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簡介
大多數讀者可能不熟悉《第二瑞士信條》(拉丁文Confessio Helvetica Posterior,亦翻譯為《紇裡微提信條》,Helvetica,在拉丁語中是“瑞士”的意思),儘管它是第一個得到國際認可的宗教改革信條,曾經廣受歡迎和深受贊同。除了被瑞士各地的改革宗教會接受外,曾一度是整個歐洲及其他地區改革宗教會的正式信條。
該信條被稱為《第二瑞士信條》,以區別於《第一瑞士信條》(拉丁文Confessio Helvetica Prior)。[2]《第一瑞士信條》出版於1536年,比1566年出版的《第二瑞士信條》早了三十年。[3]
瑞士改革宗眾教會在巴塞爾的會議代表們設立了委員會創作《第一瑞士信條》。代表們推選海因裡希·布林格(Heinrich Bullinger,1504—1575)、西蒙·革呂納斯(Simon Grynaeus,1493—1541)、奧斯瓦爾德·米科紐斯(Oswald Myconius,1488—1552)、利歐·猶大(Leo Jud,1482—1542)和卡斯帕·米甘德(Kaspar Megander,1495—1545),由他們起草一份專門針對瑞士改革宗教會的新信條。馬丁·布塞爾(Martin Bucer,1491—1551)和沃爾夫岡·卡皮託(Wolfgang Capito,1478—1541)擔任委員會的顧問。
《第一瑞士信條》共二十八條,每一條基本上只包括一個簡短的段落。該信條的副標題是:“瑞士各教會信仰摘要和共同信條。”作為簡明的信仰宣告,《第一瑞士信條》旨在促進改革宗和路德宗新教徒的合一,盼望將新教中的兩個主要陣營聯合起來。
《第二瑞士信條》並非由任何一間特定教會或某個教會團體委託而創作,而是由布林格於1562年單獨創作完成。當時,蘇黎世爆發了大瘟疫,布林格的愛妻安娜和三個女兒都不幸死亡。在第二波瘟疫爆發期間,布林格病得很重,幾近死亡。他決定寫下這份信條,最初打算將其包含在自己的遺囑中,與自己一起埋葬,以見證自己為之而活,且至死捍衛的信仰。然而,布林格活了下來。而且,出人意料的情況促使他分享了這份信條。最先研讀該信條的人立即看出了它作為改革宗信條的價值,其中包括支援創作《海德堡要理問答》(1563年)的敬虔的帕拉丁選帝侯腓特烈三世[4]。
腓特烈三世原本請布林格為自己準備一份清晰而完整的改革宗信仰說明,好用於奧格斯堡帝國議會上關於異端指控的自我辯護。選帝侯極為欣賞布林格的信條,便請求將這份新信條公開出版,最終獲得了作者的准許。
因此,原本是私人的信仰告白,結果卻成了宗教改革時期最為廣泛採用的信條之一。《第二瑞士信條》沒有與布林格的遺體進入墳墓,反而由世界各地的改革宗信徒傳播開去。
這份後來被稱為《第二瑞士信條》的文獻,於1566年3月同時在腓特烈的領地首府海德堡,和布林格的故鄉蘇黎世以德語和拉丁語出版。同年,西奧多·貝扎(Theodore Beza)將其翻譯成法語並在日內瓦出版。此後,它被譯成英語、荷蘭語、義大利語、羅曼什語、匈牙利語、波蘭語、土耳其語和阿拉伯語。很快,《第二瑞士信條》就得到了整個歐洲及其他地區改革宗教會的正式承認。
這是第一份國際性的改革宗信條。除了被瑞士各州改革宗教會所採納,《第二瑞士信條》也成為蘇格蘭、奧地利、匈牙利、波蘭、德國、法國、荷蘭、北美、南美等地改革宗教會的官方信條。今天,它仍然是世界各地許多改革宗和長老會的信條。
本文是關於《第二瑞士信條》的作者海因裡希·布林格的簡介,以及對該信條的概覽。
二、海因裡希·布林格
1、布林格的早年生活
布林格是第二代改教家。他是老海因裡希·布林格與妻子安娜(Anna Wiederkehr)所生的第五個兒子。小海因裡希1504年出生時,老海因裡希是瑞士中部城市佈雷姆加滕教堂的教區神父。康斯坦茨主教負責監督佈雷姆加滕,而且(為了每年收點費用)暗中容許他轄下的神職人員結婚,這種事兒在瑞士相當普遍。因此,老海因裡希便和安娜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在了一起。眾人都會見證,布林格家族是一個敬虔的家庭,在敬畏主方面是出了名的。父親希望與自己同名的兒子追隨自己的腳蹤,成為一名羅馬天主教的神父。
十五歲時,小海因裡希就被送到德國科隆大學讀書。科隆位於萊茵河畔沃爾姆斯以北約一百英里處,後來在1521年,正是在這個沃爾姆斯城召開了沃爾姆斯會議,路德當眾表達了自己對於上帝聖道的堅定立場。而此時的1519年,路德在維滕堡抗議銷售贖罪券和羅馬天主教會其他錯謬的壯舉傳遍了整個德國,包括科隆在內。布林格正是在學生時代第一次閱讀了路德以及早期教父的作品,他發現路德與早期教父們的觀點是一致的。
