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糾錯其實是在亡羊補牢啊!

6月25日至26日,原銀監局局長高飛涉嫌受賄案二審開庭,辯護人之一的王桂玥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兼職律師。在她身邊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她曾經的老師,旁聽席上坐的除了高飛的親友,還有她的三位研究生師弟師妹。她聲情並茂的辯護意見令所有人動容,她自己也在現場幾至哽咽。應未能參加該案旁聽的部分網友要求,分享其辯護意見供同行參考和研究。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首先,感謝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本人作為高飛的辯護人之一,在法庭質證意見的基礎上,補充以下意見。
經過兩天庭審,雖然高飛及辯護人多次申請調取同步錄音錄影,多次請求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很遺憾,沒被准許,但是一些情形已經浮現,一審判決存在斷章取義,添枝加葉,甚至顛倒黑白,無中生有的情形,一審判決認定高飛受賄是站不住腳的,經不住推敲。
一、關於證言間相互矛盾、證人出庭的問題
正如另一位辯護人吳丹紅律師剛才所指出的,本案存在太多矛盾,不可思議,顛倒邏輯,不合常理之處。法庭調查中,我們看到證人證言之間存在各種矛盾:高飛與於某海之間,於某海和於某一之間,於某海和李某東之間,崔某國和於某海之間,等等。對於這些矛盾,公訴人說,有矛盾是正常的,這個觀點需要商榷:以3500萬股權為例,假設您是高飛,我是於某,您說2020年初我打電話徵求您意見買長光衛星股權行不行;我說2020年10月23日去長光衛星公司考察後去你家徵求您意見問買長光衛星股權行不行。請問,咱們兩個人之間是否有交集?答案是空間、時間、方式都沒有交集。沒交集,竟然受賄成立。這不是錯誤,是荒謬至極!
一審判決認為,高飛沒參與購買股權的全過程,有不一致是正常的。關鍵在於,不一致的不是於某及其兒子購買股權的過程,而是徵求高飛意見的過程。股權購買高飛沒參與,就不存在一致或不一致的問題,徵求高飛意見的過程,二人又沒交集,3500萬股權受賄顯然不成立。
我們思考一個問題:證人在什麼情況下,他的證言會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呢?一個有正常生活常識的人,都能得出結論,如果我們真實經歷一件事,能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例如,剛才高飛說頭痛要吃一片藥,他出去吃的藥還是坐在這裡吃的?我們一定會說,他是走出去吃的,大概一分鐘後回來了,繼續開庭。只有在說謊或編造的時候,才可能前後矛盾,才會模糊不清。
本案證人證言之間相互矛盾或模糊不清,應當審查判斷這些證言的真實性,那麼審查判斷證言的最好方式,是什麼呢?就是證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8號)第十二點:“完善對證人、鑑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那麼,“人民法院認為”,意味著法官需要衡量“是否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受賄罪,核心是高飛收沒收那些財物:3500萬元股權,1000萬資產包,瀋陽長青灣房子,長春臨河灣304室,海南502室,中海萊茵東郡302萬,裝修款兩筆,海南501尾款和傢俱款,以及人情往來36.5萬。顯然,於某一、於某海、於某騫、李某晶、於某鴻、崔某國、李某東、張某寶、王某坤、丁某祥、孫某玉、範某等證人證言均關涉指控高飛收受的每一筆財物,如果對定罪量刑沒有重大影響,辦案人員也不會收集調查這些證人證言。既然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官就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但是,一審法官不通知,二審法官還不通知。為什麼不通知證人出庭呢?本案基本事實存在嚴重分歧,如果通知關鍵證人出庭,向法庭陳述清楚事實,自然一切水落石頭,真相大白。如此有法律依據的審查判斷高飛供述真實性的方法,法官為什麼不用呢?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兩院三部相關規定還有什麼意義呢。
退一步講,如果卷宗中的證言是真實的,被告人和辯護人有異議,更不應該反對或者不通知證人出庭,除非害怕真相顯露出來,才會選擇各種阻礙真相出現的方法和途徑。
無論是高飛本人,還是旁聽人員,還有許多關注高飛案的全國各地的社會民眾,都對法院懷有尊重、期待之心,尤其是對省高院,是吉林省最高的主持公正的機關,至少在本案生效判決作出之前,我們對法院、法官還抱有希望,我們一向尊重事實,遵循法律,敬重法官。相信法官能做出公正判決。當然,這需過人的膽識、智慧和擔當。
二、關於房產等財物問題
關於案涉受賄財物,高飛自己用了一個詞“說給就給”。於某海及其兒子用3500萬元購買的1000萬股股權,1000萬資產包,以及長春市富奧臨河灣小區304室、海南省萬寧市北緯十八度小區502室,於某海已經分別賣給了李某東、於某鴻,卻還是被說成是高飛的房子,說是於某海幫高飛賣的,但房款於某海卻沒給高飛一分。
如果這樣受賄成立的話,任何人名下的房產轉讓給他人,收取房款也使用完畢了,都可能說成是房子實際上送給高飛了,房款還沒來得及給高飛呢。對於高飛而言,他與房子、房款沒有任何交集,卻說高飛收受了賄賂。這樣的辦案邏輯繼續下去,每一位與公務員有利害關係的人名下的財產都面臨這種潛在的風險。
三、關於於某海和於某一算賬及筆錄問題
卷宗中,於某一、於某海的筆錄以及相應銀行流水等證據算的不對,不全面,辦案人員只摘取了於某海和於某一銀行流水中的12筆,還有11筆沒計算在內。如果算總賬的話,於某海欠於某一大概161萬元,但是雙方是平賬狀態,因為於某一用161萬將中海萊茵東郡房屋裝修款,海南房屋501號尾款及傢俱款,露臺裝修款都與於某海結清了,雙方是平賬的。
對此,高飛並不知情,相關款項他不知道於某一給沒給,於某一和於某海應當出庭作證,才能真正地查明案件事實。
