對其本人以及親屬採取了恐嚇、欺騙、威脅、汙衊的方式獲取供述或證言,相關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但一審判決書未予支援。一審中高飛及其辯護人對相關證人證言提出質疑,因此要求相關證人出庭作證,但一審法院未予准許。除此之外,上訴人高飛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量刑畸重。
在法庭調查階段,高飛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四位證人的證言,用以證明該四名證人此前所作證言與事實不符。控方認為,相較於二審提出的證人證言,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一審審判階段形成的證人證言較為穩定,應採納原證人證言。但高飛辯護人以公訴方與上訴方對證人證言存在爭議為由,向合議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上訴人家屬、好友等旁聽了庭審。目前,本案二審尚未審結。
該案於我而言,印象最深的是,第二天開庭中,旁聽觀眾集體要求證人出庭,令法庭不得不休庭。休庭時,上訴人兒子因為情緒激動,被法警拉扯,導致休克倒地。我發表完辯護意見後,旁聽席不約而同集體鼓掌,被訓誡。最終因上訴人身體不適,合議庭宣佈休庭。
我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整理如下(非正式):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首先還是要感謝吉林省高院對這個案件開庭審理。過去我們總是在爭取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機會,但自從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提高和促進二審開庭率,二審開庭就回到了常態。我想,二審開庭,絕不是走一個過場,走一個程式,而是真正要發揮二審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糾錯的一個功能。這是張軍院長上任以後強調的,他本科就畢業於吉林大學,就是從這裡走出去的。而我在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任教的這十幾年時間裡,就作為導師之一培養過我們吉林高院法官班的好幾屆在職研究生,這是全國法院系統內非常特殊的一種合作,一切都是為了促進司法實踐中更準確地把握證據認定,更加地公平公正。而“司法公正”,也是我們所有人進四平中院安檢後看到的四個大字。剛才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生了一個不太愉快的插曲,其實旁聽親友的唯一訴求,還是不求法外開恩,但求公平公正。
高飛的自我辯護意見,我聽得很認真,也是聽得熱淚盈眶,我注意到旁聽席上很多人都聽哭了。我不知道這些對合議庭對檢察員有沒有一絲的觸動。高飛在一審和二審庭審中,不止一次地提到,說我第一次去會見他,就跟他強調要說真話,但凡發現他說假話,就不再為他辯護了。現在,我之所以仍坐在辯護席上,為他據理力爭,是因為這個案件中說真話的代價太大了。他說出了在監委調查階段,被指供誘供,被威逼利誘,被羞辱折磨,被三次送醫搶救,被以近親屬的安危相威脅,被迫作出虛假的認罪供述,他說出了所有對自己有利和不利的事實,即使有的事實非常難堪,非常痛苦,併為此承擔了一審慘重的後果。我接受一個真誠的人,哪怕他有一堆毛病。高飛並沒有標榜自己是一個不近人情、六親不認的人,相反,承認自己在十幾年前也曾經礙於親屬的面子為自己的小舅子於某海的工程打過招呼,承認自己有私心,確實違紀了,只是沒有想過要收錢,反而是為了避嫌,絕不佔對方一點便宜。甚至在小舅子於某海想給自己免費裝修時,依然堅持讓自己老婆於某一把裝修款算好後打回去。弟弟有錢,弟弟幹裝修的,給姐姐免費裝修,人之常情,哪怕收了又怎麼樣?高飛說,怕落人口實,瓜田李下說不清楚,所以堅決不佔便宜。
