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明顯的一點,是僧人犯罪與俗人無異,甚至過無不及,為了滿足性慾,竟用擄人、拐帶、禁錮、強姦和滅口等激烈手段。最令人驚奇的,是僧人用盡各種方法對付士大夫婦女,她們跟民婦處於幾乎完全相同的危險,遠不如我們所想的安全,更沒想到危險是來自僧人,還可能是最大的危險。
文/柳立言
來源/《宋代的身分與審判》(註釋從略)
本文轉自群學書院
儘管彼此的目的和內容略有不同,源自印度的淫戒與中國法律之奸罪不謀而合,可見某些道德倫理和社會秩序需要有其普遍性,不必強分古今中外。宋代法律將婚前性行為統稱為奸,僧人不能結婚,犯了大淫戒即入奸罪,無論是和姦或強姦,刑罪均重於凡人。凡人先和姦後成婚,不過徒一年半至二年並強逼離異,僧人則是男女雙方以奸論加一等治罪,僧人還俗之外,送五百里外編管;僧人的本師、寺院主首,及女方的同居尊長知情而縱容,各杖一百,廂耆鄰保知情而不舉報,杖八十,不覺察,減二等。 從牽連之廣和耆保不察覺便治罪,可知立法者嚴厲對付色僧。但司法者是否落實執行?有沒有表示同情的?從中可否探究國家與宗教的關係?以上問題仍需進一步探究。
……
c. 加害人是誰?如僧人個人犯罪、糾眾犯罪,與搢紳、官府、豪橫勾結,甚至是長期和有組織性的犯罪。
d. 受害人是誰?如同道(僧和尼)、信徒、非信徒、婦女、老弱、士人、官員;僧人或會視對方的宗教身分和社會地位而採取不同的手段。
e. 手段為何?如利用信徒的信任、誣告、栽贓、持械、禁錮、使毒、詛咒,或下蠱等。
然而,由於史料的限制,不是每個案件都能提供這些訊息,故下文以犯罪的手段為主,旁及其他各項。除正史外,也多利用筆記小說,內容難免道聽途說和加油添醬,但未必全屬虛構,有些甚至是“可想而知”的常識問題,不過歷史研究講究證據,即使多此一舉也不得不舉些例子,就姑視之為宋代的八卦新聞吧。
佛教三寶是佛寶(徹悟了宇宙人生真理的佛陀)、法寶(佛所親證的成佛之道)、僧寶(依佛法修行的出家弟子),信仰佛教就必須信仰三寶(即皈依三寶),信眾必須尊敬僧人,尤其是已受過在家戒(三皈戒、五戒、八關戒齋、菩薩戒)的信徒,更不得批評和揭發僧人的過失。聖嚴法師說:
佛陀滅後的佛教,供養三寶的物件,乃是偏重於僧寶。又因為佛教主張“依法不依人”的緣故,特別重視正法的流佈與皈依,僧人的生活行為是他們個人的事,只要他們的見解正確,能夠開演佛法,縱然破了禁戒,仍該接受俗人的恭敬供養——這是倫理的要求。
所以,對信徒來說,僧人“僧”的身分就是掩護其罪行的最佳武器,也是信徒對僧人罪行不願聲張的一個原因。對一般人來說,正如學生大都相信老師是有學問和道德的,民眾也大都先入為主(preconception),相信僧人是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亂、不妄語、不飲酒的,因此放心讓僧人登堂入室,製造了僧人偷腥的機會。一位士人就警告:
僧道不可入宅院,猶鼠雀不可入倉廩也。鼠雀入倉廩,未有不食谷粟者;僧道入宅院,未有不為亂行者。此事之必然不可隱者也。予竊見世之士大夫、富家,常令僧道入宅院,與婦人同起居而不知恥……未有不為彼淫汙者。
這發生在同道居多,包括僧人與僧人交合,和僧人與尼姑交合。僧人互相交合可能相當普遍,明清已略有研究,除發洩性慾外,也表示權威和地位,事實上高僧亦利用權威和地位(如師之於徒)來達到性交目的,當然還有彼此的共同需要等,宋代恐不例外。宋承唐律,“師主於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彼此是叔伯與侄子的關係,通常是以下犯上從重量刑,以上犯下從輕處罰,例如弟子殺師主,入惡逆罪,但師主因嗔競毆殺弟子,只徒三年,故殺亦只絞不斬。可惜《師弟子律》失傳,難睹雙方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師生犯奸時,不知是依凡人還是依周親論罪,前者的處罰輕於後者。
