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江蘇省資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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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資料條例
(2025年1月2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料權益
第三章  資料資源
第四章  資料流通
第五章  資料產業
第六章  資料應用
第七章  資料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資料資源管理,保護資料權益,保障資料安全,促進資料依法有序流通和應用,推動資料要素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加快建設數實融合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資料權益保護、資源管理、流通交易、產業發展、開發利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資料,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資訊的記錄。
(二)資料處理,包括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銷燬等。
(三)資料安全,是指透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資料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四)公共資料,是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教育、醫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運輸、文化旅遊、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資料,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本省應用需求提供的資料。
第四條 資料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促進發展、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料工作的領導,將資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資金支援資料領域發展和建設,加強督促指導和工作協調,研究解決資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實現資料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流通和應用,促進全社會數字化轉型。
第六條 省資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資料工作,建立健全資料工作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統籌資料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資料要素市場建設,協調推進資料基礎設施佈局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資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資料工作。
網信部門依法負責統籌協調網路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資料跨境流通和相關監管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資料安全監管職責。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資料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資料工作專家諮詢機制,選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等方面的專家,為資料工作重大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援。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長三角等區域其他省市建立資料跨區域協同發展機制,在資料標準規範統一、資料安全可信流通、算力資源合作發展、資料市場一體化、數字經濟統籌協同、公共資料開發利用等方面加強協作。
第九條  對在資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料權益
第十條 本省依法保護個人、組織享有的資料持有、使用、經營等與資料有關的權益。
個人、組織對透過合法途徑收集、獲取的資料,依法享有資料持有權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資料。
個人、組織對合法持有的資料,依法或者依約定享有資料使用權益,包括對資料進行清洗、變換、歸集、標註、訓練、分析等,以及持有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衍生資料。
個人、組織對合法持有的資料以及透過加工、分析等形成的資料產品和服務,依法或者依約定享有資料經營權益,可以對其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本省實行公共資料資源授權運營,鼓勵探索企業等經營主體資料授權使用新模式,推動資料處理者按照個人授權範圍依法依規採集、持有、託管和使用個人資訊相關資料,推進資料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
第十二條  資料處理者對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前提下收集、產生的資料,享有持有、使用和經營權益。
資料處理者委託他人處理資料的,受託方對委託處理的原始資料、過程資料、結果資料等,均不享有資料持有、使用、經營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個人、組織對資料財產性權益進行約定和分配時,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資料來源者有權獲取或者複製轉移由其促成產生的資料。
第十四條 省資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籌建設全省資料產權登記體系,推進資料產權登記工作,負責資料產權登記管理。
鼓勵個人、組織在依法設立的登記機構對資料的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進行登記。經登記機構審查後取得的資料權益登記憑證,可以作為開展或者參與資料流通交易、資料資產會計處理、資料企業認定、融資擔保等活動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資料權益登記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個人、組織收集資料,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資料。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資料的目的、範圍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目的和範圍內收集、使用資料。
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因依法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或者義務獲取的個人資訊相關資料,只能用於突發事件應對,並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予以銷燬。確因依法作為證據使用或者調查評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銷燬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評估,並採取相應保護和處理措施,嚴格依法使用。
第十七條  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網路資料、演算法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下列活動:
(一)透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使用者在平臺上產生的網路資料;
(二)無正當理由限制使用者訪問、使用其自身在平臺上產生的網路資料;
(三)對使用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損害使用者合法權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資料資源
第十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一體化資料資源體系,加強公共資料供給,支援企業等經營主體開放資料,促進個人資訊相關資料合理利用。
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資料合作機制,促進各類資料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法定許可權、範圍、程式和標準規範收集公共資料。能夠透過共享獲取資料的,不得重複收集、多頭收集。
財政資金保障執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購公共資料以外的資料。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資料採購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資料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和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省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共資料目錄管理體系,資料主管部門負責公共資料目錄的統一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統一標準編制本機構公共資料目錄,並在本級公共資料平臺釋出,實行動態調整。