因此,本案的真實情況,實際上就是於某海想讓高飛為他的工程打個招呼,高飛最初礙於面子打了,但他對這種事情本身是很反感的,於某海也沒有跟他反饋後續情況,相關銀行網點的人也沒有跟高飛反饋情況,資訊完全不對稱,然後就沒有然後了。甚至為了避嫌,高飛後來還限制於某海接吉林省的工程。於某海根高飛的交往,還不如跟九臺農商行的高某交往多,因為他們早就認識了,於某海都不需要透過高飛。於某海承攬的工程,基本上都是靠自己的工程質量和口碑,用於某騫的話說,就是如果沒有高飛,他們家的生意應該做得更大,於某海對這個姐夫是有意見的。於某海這個姐夫是個什麼人呢?以我在這半年多時間裡跟高飛的接觸,我非常瞭解高飛這個人的性格,謹小慎微,嚴格自律。這倒不是說他高風亮節,沒有道德瑕疵,不是,是因為他性格膽小懦弱。因為他膽小懦弱,就算他有私心,他不敢貪,不敢受賄,涉案的人都是他的親朋好友,沒有一個陌生的監管物件,監委實際上也沒有查出他有任何非法的收入。也正因為膽小懦弱,所以監委的人羞辱他恐嚇他,以近親屬安慰威脅他,他就受不了,他就被迫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去籤筆錄去寫自書。所以膽小甚微成了他沒有貪汙受賄的底氣,但也成了辦案人員拿捏他的軟肋。人都是有軟肋的,高飛的軟肋就是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近親屬,比如他自己老婆,自己兒子安危。我們見過的很多貪官,日常生活中都有表現出貪慾,比如生活奢靡,比如說包二奶,必須有大量的物質條件去滿足自己的奢欲。但監委查了高飛,沒有情人,也沒有需要滿足的物慾,他退休後看書寫字,跟自己老婆形影不離,無慾無求,沒有任何不良嗜好,過著極其簡單的生活。他一直教育自己的子女,愛國愛黨,要嚴格自律,不貪不佔,你們覺得這是一個貪官嗎?
本案的合理懷疑就是,高飛根本沒想過讓自己的小舅子送錢,於某海也沒想過給姐夫高飛送錢。高飛作為銀監局局長,也從來沒有給他所監管的銀行放過水或者提供過關照,更沒有收受過這些監管物件的錢,所以一審的公訴人當庭就承認高飛提供的是合法的幫助。但根據一審判決書對罪狀的描述,說高飛是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那是斡旋受賄啊,斡旋受賄必須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前提,這個前提在本案中根本沒有證明,你說銀行網點設定、現場檢查,跟別的銀行都沒有差別。你說於某海是高價出租,怎麼計算出來的?卷宗裡沒有任何計算方式,只有一個結論。如果高價,是怎麼透過銀行系統內部審批的?又是誰在瀆職決策呢?按照監委辦案人員的邏輯,這就是權錢交易,一定收錢了。既然你幫了這麼多同學朋友,一定也是收錢了。可當監委的辦案人員去他家裡搜查的時候,居然沒有像我們通常所見的那些貪官一樣,查獲鉅額的財產,除了自己的工資收入之外竟然沒有什麼錢。這不符合很多廳級幹部在被查時動不動就上億的經濟狀況啊,難不成監委查來查去查出了一個清官?