1520年,布林格獲得了文學學士學位。1522年獲得碩士學位後,布林格回到了他的祖國瑞士,成為慈運理(Zwingli)和奧科蘭帕迪烏斯(Oecolampadius)的助手,甚至陪同慈運理參加了一些神學會議。1529年,布林格蒙召回到故鄉佈雷姆加滕,在該城教堂擔任牧師。實際上,他是接任父親做牧師,並且將改教事業帶到了佈雷姆加滕,甚至他年邁的父親也歸信了改革宗信仰。
1531年10月,慈運理在決定性的卡佩爾戰役中陣亡後,布林格被推選為自己導師的接班人,擔任蘇黎世的首席牧師。正當瑞士的改教事業似乎受到致命打擊之時,上帝興起了一位大有能力的繼任者來接替慈運理。布林格為蘇黎世和瑞士的改教運動,甚至為全世界改革宗教會的事業,不知疲倦地工作了四十餘年。亞瑟·科克倫(Arthur Cochrane)指出:
布林格甚至在加爾文歸信成為福音派人士之前就蒙召成為蘇黎世教會的領袖。在他中年時,人們很自然地將他與他的朋友加爾文一起視為正在走向成熟的改教運動領袖,不僅因為他在興旺的蘇黎世教會中擁有重要的地位,也因為他在聖經、神學、歷史和教會等方面的著作等身。加爾文去世後,布林格又活了十一年[5],被貝扎(Beza)、奧利維亞努斯(Olevianus)和烏爾西努斯(Ursinus)等第三代代表人物,視為改革宗眾教會的元老級領袖。《第二瑞士信條》顯明布林格的生活和思想如何深刻地體現出宗教改革的精神。[6]
2、布林格,一位受人尊敬的改革宗領袖
布林格是改革宗牧師與神學家的楷模。他是一位忠心的傳道人,每週數次講解聖經——他在蘇黎世事奉的頭十來年,每週達六七次。據估計,布林格在當時的蘇黎世格羅斯明斯特大教堂的講臺上共講道7000—7500次。他也是一位多產的作家,在他的牧會生涯中共著書一百五十多部。他為舊約的許多書卷和除了啟示錄以外的每卷新約書卷都寫了拉丁文註釋。他的《講道集》(Decades,完成於1557年)包括五十篇講道(共分五卷,每卷含十篇講道),概述了改革宗信仰的所有主要教義。人們將這些講道視若珍寶,甚至伊麗莎白女王規定英格蘭教會所有聖職人員必須閱讀。
布林格是一位成就斐然的神學家。而且,他還是一位聖約神學家。他創作的《上帝唯一的永約》(De testamento seu foedere Dei unico et aeterno),被公認為是第一部闡釋聖約教義的神學專著。
布林格又是一位才華橫溢的教育家,積極投身於基督教教育事業。他創辦了一個基督教教育系統,為蘇黎世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教育。他親自為蘇黎世的學校把關,只有虔誠的改革宗信徒才能擔任教師。他曾在當地作為福音事工培訓中心的卡洛琳神學院擔任院長兼教授。
布林格是一位勤勤懇懇的牧師,悉心照料眾多會友的需要。即使在1564年和1565年瘟疫兩次席捲蘇黎世時,也堅持服事他們。他冒著感染致命疾病的巨大風險,將安慰的言語帶給臥病在床和彌留之際的人。布林格也“樂意接待遠人”(提前3:2)。他迎接來到蘇黎世的歐洲各地的宗教難民,甚至敞開自己的家門接待那些因受逼迫而流離失所的人。許多受逼迫的信徒逃離了血腥的瑪麗·都鐸的恐怖統治,並在蘇黎世布林格的避風港灣尋求庇護。
布林格積極尋求普世教會合一,為了改革宗教會之間、改革宗教會和路德宗教會之間,甚至改革宗教會和羅馬天主教會之間的合一,而不知疲倦地工作。他與歐洲各地的教會領袖以及世界各地的政要進行廣泛的書信交流。布林格經常與加爾文、布瑟(Bucer)、梅蘭希頓(Melanchthon)、拉斯科(à Lasco)、貝扎(Beza)、克蘭莫(Cranmer)和胡珀(Hooper)通訊。菲利普·沙夫(Philip Schaff)告訴我們:
胡珀主教(在“血腥瑪麗”手中)殉道前不久,分別在1554年的5月和12月,從監獄中寫信給布林格,稱其為“尊敬的父親和嚮導”,以及自己最好的朋友,託他照顧自己的妻子和兩個孩子。[7]
布林格是一位卓越的神學家。他在1536年幫助制訂了《第一瑞士信條》。他為1549年制訂的《蘇黎世信綱》(Consensus Tigurinus,亦稱《蘇黎世共同綱要》)發揮了關鍵作用。《蘇黎世信綱》是加爾文和布林格共同努力的結果,旨在解決新教徒在聖餐上的分歧,並就有關聖禮的關鍵問題,特別是基督在聖餐中的臨在問題達成一致。應布林格和蘇黎世市議會的邀請,加爾文和威廉·法雷爾(William Farel)來到了蘇黎世。加爾文和布林格達成共識:不僅要聯合日內瓦和蘇黎世的改革宗教會,而且要聯合整個瑞士的改革宗教會。