省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資料的通用性、基礎性、重要性和資料來源屬性等,制定公共資料分類規則、標準和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公共資料實行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料主管部門依託公共資料平臺實施公共資料的統一管理。
省資料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和管理省公共資料平臺。省大資料管理中心依託省公共資料平臺歸集治理全省公共資料,推動資料共享開放和融合應用。設區的市資料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料平臺,並與省公共資料平臺對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在公共資料平臺之外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資料共享、開放、運營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歸併至公共資料平臺。
第二十二條 本省對公共資料匯聚實行清單化管理。資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資料匯聚清單。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應當開展資料來源頭治理,按照公共資料匯聚清單,完整、準確、及時地向公共資料平臺匯聚資料。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部門透過垂直管理業務資訊系統收集的公共資料,應當按照本行業管理要求和屬地原則,完整、準確、及時地向下級政府部門迴流。
第二十四條  本省依託公共資料平臺統籌建設全省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資料庫,根據需要推進宏觀經濟、健康醫療、社會保障、生態環保、應急管理等主題資料庫建設,推動資料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條  省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公共資料資源登記管理,統籌本省公共資料資源登記平臺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推進登記服務標準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等經營主體提升資料治理能力。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實施數字化改造,開展資料全流程、標準化收集和治理,推動資料互聯互通和協議轉換,實現資料融合和匯聚。
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行業龍頭企業等建設行業共性資料資源庫。
第二十七條 鼓勵個人匯聚其來源於多個途徑的個人資訊相關資料,透過授權使用等方式參與資料創新應用,發揮個人資訊相關資料的價值。
個人依法請求對其個人資訊相關資料進行處理,或者要求對其個人資訊相關資料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的,資料處理者應當予以處理或者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公共資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料處理全流程質量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保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個人、組織發現公共資料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校核、更正。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開展資料質量管理。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為會員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資料資源情況調查,為制定相關政策、推進資料資源開發利用提供支援。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有關企業應當配合開展資料資源情況調查工作。
第四章 資料流通
第三十條 省資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資料流通交易體系,統籌推進資料安全高效流通交易,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資料流通交易相關標準、規則,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資料要素市場。
鼓勵、支援個人、組織參與資料要素市場建設,依法依規採取開放、合作、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資料。
第三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資料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多樣化、符合資料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公共資料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發展改革、資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資料交易價格行為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資料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資料資產管理制度,平等保護各類資料資產權利主體合法權益;指導行業協會等建立資料資產評估制度,科學評估反映資料資產價值,穩妥有序推進資料資產評估;推動企業、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資料資源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建立健全公共資料共享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透過公共資料平臺與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公共資料。
公共資料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拒絕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依據並說明理由。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透過公共資料平臺共享獲得的資料,僅限用於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省建立健全公共資料開放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透過公共資料平臺開放公共資料。
公共資料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遵循依法依規、安全有序的原則,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的資料。
公共資料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個人、組織申請有條件開放的公共資料的,應當明確使用目的或者應用場景,承諾真實、合規、安全使用獲得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目的或者場景。
第三十五條 本省建立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資料資源授權運營機制。
公共資料運營機構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授權工作由省、設區的市資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公共資料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託公共資料平臺依法處理公共資料,不得洩露、竊取、不當利用公共資料。
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資料運營機構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支援企業等經營主體依法依規進行資料加工,形成資料產品和服務,開展資料交易,促進資料高效流通使用。
第三十七條 個人資訊相關資料的流通使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經過匿名化處理,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資訊權益。
第三十八條 資料交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個人隱私;
(二)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資料交易場所應當依法設立。
資料交易場所應當建立規範透明、高效便利、安全可控、可追溯的資料交易服務環境,制定交易服務規範與自律規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組織交易、結算和交付,接收處理投訴、舉報,調解交易糾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資料交易安全。