僧人亦跟尼姑交合。袁採《世範》的物件是社會大眾,曾警告說: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買賣針灸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李元弼《作邑自箴》的物件是士人階層,《治家》條亦說:
可見底層尼姑的道德水平深受懷疑,她們確會投懷送抱,亦會被逼服從,成為受害者,不必諱言,加害者除了士大夫(如赫赫有名的賈似道以尼為妾)之外,亦有僧官和高僧。明因尼寺是大剎,有各式各樣的尼姑,可選擇性就很高。宋亡前後,“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寢,寺中苦之,於是專作一寮,貯尼之嘗有違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尼站” 。可看到有職有權者之淫威,僧官既是壞蛋,住持也不是好東西。佛法規定尼姑要在十僧十尼面前受戒,高僧就趁她們到寺院時乘機侵犯,政府無法坐視,乃以國法壓倒佛法,下令尼姑在尼寺受戒,一直執行到宋季。
召妓就是買歡,但也有生情的。妓院要做法事功德,僧人便有機會見識綺旎風光。妓女火化,僧人誦曰:
讀來充滿情感,不似出自禪心,因憐生愛就不足為奇了。瞭然迷上李秀奴,在臂上刺字“但願生同極樂國,免教今世苦想思”,可見用情之深。來往日久,衣缽漸空,秀奴不大賣帳,瞭然借酒消愁而愁更愁,可見色與酒是孿生兄弟。瞭然一夕乘醉而至,秀奴拒之不納,君一怒出手,奴倒地不起。執法者是蘇軾,寫了一個花判,拿他的刺字開玩笑,實在欠缺同情心,最後兩句是“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乃押赴市曹處斬 。宋代男娼已成行業,但屬非法,業者要杖一百,目前尚未看到僧人光顧。
一種情況是利用良民對寺院經濟的依賴,如“靈隱寺緇徒甚眾,九里松一街,多素食、香紙、雜賣鋪店,人家婦女,往往皆僧外宅也” 。十分明顯,街上的店鋪依賴寺院及信眾為生,既能招徠生意,僧人便有恃無恐,直接到店裡尋歡,連經營金屋的費用都省了,雖有點仗財欺人,也算互市互利。
另一種情況是丈夫縱容妻子跟僧人私通來賺取生活費,如“兩浙婦人皆事服飾口腹,而恥為營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費者,皆縱其私通,謂之貼夫,公然出入不以為怪。如近寺居人,其所貼者皆僧行者,多至有四五焉”。這跡近以妻為娼,刑法上要將夫妻強行離異,嫖者亦犯奸罪 。
還有一種情況是利用地方歪風,其實也跟金錢有關。針對某些地方的特殊風俗,太宗曾下令地方官吏柔性開導:
應邕、容、桂、廣諸州,婚嫁、喪葬、衣服制度,並殺人以祭鬼,疾病不求醫藥,及僧置妻孥等事,並委本屬長吏,多方化導,漸以治之,無宜峻法,以致煩擾。
移風易俗不是一紙詔令便能達成,一本記載北宋中期到南宋初年掌故的筆記小說仍說:
廣南風俗,市井坐估,多僧人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室家,故其婦女多嫁於僧,欲落髮則行定,既剃度乃成禮。
似乎地方官吏真的依照太宗的詔令,沒有用嚴刑峻法來防止僧人娶妻,可以說是國家法律尊重當地風俗的一個例子。
無論如何,僧人利用平民的經濟需要和地方歪風來行淫和娶妻,是對佛教慈善事業的莫大諷刺。秀州甚至以“佛種”為諱,因為僧人與良家女子多有染 。
僧人與信女發生越軌行為可能最普遍,尤其是失寵的妻妾,缺乏性愛的寡婦和宦官的妻妾等。有一士大夫之妻藉口到寺院,與僧人纏綿悱惻,聲聞於外,被人窺見,告知其夫,掀開衣服一看,果然留有春痕,乃送官究治,僧坐徒,妻杖而離異 。婦女尋找慰藉而求神拜佛,正中淫僧下懷,最易發生騙色兼騙財。這種例子不必多舉了。