布林格是一個顧家的男人。為了娶到敬虔的妻子,布林格於1529年前往位於奧滕巴赫的一間前多明我會修道院。他聽說那裡的修女已經改信了新教。有一位以前作修女的,名叫安娜·阿迪施韋勒(Anna Adischweiler)。布林格求婚的物件就是她。她接受了求婚,他們情投意合,共同生活了大約三十五年。他們的婚姻碩果累累,上帝祝福了他們的婚姻,賜給他們十一個子女。其中六個是兒子,他們都成了改革宗教會的牧師。
布林格的晚年充滿了艱難困苦。他的愛妻安娜和三個女兒不幸死於1564年和1565年在蘇黎世爆發的瘟疫。布林格本人在瘟疫爆發期間病得很重。雖然他活了下來,但他的健康卻每況愈下。最終,在為蘇黎世改革宗教會服事了四十多年之後,他於1575年9月17日去世。
布林格留下的豐厚屬靈遺產,包括關於上帝主權的恩典和上帝與選民的恩典之約的真理。大部分屬靈遺產都包含在他的信仰告白,即《第二瑞士信條》之中。《第二瑞士信條》是布林格神學發展成熟的體現。它相當詳盡地闡述了改革宗信仰的所有主要教義,並且駁斥了反對改革宗信仰的主要錯謬。這是一份具有持久價值的信條,對於今天的教會來說,就像它首次在改教運動時期的教會中發表時一樣,大有裨益。
三、《第二瑞士信條》
1、信條內容
在評論《第二瑞士信條》的“特點與價值”時,菲利普·沙夫寫道:
總的來說,《第二瑞士信條》是第一流的改革宗信條。只是在實際應用方面被《海德堡要理問答》和《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所超越,在邏輯的清晰性和精準性方面被《威斯敏斯特信條》所超越。後者出現較晚,是英格蘭和蘇格蘭加爾文主義的學識與智慧相結合的產物。[8]
亞歷山大·斯圖爾特(Alexander Stewart)在評價《第二瑞士信條》時說:
該信條以布林格曾參與創作的《第一瑞士信條》為基礎,但該信條不僅更加全面,而且還有許多改進(更加詳盡)。人們描述該信條“符合聖經,內容廣泛,智慧審慎,完整詳盡,卻又簡單明瞭,對羅馬天主教的錯誤毫不妥協,對路德宗教義的不同之處態度溫和”。當然,從本質上講,它更像是神學論文,而非大眾化的信條。[9]
《第二瑞士信條》不是概述改革宗或基督教信仰的主要條款。相反,它是一位第二代主要改教家成熟的神學反思的結果。它重述了《第一瑞士信條》的大部分內容,同時予以大幅度的擴充與展開,即沙夫所說的“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許多改進”[10]。該信條是一部大作,共有三十章,每章少則四五段,多則長達二十五段。它的篇幅幾乎是《威斯敏斯特信條》的兩倍,將近《海德堡要理問答》的三倍。
《第二瑞士信條》涵蓋了改革宗信仰的所有主要教義。該信條開頭兩章討論聖經的教義。之後的三章討論關於上帝的真理——上帝論。再之後的五章涵蓋了廣義的人論,包括護理、創造、墮落和自由意志。第10章討論預定論。第11—13章涵蓋了基督的位格與工作,包括律法與福音。第14—16章涵蓋了救恩的教義:悔改與歸正、稱義、信心與善行。接下來的十三章涵蓋了教會論(關於教會的真理):聖而公之教會、聖職、聖禮、教會聚集、公共崇拜、節期、要理教導、葬禮、獨身與婚姻。最後一章,即第30章,討論政府官員:政府官員的職責以及公民對政府官員的義務。
2、寫作風格
在整個《第二瑞士信條》中,始終用第一人稱複數代詞“我們”來宣告真理:“我們承認”,“我們相信”,“我們相信並宣告”,或者“我們教導”。第一人稱複數代詞的使用是很重要的。首先,該信條是應用於個人的,正如人稱代詞的使用所表明的。這是每個改革宗信徒心口合一的個人性信仰告白。它不是對聖經真理客觀、冷冰冰、教條式的陳述,而是透過《第二瑞士信條》所表達出來的溫暖、活潑的認信。
它使用的是第一人稱代詞,但更具體來說,使用的是第一人稱複數。這一點也很重要。雖然信徒是親口承認自己的信仰,但他這樣做的時候並非與世隔絕。相反,透過我們的告白,我們將自己與那些做出同樣信仰告白的人聯結在了一起。正如《第二瑞士信條》本身所表明的那樣,那些人就是各個時代基督教會的成員——所有在他們的時代做出與我們今天相同的認信的人。我們的認信,不僅將我們與各個時代的教會聯絡起來,而且也將我們與生活在其他國家的改革宗信徒聯結在一起。他們是其他改革宗教會或教會聯會的成員,他們與我們一起做著同樣的信仰告白。