資料交易場所提供服務,應當依法要求資料提供方說明資料來源,稽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稽核、交易記錄。
第四十條 公共資料運營機構交易開發利用公共資料資源形成的資料產品和服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利用財政資金採購公共資料以外的資料產品和服務,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資料交易場所進行。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在依法設立的資料交易場所開展資料交易。
第四十一條 本省落實國家規定,健全資料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照貢獻決定報酬機制,擴大資料要素市場化配置範圍和按照價值貢獻參與分配渠道;推動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資料要素收益分配機制,完善資料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調節機制,採取措施激勵資料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
第四十二條 鼓勵資料相關服務商為資料交易雙方提供資料產品開發、釋出、承銷和資料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等服務,促進資料高效流通。
第四十三條 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國家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區內需要納入資料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管理範圍的資料清單,並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批准、備案程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制定可以自由流動的一般資料清單、資料跨境傳輸合規指引等,促進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第五章  資料產業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制定資料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培育發展資料匯聚處理、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相關產業,推動構建資料產業生態體系。
資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規劃組織實施工作,落實國家資料戰略有關要求,統籌協調推進資料產業發展;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協同推進資料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資料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鼓勵各地區結合實際最佳化資料產業佈局,推進資料產業發展載體建設,促進資料產業叢集化發展。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透過組建資料產業聯盟、建立協同發展平臺、引進行業龍頭企業等,因地制宜發展資料產業。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資料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推進資料領域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推動先進技術產業化應用。
鼓勵、支援資料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建設國家和省級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促進數字技術創新與資料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七條 本省培育資料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資料整合、資料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資料公證、資料保險、資料託管、質量評估、資產評估、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爭議仲裁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本省建立資料企業認定機制,明確認定標準、程式,引導、支援資料企業發展。
鼓勵企業等經營主體、個人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資料企業,創新資料業務與商業模式,提供多元資料產品和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整合資料業務,創設資料企業或者資料業務內部機構,提升資料業務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財政、商務、資料、地方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資料產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性措施,在專項資金、投資融資、招商引資等方面對資料產業發展給予支援。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相關基金,引導、支援資料產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大對資料產業相關企業信貸支援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採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投向資料產業。鼓勵符合條件的資料產業相關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六章 資料應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資料應用場景建設,加快應用場景佈局,釋出應用場景需求清單和指引、徵集應用場景解決方案,建設典型資料應用場景,推進資料應用創新。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透過政府資金扶持、產學研用合作等方式,支援和鼓勵個人、組織依法開發利用資料;採取釋出典型案例、鼓勵合作開發等措施,引導資料在不同領域融合應用,發揮資料的創新引擎作用。
第五十二條 鼓勵企業開發利用資料資源,在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全過程應用資料,構建資料驅動的企業管理新模式。
引導行業龍頭企業、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發揮引領帶動作用,開放、集聚資料資源,創新資料開放應用模式。
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資料共享,支援行業龍頭企業、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與中小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推動上下游企業協同創新、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
第五十三條 本省大力發展人工智慧,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場景創新,推動解決人工智慧重大應用和產業化問題,促進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與規範監管,提升人工智慧發展質量和水平。
支援構建高質量資料集和語料庫,推動人工智慧大模型開發和訓練。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資料在製造業等工業領域的發展應用,支援工業企業實施智慧化改造、數字化轉型和網路化聯接,推進智慧車間、智慧工廠建設,提升工業網際網路應用水平;發揮製造業資料資源優勢,提高製造業資料治理能力和供給水平,推動構建制造業等工業領域基礎資料庫和與先進製造業叢集匹配的特色高價值資料集,為先進製造業發展提供高質量資料支撐。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資料在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領域的應用,推動建設以資料和模型為支撐的數智化場景,提升農業農村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數字化、精準化、智慧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資料和服務業深度融合,加快發展資訊服務業;推動交通運輸、商貿流通、金融服務等領域數字化轉型,最佳化管理體系和服務模式,全面提升服務業品質和效益;推進資料在建築設計、施工、運維等領域的應用,提升建築業數字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高科技領域資料匯聚整合和共享開放水平,推動資料支撐和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透過數智融合等提升協同創新能力,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資料在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生活服務等領域的深度應用,挖掘公共衛生、醫療、教育、養老、就業、體育、文化旅遊、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資料資源價值,推動公共服務數字化、普惠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整合資料資源,深化智慧城市發展,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加快數字鄉村建設,提高民生領域數字化水平。