於是,於某海個人積累的財富,成了這個案件中最為重要的“贓款”。指控高飛受賄的5180萬里,竟然有5144萬是來自他的小舅子於某海,佔比99.3%,尤其是3500萬的股權和1000萬的資產包,竟然連於某海的親姐姐,高飛的老婆於某一,都完全不知道。按照一審的定罪邏輯,高飛是一個只向自己的親朋好友要錢的貪官,這麼多年身居要職,從未向自己的監管物件中的陌生人要過一分錢,但收取了自己的發小、同學、朋友每個人幾萬塊錢,沒有一個人能超過十萬,總共才三十多萬。這些人都跟他有幾十年的交情,有很多行長副行長,都是有錢人,說高飛幫了他們的大忙。這三十多萬(36.5萬元)是分27次送的,平均每次13500元,真的是非常寒酸。最典型的是孫某玉,說高飛給他解決了1.5億的貸款,然後在長達四年半的時間裡,分三次收了6萬,平均每次2萬,這就已經算多的了。是高飛對錢不感興趣嗎?一個多億的貸款跟幾萬塊錢受賄成比例嗎?可就是這麼摳摳搜搜的一個人,連這些人送他幾萬塊錢都要透過各種紅白喜事還回去的人,突然獅子大開口,變了人一樣,就因為十幾年前給自己的小舅子工程打了個招呼,在退居二線後居然要收他5000多萬,而且小舅子全部身家都沒有這麼多錢,去借款去貸款給他行賄,負債累累也要給姐夫送錢。最終導致的結局,就是於某海傾家蕩產都不夠,罰沒高飛的全部財產,實際上等於也罰沒了於某海的全部財產,他的兒子於某騫,一個非常聰明的有投資天賦的年輕人,本來是自己發現的一個商機,他父親都完全不懂的一個領域,剛開了個頭,就從此揹負鉅額債務,可能一輩子都翻不了身。
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受賄案件都是從量變到質變,從吉林的松遼平原,到青藏高原,中間要經歷多少的山川,從海平面到高山,是逐漸發展變化的地形,而不是四平還是平地,通化就是喜馬拉雅山,這符合正常的事物邏輯嗎?如果高飛是一個貪官,最正常的邏輯是有大量的證據表明,他收受監管物件的賄賂,可能今天這個幾十萬,明天那個幾百萬,會有很多筆這樣的典型的受賄,但這個案件裡一筆都沒有。除了親朋好友的微不足道的人情往來款,就是自己小舅子行賄的總計佔比99.3%的全部身家,而且還是匪夷所思的代持型受賄。這種受賄方式在證據認定上出錯的機率非常大,因為從理論上來說,監委可以把任何一個跟被告人有關係的有錢人定義為行賄人,然後透過逼取口供,只要有口供,就可以把他人的合法財產都變成行賄款,這會導致以反腐的名義之下赤裸裸的搶劫。所以這個案件的最大問題是,高飛很多年前的基於親情關係的一種輕微違紀行為,被強行捆綁到權錢交易的框架裡,認為他哪怕是幫了人家一個微不足道的小忙,也一定是以換取巨大的經濟利益為對價,而根本不顧證據之間的矛盾,反常理和反邏輯,以及完全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如果高飛是貪財的,他怎麼會幫了人家一個大忙只收別人區區幾萬塊錢?如果高飛是不貪財的,為什麼姐夫幫小舅子一個小忙,非得要人家傾家蕩產的全部身家呢?這不是悖論嗎?
好,我們姑且認為監委的邏輯是對的,高飛就是慾壑難填,利令智昏,收受了自己小舅子於某海3500萬的股權和1000萬的資產包,而且跟自己的老婆也隱瞞了。我們再來看看這樣的事實有可能發生嗎?按照一審的定罪邏輯,於某海是2015年下半年時說要給高飛3500萬,高飛同意並讓於某海代為保管的。那這個3500萬是在什麼狀態下在哪裡做的約定?兩個人的合意是怎麼達成的?是心照不宣,還是心靈感應?筆錄裡說,於某海跟高飛說,打你卡吧?高飛說不用。然後說於某海先暫時保管。這已經很離譜了,行賄人會提議說3500打你卡嗎?中國已經查明的受賄案件有這種公開而且愚蠢的方式嗎?那時於某海有3500萬嗎?既然代為保管,那在2015年至2020年這五年間,以什麼樣的形態存在?是現金方式還是存款方式,是活期還是定期,孳息算誰的?當時連於某海自己都沒有那麼多流動資金,他是否要去借錢,再給自己姐夫存上?根據一審的認定,於某海是在2015年底為了感謝高飛答應給高飛4000萬元,說除去之前給高飛支付的購房款、房產和裝修款等大概500萬元左右,還有3500萬元需要給高飛。這裡於某海所說的500萬左右中的房產主要是指海南502室,而這個房子是認定於某海2016年2月送給高飛的。那於某海怎麼時空穿越,提前知道幾個月後的事情呢?
