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福建省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實施辦法》

主題:歐盟《人工智慧法》的實施落地專題會暨《合規手冊》新書釋出會
時間2024年12月28日(週六)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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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個人資訊權益,促進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指導和幫助個人資訊處理者規範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二版)》等法律檔案,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實施辦法》。
《福建省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人資訊權益,促進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指導和幫助個人資訊處理者規範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二版)》等,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內個人資訊處理者透過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以下簡稱標準合同)的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資訊,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透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開展個人資訊出境活動,應當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保護權益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保障個人資訊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四條 以下情形屬於個人資訊出境行為:
(一)個人資訊處理者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傳輸至境外;
(二)個人資訊處理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儲存在境內,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查詢、調取、下載、匯出;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情形,在境外處理境內自然人個人資訊等其他個人資訊的活動。
第五條 國際貿易、跨境運輸、學術合作、跨國生產製造和市場營銷等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資料向境外提供,不包含個人資訊或者重要資料的,免予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
第六條 資料處理者在境外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傳輸至境內處理後向境外提供,處理過程中沒有引入境內個人資訊或者重要資料的,免予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
第七條 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予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
(一)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購物、跨境寄遞、跨境匯款、跨境支付、跨境開戶、機票酒店預訂、簽證辦理、考試服務等,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確需向境外提供員工個人資訊的;
(三)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
(四)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資料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萬人個人資訊(不含敏感個人資訊)的。
前款所稱向境外提供的個人資訊,不包括重要資料。
第八條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國家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區內需要納入資料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管理範圍的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經省委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批准後,報國家網信部門、國家資料管理部門備案。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外的資料,可以免予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
第九條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資料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個人資訊(不含敏感個人資訊)或者不滿1萬人敏感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或者透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
屬於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從其規定。
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采取數量拆分等手段,將依法應當通過出境安全評估的個人資訊透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第十條 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告知、取得個人單獨同意、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等義務。
第十一條 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資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資料出境安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料安全事件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前,應當開展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個人資訊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範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出境個人資訊的規模、範圍、種類、敏感程度,個人資訊出境可能對個人資訊權益帶來的風險;
(三)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資訊的安全;
(四)個人資訊出境後遭到篡改、破壞、洩露、丟失、非法利用等的風險,個人資訊權益維護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資訊保護政策和法規對標準合同履行的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個人資訊出境安全的事項。
第十三條 標準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辦法附件訂立。個人資訊處理者可以與境外接收方約定其他條款,但不得與標準合同相沖突。標準合同生效後方可開展個人資訊出境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備案材料上傳至資料出境申報系統,系統網址為https://sjcj.cac.gov.cn。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對所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備案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時,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辦法要求(見附件1),提交如下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件影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影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影印件
(四)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模板見附件2)
(五)承諾書(模板見附件3)
(六)標準合同(範本見附件4)
(七)《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模板見附件5)
第十六條 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自個人資訊處理者提交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查驗,並向符合備案要求的個人資訊處理者發放備案編號。需要補充完善材料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補充完善材料的,可以終止本次備案程式。
第十七條 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並履行相應備案手續:
(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目的、範圍、種類、敏感程度、方式、儲存地點或者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資訊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資訊境外儲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資訊保護政策和法規發生變化等可能影響個人資訊權益的;
(三)可能影響個人資訊權益的其他情形。
個人資訊處理者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補充訂立標準合同的,應當向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提交補充材料;重新訂立標準合同的,應當重新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備案的材料查驗時間為15個工作日。
個人資訊處理者提交虛假材料的,登出備案編號,並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網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資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資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個人資訊處理者違反《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可以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舉報。
諮詢、舉報聯絡電話:010-55627565;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福建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諮詢電話:0591-86300613。
第二十條 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發現個人資訊出境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資訊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對個人資訊處理者進行約談。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地網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料處理者資料出境活動的指導監督,強化安全監管,發現數據安全風險或者發生資料安全事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材料要求
2.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模板)
3.承諾書(模板)
4.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範本)
5.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模板)
本文源自:網信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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