這也是信仰的宣告:“我們相信”(5.5,6.1,11.10,12.3,14.3,20.6);“我們相信並教導”(3.1,3.2,11.1,11.3,11.12,11.16);“我們相信並宣告”(1.1);“我們承認”(11.5,13.2,17.11,18.9)。這些表達方式,每一個都清楚地表明,這是我們對我們的信仰所做出的告白,是我們靠著上帝的恩典所相信的。既然信仰是有內容的,既然信仰是要人相信的,那麼《第二瑞士信條》就明確了真正信仰的內容。信仰不是無知,不是“盲目地相信”教會,即教會所講論和教導的一切。信仰是需要有所知道的:信仰知道聖經的內容。信仰宣告——公開宣告——所相信的。每個信徒都應該能夠或多或少地表達自己的信仰。
因為信仰不僅僅是頭腦中的知識,而且是內心裡的信念,所以信仰表現為篤信所宣告的真理。信仰對所宣告的內容是滿有把握的。信仰對這些真理深信不疑,以至於信徒願意為此忍受責難、敵擋和逼迫,正如布林格時代的信徒,以及所有其他國家持改革宗信仰的信徒所普遍經歷的那樣。
我們教導這種信仰。許多段落以“我們教導”開頭(5.1,9.6,12.1,16.4,16.7,16.10,16.11,16.12,17.17,20.7,29.3)。我們知道這些真理,同時不僅自己深信不疑,而且也教導人。我們教導的人,尤其包括在我們所宣信的改革宗信仰之外的人。我們教導的人,也包括那些剛接觸信仰,正在學習改革宗信仰基要原理的人。我們教導的人,也包括我們自己的兒女,我們的兒童和年輕人。自首次出版以來,《第二瑞士信條》一直是教會教導青年人的利器。
3、論辯性與獨有性
可以恰如其分地說,《第二瑞士信條》本質上是論辯性的,以正反對照的方式來論辯。《第二瑞士信條》像其他改革宗信條一樣,很注重區分性。它精準清晰地劃定界限,設定邊界。《第二瑞士信條》不僅從正面闡明真理,還譴責謬誤、異端與惡行。信條具體地指出了傳播錯誤思想之人和異端分子的名字。包括過去的:阿里烏(Arius)和阿里烏派、歐迪奇(Eutyches,“我們徹底咒詛歐迪奇瘋狂的言論”)、聶斯托利派(Nestorians)、基督一志論者(Monothelites)和基督一性論者(Monophysites)、瓦倫提努(Valentinus)和馬西昂(Marcion)。
《第二瑞士信條》也指出了其同時代的傳播錯誤者與異端分子:羅馬天主教、教皇和教皇派、重洗派、史文克斐(Schwenkfeldt)與史文克斐派。信條譴責了那些認為上帝是罪惡源頭的人,那些提出無法用上帝的話語回答的奇怪問題的人,以及那些蔑視政府官員的人(“叛逆者、國家的敵人、煽動性的歹徒”)。許多章節包含了標題為“異端”(1.6,3.4,9.11),“極端教派”(7.5,8.6,11.3、8、10、15、19,13.7,14.12,19.15,24.11)或“錯謬教義”(14.11)的段落。
《第二瑞士信條》探討的一些主題是該信條所獨有的,不同於其他改革宗信條。這些主題包括:“聖道的傳講就是聖道”(1.4);“大公會議”(2.4)、“聖徒遺物”(5.6);論到人墮入罪中的第8章,最後一段關於“難解的問題”(8.8);“教皇的贖罪券”(14.13);第15章最後一段“雅各與保羅的比較”,“論信徒真正稱義”(15.7);“我們教導的是真正的美德,而非虛假的哲理上的美德”(16.11);“壞傳道人所傳的道也要聽”(18.23);“教會會議”(18.24);“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18.25);“合宜的聚會場所”(22.5);“聚會中的端莊與謙卑”(22.6);“聖所的真正裝飾”(22.7);“唱詩”(23.5);“時辰頌禱”(23.6);“禁食”、“公共和私下禁食”、“禁食的特點”和“大齋期”(24.6-9);“教導、安慰和探訪病人”(25);“信徒的葬禮以及(對死者的)照料”(26);“禮儀、慶典及次要之事”(27);“教會財產”(28);“獨身、婚姻與家庭管理”(29)和“戰爭”(30.4)。
通讀《第二瑞士信條》之後,人們不禁歎服改革宗信仰的廣度與深度。改革宗信仰接受上帝話語的每一項基本教義。改革宗信仰涉及改革宗信徒生活的方方面面:他的教會生活,他的社會、商界與職場生活,他的婚姻與家庭生活。改革宗信徒在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努力順服上帝的話語,彰顯上帝的榮耀。他一生不以自己是誰為恥,也不以自己屬於誰為恥。《第二瑞士信條》清楚說明了這在細節上具體意味著什麼。
