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的《當辦案民警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沒多久,家屬就告訴我,呂梁市離石區公安分局的李志強隊長打電話讓薛某老公去取回手機。看來,辦案民警是知道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其實是不對的,只是沒有外部壓力而已。那如果沒有輿論影響,他會主動歸還嗎?後臺有的讀者認為他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罪,可以報案,也有的讀者認為是侵佔罪,可以提出刑事自訴。
至於薛某被檢察院不批捕後,辦案民警沒有立即釋放她,而是多關了三天,才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有讀者認為構成了非法拘禁,有讀者認為構成了濫用職權。我找到一個類似案例,哈爾濱市松北分局的幾位辦案民警在接到檢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沒有立即執行,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系多次作案”為由對嫌疑人延長拘留至30日(實際超期羈押24天),五名民警均以濫用職權罪和翫忽職守罪被判刑。

上面這份判決書中,沒有對被扣押的薛某的代步車作出處理,因為當初根本沒有扣押清單。薛某的車是2023年1月6日下午被李志強隊長叫的拖車給拖走的,而且他還讓薛某丈夫支付了800元的拖車費。車子被扣一年半多,估計也壞了,現在辦案人員不主動歸還,讓薛某丈夫自己叫車把代步再拖回去,說可以免交停車費。真是好(liu)人(mang)吶!
為什麼薛某的車會被扣?這邏輯說起來就很奇怪。辦案民警懷疑薛某買了汽油放火的,但薛某買汽油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火花塞壞了,修了車,然後買了汽油讓師傅直接加到車裡了。從付款記錄看,2020年3月28日付汽油款50元,三分鐘後又付3元,因為加滿時多了3元油費,說明這53元是直接加到車裡了,怎麼可能四個月後成為縱火的助燃劑呢?

我在辯護過程中提出,既然指控薛某用購買的散裝汽油引燃,那就要對現場殘留的汽油與其購買的散裝汽油成分進行同一性鑑定,才能確定指控事實,否則只是一個巧合。薛某購買汽油的三交恆通加油站是個體民營加油站,2020年賣的是國6的92號和95號汽油。那火災現場的汽油從何而來,是乙醇汽油,還是普通汽油?抑或乙醇汽油和普通汽油混合的汽油,混合的比例是多少?現場發現的汽油殘留物與三交恆通加油站賣的汽油成分完全一致嗎?車都扣了,鑑定就能解決的問題,為何不做?
2023年1月6日扣的車,1月8日已經請技術人員對車做了檢查,一無所獲。那麼至此,扣押車的目的已經實現了,應該歸還車輛才對,因為車輛不是作案工具也不是非法所得,根本就沒有長期扣押車的法定理由。何況,卷宗中沒有關於車的扣押清單,就連拖車費都是薛某家屬支付的。如今莫名其妙放了快兩年,讓薛某家屬自己拖回去,不是純欺負人嗎?

辦案民警為何如此抗拒執行無罪判決?就連扣押的手機和車輛,這些本該早就歸還的東西,都一直怠於執行,說明他們根本就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且想逃避追責。把一個無辜的人羈押在看守所兩年,最後無罪了,除了一審法院的責任外,偵查人員不該追責嗎?公訴人員不該追責嗎?明明知道證據不足,對蒙冤者刑訊逼供,超期羈押,以及非法監聽,各種程式違法都沒有責任嗎?
我從事刑辯二十年,收穫了大約三十個無罪判決(包括不起訴或撤案),卻幾乎沒有看到被追責的辦案人員。當年楊松發被刑訊逼供,判死緩,申訴成功改判無罪後,無一人被處理。唐某文被羈押四年,一審判無罪,從經偵到公訴,無人被追責。薛某二審判無罪,辦案人員不僅沒有被追責,現在還在利用手中的權力各種刁難當事人。
那你們認為,辦案民警李志強等人,應該被追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