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及僱傭法規


趙驍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何彥靈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律師
部分法院則會剖析問題的本質,認為股權激勵的股份收益權來源於股東,並不代表股權激勵系股東的個人行為,也不代表股權激勵計劃的權利義務由該股東個人承擔,而是股東基於用人單位安排作出的行為,從而認定股權激勵的實施主體仍是用人單位,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5524號案例。
作者 |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驍、律師何彥靈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權益結算型股權激勵糾紛的實務解析”。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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