第五十九條 省資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資料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持續提升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高效整合辦理。
引導和鼓勵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社會化應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本省加強數字政府集約化建設,推動建設全省一體化政務協同體系,有效提高政府執行服務效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數字化履職能力,發揮資料在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章 資料安全
第六十一條 本省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資料安全治理模式,健全資料安全治理體系,強化資料安全技術支撐,將安全貫穿資料供給、流通、使用等全過程,以資料安全保障資料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 本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落實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資料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資訊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提高資料安全保障能力。
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定重要資料目錄,建立健全重要資料處理活動的風險評估和報送機制,加強對重要資料的保護。
發生資料安全事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資訊。
第六十三條 資料處理者是資料安全責任主體。同時存在多個數據處理者的,各資料處理者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資料處理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資料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資料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強資料處理全流程安全防護,實行重要系統和資料的容災備份,保障資料安全。
第六十四條 省網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協調全省資料跨境流動安全管理工作,會同資料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開展資料出境安全評估和相關監督管理。
網信部門應當對資料處理者資料出境活動開展指導監督,健全資料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規範資料出境活動。
第六十五條 鼓勵開展身份認證、訪問控制、資料加密、資料脫敏、資料溯源、資料備份、資料恢復、隱私保護計算等資料安全技術攻關和安全產品研發,加快培育資料安全骨幹企業,構建良好資料安全產業生態。
支援資料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資料安全相關服務。支援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在資料安全風險評估、防範、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條 本省統籌資料基礎設施建設,為資料匯聚處理、流通交易、開發利用以及安全治理等提供基礎設施保障。
省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資料基礎設施,探索建設數聯網,推進資料流通技術研發和整合應用,推動建立可信資料空間,為資料共享、開放、交易提供安全可靠環境。
省資料、通訊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網信等部門應當最佳化算力佈局,推進全省算力網建設,加強省內算力協同,推動算力與資料、演算法一體化應用,促進算力與綠色電力融合,統籌推進算力發展與安全保障。
第六十七條 省標準化部門應當會同資料等有關部門加強本省資料標準體系建設和管理。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資料相關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援依法制定資料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六十八條 本省加強數字人才隊伍建設,將資料領域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援政策體系,建立資料領域人才職稱評價體系,創新完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機制,增強數字人才有效供給。
鼓勵高等學校加強資料領域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大交叉學科人才培養力度。支援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培養複合型數字人才。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料相關技術知識、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社會資料認知和應用水平,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資料領域相關公益宣傳。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技術和手段,對資料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省資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資料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管理。
第七十一條  資料主管部門應當對資料相關規劃制定實施、重大政策貫徹落實和重大專案推進等情況進行評估督導,對發現的問題推動整改落實,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推廣,對業績突出的地區和部門予以激勵。
第七十二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先行先試有利於資料共享開放、流通交易、開發利用和安全治理的創新舉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支援在制度機制、價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積極探索。
第七十三條 資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合作和區域聯動,開展資訊交流、業務培訓、人才培養等,引導會員依法開展資料相關活動,配合有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十四條 本省建立健全資料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透過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途徑有效化解資料處理、流通交易活動中的爭議糾紛。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料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暫時關閉其獲取相關公共資料的許可權;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對其終止開放相關公共資料:
(一)超出授權範圍開發利用公共資料;
(二)未按照相關承諾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公共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資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資料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情況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收集、匯聚、治理、共享、迴流、開放公共資料;
(二)未按照規定對公共資料實行目錄管理;
(三)違反規定在公共資料平臺之外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資料共享、開放、運營通道,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已經建立的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公共資料共享、開放、運營通道進行整合;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資料質量管理義務。
第七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料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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