按照一審判決書認定,2020年11月,於某海以3500萬給高飛購買長光衛星的股份,怎麼經過高飛同意的?兩個人就此沒有任何的簡訊、微信、電子郵件、電話溝通,沒有任何的客觀證據存在,是心照不宣,還是心靈感應?於某海自己的錢不夠,去借錢去貸款,經過高飛同意了嗎?每年幾百萬的財務成本算誰的?是算在行賄金額中,還是從行賄金額中扣除?兩個人怎麼約定的?股權投資本身是高風險的事,就算股神也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會成功,如果長光衛星不能上市,或者投資失敗,3500萬有可能變成350萬或者零,那損失算誰的,有沒有約定?如果投資成功了,3500萬變成了一個億,那收益算誰的?有沒有約定?讓人感覺他們處理3500萬的投資就跟去菜市場買菜一樣,去買菜還得問問一下價格,砍砍價,都比這複雜。因為所謂的3500萬對應的1000萬股股權,從一開始作為實體就不存在,投資後其實也是不確定的數字。就像買彩票一樣,2塊錢可能變成500萬,也可能變成0,誰會去行賄一張彩票呢?更為關鍵的是,監委把人家於某海傾家蕩產借錢貸款買的1000萬股權,都算做行賄金額,而實際上這裡面還有馬某峰的10萬股,陳某的10萬股,那都是案外人自己真金白銀買的,只不過讓於某騫代持,不可能讓他借花獻佛送給高飛。所以這個股權的數量根本不是1000萬股,而是980萬股,摺合的金額也根本不是3500萬,而是不確定的。一審判決把人家合法持有的股權沒收了,於某海還得賠人家七十萬。所以這個金額根本就對不上。其實真要行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送現金嘛,或者更為隱蔽的方式,就是買成金條,神不知鬼不覺,送到家裡,放到保險櫃裡,放到地庫裡,為什麼要這麼大張旗鼓地買股權,股權是要公告的,出售是要交稅的,以後變現,不管賺的虧的,所有的流水都是可查的,不僅搞得世人皆知,而且根本不穩定,不確定啊,如果虧了,未來怎麼兌現?如果打了水漂,於某海再借款再貸款送高飛3500萬嗎?沒有這方面的任何口供,因為根本就沒想過這個事情,這個事自始至終不存在。
還有,既然3500萬兌現了,為什麼還要決定再給高飛1000萬元的資產包?這個額外的決定是基於什麼?2016年以後高飛已經退居二線,也沒有證據證明高飛在退居二線之後為於某海提供過什麼幫助,於某海又從該幫助中賺了多少錢,怎麼會在原先承諾的基礎上又增加一千萬呢?而且,這個增加的時間點,是2020年上半年。前面提到,一審判決書認定於某海為高飛購買股權的時間是2020年11月,那怎麼又會穿越回2020年上半年,決定再給高飛1000萬呢?因為2020年上半年,還根本沒有出現長光衛星投資的機會啊,根本不知道後面會有3500萬的股權,那這個未卜先知的決定是怎麼發生的?這個穿越時空的“再”如何發生?而且同樣的道理,這個風險投資可能賺可能虧,如果投資失敗,算誰的?這種不確定性,怎麼沒有任何約定的細節?因為股權是逼供在先的,先把口供固定下來,後來發現還有資產包,把時間在先的資產包放在後面取證,就成了這個穿越的“再”。再說了,一位退居二線的手上沒有任何實權的人,是憑什麼厚著臉皮跟人家要4500萬的好處呢?是梁靜茹給他的勇氣嗎?
就算我們就以現有卷宗裡面的證據,來認定事實,有沒有問題呢?筆錄和筆錄之間、證據和證據之間,存在這麼多的矛盾,又怎麼圓呢?你們去看看,高飛筆錄跟於某海筆錄,於某海何時、何地、何方式徵求高飛意見是否同意購買長光衛星股權的?都是矛盾的。於某海與崔某國之間,是否有經濟往來?兩個人的筆錄是相互矛盾的。崔某國說有,於某海說肯定沒有。崔某國自己的前後筆錄也是矛盾的。崔某國的貸款是否被於某海挪用了?如果是,於某海何時、派誰歸還了現金?沒有答案。於某海筆錄與暴某雷筆錄也是相互矛盾的。崔某國說他的貸款是借用暴某雷賬戶、於某海賬戶,轉給高中華、韓梅等人,於某海說轉給高某華的錢是工程回款,又是矛盾的。於某海實際控制的公主嶺民生建材商店賬戶轉給高某華的100萬是於某海的工程回款?還是崔某國的貸款?一審公訴人說於某海取現了165萬,用於還給崔某國。那該四筆款與本案有關嗎?是什麼錢?需向於某海調查。還有,於某一筆錄、於某海筆錄與高飛、李某晶筆錄,跟銀行流水也是相互矛盾。還有,於某海筆錄與李某晶筆錄相互矛盾。兩個人之間到底是誰告訴誰,誰轉賬的?說的不一樣。於某一轉給於某海的錢,哪幾筆是裝修款?是2013年裝修期間的轉賬?還是2016年的轉賬?到底於某海是否為高飛免費裝修?筆錄與銀行流水、客觀事實又是不符的。因為賬是平的。於某海如透過免費裝修、支付海南餘款和傢俱款等方式行賄高飛,於某一轉給於某海100多萬銀行流水是什麼錢?筆錄與銀行流水不符。這些情況,恐怕只有於某一、於某海應當出庭說明相關情況才能搞清楚。再比如,於某鴻是從於某海處還是從高飛處購買海南502室?李某東是從於某海處還是從高飛處購買長春304室?於某海、高飛、於某一、李某晶筆錄,與於某鴻筆錄相互矛盾,與李某東筆錄相互矛盾。這些問題,有一些在一審開庭質證時也提過了,只是一審判決書根本沒有解決這些矛盾。二審出庭檢察員說,一致的部分代表真實,不一致的部分也代表真實,也就是說不管一致不一致,反正都是證明有罪唄。可是抽掉這些充滿矛盾的言詞證據,還能定罪嗎?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嗎?
