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法庭發誓有用?

最近看久未謀面的肖律師發了一條影片,題目是《誰說法庭發誓沒有用》,舉了正在鄭州中院開庭的案件,說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的成功,是因為有法庭發誓,並以網友投票近90%認為發誓有用作為論據。
這個影片也引發我的當事人家屬,認為我們也應該讓被告人發誓。我明確告訴他,其實這沒什麼卵用。比如高飛案中,他當庭發誓,要是受賄了就斷子絕孫,但法院根本不為所動,依然判他無期。我也曾見過不少當事人庭上發誓,說實話,效用幾乎為零。鄭州中院之所以排非,是基於該案證據的綜合考慮,可能跟法庭發誓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其實,發誓作為一種證明方式,是曾經出現在歷史舞臺上過的。我在給研究生講證據法的時候,是講過古代的神誓法的。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在水審之後,規定了一種神誓法:倘若某自由民的老婆被其丈夫發誓所誣陷,而她並沒有在與其他男子共寢時被捕,則她應當對神宣誓,並可以回其家。公元5世紀末,法蘭克王國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規定為“主要的證據形式”,要求當事人對神宣誓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抗辯的真實性。為了加強誓言的力量,該法典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親屬或友人對神宣誓來證明當事人陳述的可靠性,這叫做“輔助宣誓”或“保證宣誓”。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證明己方的主張,會盡量邀請比對方多的誓言幫手,以致證明過程變成簡單的“人海戰術”。在阿拉伯國家中,以《古蘭經》為代表的伊斯蘭法律也把宣誓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調查手段。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一般先讓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絕宣誓,那麼原告人只要宣誓即可勝訴;如果原告人也拒絕宣誓,或者雙方都宣誓,法官則要進一步判明案情曲直。在現代一些有宗教信仰傳統的國家,我們還可以在其法庭上看到證人手按聖經宣誓的場面。
可是中國為什麼證人沒有宣誓呢?雖然我國刑事訴訟中很少見到證人出庭,但出庭的證人通常都是籤具結書,保證如實作證,沒有所謂的宣誓一說。也曾有人提倡過證人宣誓,甚至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還試點過證人宣誓,但實際上效果並不如意。為什麼呢?因為我們普遍沒有宗教信仰,所以對誰宣誓,怎麼宣誓呢?無神論者不承認有神的存在,所以我國法庭上不可能對上帝起誓,更不可能對著真主安拉或者佛主釋迦摩尼。那對著憲法或者黨章呢?你們認為有多少人真正信仰憲法或黨章呢?就算實行,這種形式主義跟西方那種虔誠的宗教信仰,恐怕是有天壤之別吧。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也有當事人為自證清白而發誓的,比如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開庭審理林能瑞律師涉嫌虛假訴訟案件,被告人當庭發毒誓:“我林能瑞在這裡可以對天發誓:對著國徽發誓:我林能瑞如果明知原、被告串通以虛增債權訴訟的話,我全家死光光。”這個案件被告人被羈押456天,取保候審689天,最終判決無罪。但我看了全部案件資料後,認為一切歸功於律師嚴謹縝密的辯護,而不是其發誓的直接作用。
2019年1月28日,原河北省河間市委書記、滄州政協副主席朱志明被控受賄案在唐山中院第二次開庭。本次庭審,法庭通知了三名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他們都被被告人朱志明要求對賭起誓:你們對我刑訊逼供,編造案情,我要是撒謊,天打雷劈,斷子絕孫,你們敢發誓嗎?兩名原偵查人員都不願發誓。雖然沒有宗教信仰,但心理強制作用還是有的。

無獨有偶,在吉林高院的高飛涉嫌受賄案二審中,高飛當天控訴監委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各種威逼利誘獲取虛假口供,他在庭上鄭重起誓:若自己接受了小舅子的賄賂,斷子絕孫!但法庭並不為之所動,依然維持了原判。對於沒有信仰的人而言,發誓的作用無限接近於零。

當然,不是所有的宣誓都沒用,民事訴訟中就有見過因起誓而撤訴的。比如,宿遷某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的案子,原被告在法院裡發毒誓:“我今天在這裡起誓,要是被告沒有拿我的28000元,我願意全家遭天譴!”被告也不甘示弱,撲通一聲跪倒在地,然後單手舉起也發了一個毒誓,“如果我拿了原告一分錢,俺全家和原告說的一樣(全家遭天譴)”。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在原被告發完毒誓之後,原告竟然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這到底誰說假話,除了神明知道外,就雙方當事人自己清楚。
都說舉頭三尺有神明,我們應該有所敬畏。敬畏法律,敬畏事實,敬畏良心。如果當事人沒有信仰,無所畏懼,發誓對他們沒有什麼用。如果司法人員沒有信仰,毫無敬畏之心,可能實現公正對他們而言就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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