本文作者羅納德·坎蒙加(Ronald L. Cammenga)是美國新教改革宗教會(PRCA)神學院教授。他應《旗手》雜誌(The Standard Bearer)的邀請,自2015年1月1日起撰寫了一系列文章來講解《第二瑞士信條》。本文中譯轉自《教會》雜誌(churchchina.org)2023年3月號,由郭春雨翻譯,櫸木校對。
註釋:
[1] 本文是由PRCA網站(prca.org)上的兩篇文章彙編而成。原文標題:Heinrich Bullinger and the 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以及The 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轉載時略有編輯。承蒙授權翻譯轉載,特此致謝。——編者注
[2] 《第一瑞士信條》(1536年)收錄於Reformed Confessions of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in English Translation: Volume 1, 1523–1552, compiled with introductions by James T. Dennison, Jr. (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2008),342–52。
[3] 《第二瑞士信條》(1566年)收錄於Reformed Confessions of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in English Translation: Volume 2, 1552–1566, complied with introductions by James T. Dennison, Jr. (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2010),809–881;也見於Philip Schaff, Creeds of Christendom, Volume 3, The Evangelical Protestant Creeds(Grand Rapids:Baker Books, repr. 1983),233–306(original Latin); 831–909(English translation)。
[4] 選帝侯:即德意志諸侯中有權選舉神聖羅馬皇帝的諸侯。帕拉丁選帝侯是七大選帝侯之一,腓特烈三世於1559年繼承了帕拉丁選帝侯的職位。——編者注
[5] 加爾文:1509–1564年;布林格:1504–1575年。——編者注
[6] Arthur C. Cochrane, Reformed Confessions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2003), 220–1.
[7] Philip Schaff,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 With a History and Critical Notes, Volume 1, The History of the Creeds (1931; repr.,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1983), footnote #1, 391.
[8] Philip Schaff, 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 (repr.,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98),1:395.
[9] Alexander Stewart, Creeds and Churches: Studies in Symbolics (New York: Hodder and Stoughton, 1916),154.
[10] Creeds of Christendom, 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