高飛在庭上說得最多的一個詞就是公平公正,我們真的非常希望二審能真正地查明案件事實,還他一個公平公正。他非常詳細地講了監委辦案人員怎麼對他進行逼供,時間、地點、人物、方式全部細節都有,可就是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刑訊逼供或威逼利誘的方式取證,或者以近親屬相威脅,其實都是非法獲取證據,不僅違背程式,而且會造成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錯案。比如高某的門市房,逼了高飛整整45天,逼得他送醫院搶救,最後逼得他作了虛假的認罪供述。結果發現這個事從頭到尾都是假的,假得離譜,沒辦法,把這些全部拿掉了。可是,逼供的手段卻是如出一轍的。所以這個事情即便沒有起訴,高飛還是心有餘悸,還是會不斷地提起。我們所有在座的人都可以思考一下,高飛在庭上對於被逼供的細節說得這麼詳細,你們認為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所有同案被告人和證人都把這些細節說得非常具體,高度吻合。這個案件明明存在以近親屬相威脅,一審判決卻直接認為“不存在以近親屬相威脅的問題”,也不讓這些近親屬來說明詳細的情況。二審有四位新證人於某騫、於某鴻、李某東、李某晶提供了非常詳細的自書證言,也講了監委辦案人員怎麼對他進行逼供,也有非常具體的線索,還是不啟動排非。《監察法實施條例》第56條明確規定監委提供同步錄音錄影的義務,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影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但就是不遵守,用一紙《情況說明》就把檢察院、法院、律師都打發了。據說,這兩天的庭審,有領導在上面透過別的渠道旁聽,或許有監委的同志。我也想借此機會問一句,你們說自己是政治機關,不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怎麼現在連你們自己的《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都不遵守了?那我們還有一個法治的公約數嗎?如果你們真的要維護法治的統一性,那就貫徹行受賄一併追究的原則,也一併追究行賄人的法律責任啊。張某寶、王某坤、丁某祥、範某、孫某玉等人既然都是主動行賄,數額也達到了刑法入罪的門檻,怎麼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呢?你們查一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7條、第213條的規定,就算網開一面,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也是要監察機關也就是吉林省監委集體審議,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也就是國家監委的批准,才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建議,報請批准時,應當一併提供主要證據材料、懺悔反思材料,這些程式都有嗎?即使經審批不予移送起訴的,不管是責令具結悔過還是給予行政處罰的,這些程式都走了嗎?敢不敢讓他們出庭作證,跟高飛對質呢?他們送了多少錢,又同等地收了高飛多少人情回報,算清楚了嗎?他們能到庭說清楚嗎?