四、關於高飛被留置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影問題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開展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影,並保持錄音錄影資料的完整性。……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影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批依法予以提供。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嚴禁以為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蒐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高飛說,他遭到逼供、誘供、辱罵、威脅、欺騙等非法取證,還被迫反覆篡改、偽造證據,高飛請求調取留置期間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影,但至今也沒看到,沒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如果辦案人員沒實施高飛所述的那些非法取證行為,是不是應當積極提供同步錄音錄影,以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高飛是在誣告他們呢。
五、關於高飛是真冤還是假冤的問題
高飛喊冤,高飛是真冤還是假冤呢?我代理本案之初,這個疑問就盤旋在我腦海中。因為社會上太多貪官了,所以我曾經試探過高飛、質疑過高飛,甚至會見時故意激怒高飛以辨真偽,高飛衝我大喊,他的喊聲把看守所警察都引來了,因為他接受不了他的律師竟然質疑他的“冤”,高飛及其家人一直在喊冤。後來,他的妻子於某一被抓,高飛一審被判無期……我對高飛的“冤案”從最初的懷疑、猜測、試探,到如今的確信,他是真冤。
如果高飛是真冤,他要喊冤。如果高飛不是真冤,他為什麼還要喊冤呢?如果他不喊冤的話,刑期十年左右,而現在是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對於65歲的高飛而言,意味著餘生在監獄中度過,他十年刑期不選,偏要喊冤,甚至不惜以身家性命為代價,其妻子也被抓羈押在看守所……顯然,高飛是真冤。
二審開庭前,本人會見高飛,會見後與省高院法官電話聯絡相關開庭事宜時,法官問我:高飛有什麼變化嗎?我最初不明白法官什麼意思,後來才琢磨明白。我曾問過高飛,也問過高飛兒子:權衡利弊,是委曲求全,還是繼續喊冤,追求真理和正義?我甚至對高飛說:有限的此生,與家人、妻子、兒子、孫子在一起度餘生,是不是更有實在的意義?對此,高飛糾結,痛苦至極。
高飛兒子給我的回覆是:“我爸是好人,這個社會上,我爸是最好的官員了,他根本不追求錢,對錢沒概念,都不會花錢,他怎麼能受賄呢,他沒受賄,這些年,我爸以得到外界的尊重、認可和肯定為最高榮譽。如果這個社會冤枉這樣的好人,就沒有公正了,還有什麼意義呢,我爸爸在哪裡度過餘生,不重要,我爸、我媽是死是活,也不重要了,我們就是要實事求是,說實話,說實話有錯嗎?”
高飛及其家人選擇繼續追求真相,尋找公正,繼續喊冤,為了人間“大義”,而放棄了“兒女情長”。
高飛選擇這樣做,不僅是為他自己,他遵循的是黨的百年精神傳承“實事求是”。對事實、真相、人權、法治、公平、正義等精神的信仰和維護,不是高飛一個人的事情。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為公正開道者,不可令其困厄於荊棘。”
在座的、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當為我們這個國家更好,我們這個社會更好,我們這個民族更好,我們這個時代更好,我們的黨更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黨反腐沒錯,我們都全力擁護和支援,但是不該在反腐中犯錯,尤其是不能故意“造”錯案、“釀”冤案,如果某些或某個辦案人員有意或無意犯了錯,也沒關係,我們一起去糾正錯誤,幫助糾正錯誤,還來得及。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能“硬判”,對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有明確規定,要麼退回補充證據,要麼疑罪從無。
習近平總書記 2014 年 1 月 7 日在中央政法工作內部會議上,深刻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麼傷害和衝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劉金國主任說:“下更大力氣糾正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心關愛就在身邊,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而高飛及家人遭受到非法取證、違法辦案、栽贓陷害,他們正處於谷底、深淵。
高飛案是吉林省金融界有史以來最大的“地震”,整個吉林省金融系統在關注本案,知道或瞭解高飛為人的同事、下屬、親朋,不相信高飛是“貪官”,甚至全國範圍內一些追求正義、真理的人士和普通百姓也在關注本案。本案審理是否公正,判決是否正確,不僅關涉高飛及其家庭的個體命運、榮與辱,也關涉社會民眾、相關領域人士對吉林省紀委監委、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辦案質量、法治社會的建設,是充滿信心還是心寒。
懇請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能夠高瞻遠矚,以歷史擔當的胸懷,公正審理高飛案,尊重事實,實事求是,有錯則改之,謹遵法治、公平、正義。法治中國的持續建設,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不僅僅是習近平主席個人的殷殷期望,更是我們每個人的一份民族責任,歷史責任,社會責任,需要我們每個人的持續努力,接力,一份公正的判決可以終結高飛個人及家人的冤情、心寒、絕望,也可以讓法治正義之光普照中華民族這片百年前曾經久經磨難的土地和同胞。 
大家都對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滿懷期待,希望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本案,不僅為吉林省內法院,也為全國各省市的法院樹立優秀的司法審判典範。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並採納。
高飛的辯護人:王桂玥
吉林首平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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