我們辯護人給於某騫、於某鴻、李某東、李某晶這些證人做了調查筆錄,但出庭檢察員不認可內容,那我們就申請他們出庭作證,當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接受合議庭的詢問,以便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的時候,可以不讓證人出庭。但這幾個證人不僅是與案件密切相關,而且與此前卷裡的內容不重複,明顯有必要出庭。這些證人都在庭外等了一天了,他們都強烈地要求出庭,也願意承擔作偽證的法律後果,高飛在今天開庭時也再次強烈要求證人出庭對質,遺憾的是合議庭還是不同意。而且在庭外,證人之一的李某東在提交完證言之後,很快就接到了對他降職降薪的處罰。我們預計到他可能會遭到打擊報復,但沒想到會來得這麼快。我們二審法院真的不想更深入地瞭解事實嗎?事實真相的查明真的不重要嗎?說實話,我的碩士論文,博士論文都是寫證人出庭問題的,我深刻地知道在這種案件中證人出庭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要求有爭議的關鍵證人出庭,而不只是審查書面證言。但現實卻如此殘酷。王桂玥律師是我們中國政法大學的本科、碩士、博士,是我們證據科學研究院培養的法學博士,在旁聽席上還有我的三位證據法方向的研究生,他們問我,吳老師,我們一直都在說證人出庭的必要性,尤其關鍵證人應當出庭,為什麼實踐中的證人出庭會是這個樣子的?我無法回答。我不能說我課堂上講的是一套,實踐中其實是另一套,完全不一樣。
都說監委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很難辯護,全國範圍內幾乎沒有無罪案例。實踐中,這類案件中,對於監委調查的結果,檢法兩家幾乎都是無條件地移送起訴和判決,不敢做任何的改動。辯護人提出的排非、證人出庭、一概不同意。申請調取的證據,凡是對被告人有利的,也一概不予調取。一審判決後,我跟審判長有過一次通話,他很無奈,說他也沒有辦法,也做不了主。在座的法官、檢察官,都是經過多年法學教育,明明知道像高飛案這樣的案件有問題,本該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為什麼在這類案件中毫無作為?如果將來我們像高飛一樣成為待宰的羔羊,即使蒙冤,是不是也是無能為力?上午休庭的時候,審判長跟我說,你是教授,你也知道這類案件我們都很難。我反問,難道我們這些法律人,真的無能為力嗎?只能是監委怎麼端過來,端過來什麼,都得不打折扣地吃掉?這對於我們的法治信仰,到底是一種促進,還是一種摧毀?我們二審出庭檢察員,是省檢兩位年輕的同志,你們不是公訴人,是肩負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員,面對這種明顯有錯誤的案件,是無條件地支援一審的錯誤指控和錯誤判決,一味地說“無異議”呢,還是負責任地提出糾錯的意見,實事求是地堅持一回當初我們學法律的初心呢?
這個案件,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前提下,在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情形下,報復性地判處高飛無期徒刑,而且同期同類案件5000多萬的受賄金額即使是清楚證據確鑿,基本上都是十幾年刑期,罰金幾百萬不等。現在不但給高飛最嚴重的刑期,而且把他名下幾十年工作積累的合法收入全部沒收,把於某海幾十年積累的合法財產全部沒收。監委當時就威脅過他,說只要他翻供,就判無期,就抓他妻子於某一,現在全部應驗了。其實被判無期徒刑的人,不一定是要沒收全部財產的,但我們一審檢察院法院,對於這麼荒唐的結果,居然是照單全收。高飛說這個案件是吉林省金融系統最大的冤案,我覺得說得不對,應該是中國金融最大的冤案,因為我代理職務犯罪十幾年,銀行系統的案件尤其多,就沒見過這個級別的幹部,這麼大金額的案件,敢這麼公然炮製冤案。如果這個案件維持原判,我會繼續幫高飛申訴,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因為我相信,中國始終應該有一個說理的地方,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底線。
習近平總書記在 2014 年 1 月 7 日在中央政法工作內部會議上,深刻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麼傷害和衝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透過一審的三天審理和二審這兩天的充分審理,高飛是否真的受賄所有人心裡都有一杆秤了。監委在根本沒有受賄事實的前提下透過逼取口供定案;在被告人堅持實事求是翻供後又帶人對被告人的妻子進行抓捕;在應當依法追究張某寶、王某坤、丁某祥等“行賄人”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故意放縱“行賄人”,以此違法獲取他們對被告人的指證,監委違法如此違法辦案,已經給高飛和高飛的至親帶來無法磨滅的痛苦,二審法院現在進行糾錯,其實就是亡羊補牢。如果吉林省高院不能作出公正裁判,等到日後再進行糾錯,那時付出的代價更要遠遠高於現在糾錯,辯護人希望法庭能夠準確認定事實,真正秉持司法公正的信念,依法判決高飛無罪。王律師上午曾氣憤地說,不再相信法院了。那我還能再相信一次我們的人民法院嗎?
(因一審有對該案非常詳細的證據的分析,二審質證階段也有補充,故發表辯護意見時已經省略這部分可能會重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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