詩文和筆記小說隱約記載的交合物件,大都是士大夫,交往的都是文化僧。兩者的地位不盡平等,採取主動的可能以士大夫居多,大膽的僧人亦會挑逗試探。被譽為“伉爽有才氣,聰明絕世,同時僧中無兩”的惠洪,憑其才華廣受士大夫歡迎,增加了親近的機會。他有《次韻寄吳家兄弟》詩:
真可說是惠眼識英雄了。他對吳氏兄弟念念不忘,看到美景也會想起,寫下《香城懷吳氏伯仲》:
這跟杜甫夢李白簡直是兩回事。小說記載,有兩名士人,甲邀請乙“至一處求半日適,飲醇膳美,又有聲色之玩”。及至其地,竟是僧寺,“少年僧姿狀秀美,進趨安詳……左右執事童皆狡〔姣〕好……僧與友〔甲〕謔浪調笑,歡意無間” 。士人與僧人可說情投意合。這再次表示,士大夫因本身的需要,不一定嚴格要求僧人守戒,甚至是破其戒者。
僧人宿於邸店,將化緣所得分與店主夫妻,實際上是先行利誘。妻子“既喜僧姿相,又以數得財”,欲迎還拒。一夕,妻子進入僧人房間,看到滿室佛光,僧人說:“吾非凡人,將度汝,汝勿洩”,乃相交合。以後凡是丈夫外出,二人便相好 。連僧人也批評佛徒愚弄民婦,“與之通淫者,謂之佛法相見” ,可說是上述道顏與無著相見的真實版。以性交為佛法,今日仍有所聞,不必贅述。
這裡所謂詭計,不是雞鳴狗盜之伎或三寸不爛之舌,那是媒人便可做到的,而是指有一定設計和投資的陰謀(plot),如老千的騙局,以顯示僧人工於心計。
士大夫有美妻,僧人化緣看到,“陰設挑致之策”,又時常出沒,故意引起丈夫懷疑。不久丈夫偕妻子赴新任,僧人給妻子送來路費,謂“相別有日,無以表意”,竟是合共百錢之黃金。丈夫醋意大發,認定有姦情,報官處理,自己單車赴任。官府找不到僧人,無法對質,妻子以淚洗面,折騰累月,以證據不足釋放,貧苦無以為生。僧人潛回,指使毫不相干的第三者設計將妻子誘至寺裡,“藏於地牢,姦汙自如”。後來妻子乘隙請人報官,僧人伏罪,妻子也悵恨以死 。
僧人用威力求歡的物件,不但是民婦,還有不少士大夫婦女。一是從私宅或城市通衢大道拐帶或擄走,帶到寺院禁錮,二是趁婦女入廟遊覽後禁錮,之後都是連續姦淫。禁錮是長期性,待僧人厭倦或婦女老病色衰才釋放或殺掉。為逼使婦女就範,會用刀刃威脅。有些是單槍匹馬,有些是集體犯案,手法乾淨俐落,官府鮮能主動破案。寺院的外殼,成了犯罪的掩護,武器、牢房與酒色俱全。僧人一舉犯下賊盜、強姦和殺傷人等重罪,官府通常不留情,殺僧毀寺。
南北宋之交,高階將領在臨安建一寺院,收留南下的北方僧人,不料竟成淫窟。元宵之夜,屬將的妻女入寺觀燈,僧人熱情款待,把母親灌醉殺死,留下女兒洩慾。半年後,女兒乘隙請人通風報訊,高階將領親自帶兵救出屬下的女兒,處死犯案的僧人,逐去其他,把寺院拆毀 。
湖州士人攜妻到杭州探親,人生路不熟。妻子坐上一轎,直奔寺院,出轎始知受拐。僧人以刃威脅,呼救不得。被帶到地牢,有婦女三十三人,“皆有姿色……多是宦家妻妾”,亦有平民婦女,似是用同樣手法拐來。不久又添一少女,是某知州之女,知州到臨安候差,晚上觀燈,少女失散,被僧人喬裝士人,拐帶至此。三十多位婦女被二十多位僧人蹂躪,滿寺都是淫僧。後來三四位婦女逃脫,官府立即捕殺眾僧,把寺焚燬,掘出骸骨三十餘副,是老去或得病的婦女 。另一士人亦在候差,與妻子至市區購物,妻子的轎伕被掉包,抬至一寺。僧人以性命威脅,妻子委屈求全,每晚陪酒侍寢。“月餘,僧力疲意闌”,意即失去性趣,妻子感到危險,哀求歸去,僧人說:“到此本無出理,念爾本分,又可商量”,原來差點要殺人滅口。釋放前一晚,“合之達旦”。妻子不知道寺在何處,但曾在供奉的觀音像上做了記號。官員很聰明,請各寺將觀音像抬來求雨,靈驗的重賞,果然看到有記號的,妻子亦認出僧人,竟是寺院住持,審問得實後戮殺於市 。
這些案件大都發生在城市的通衢大道,而且不分晝夜,令人髮指。僧人竟敢對士大夫婦女下手,可謂色膽包天。他們看準外地來計程車大夫不能久留,只要官府一時不能破案,士大夫離開後便可能不了了之。破案的關鍵,都是婦女本人,不是官府主動查獲,可見僧人做案不留痕跡,堪稱專業罪犯。闔寺僧人參與,可謂有組織性犯罪。一寺距離臨安城有五里之遙,是很好的藏匿地點,其他寺院亦可能如此。色與酒幾乎同時出現,大抵犯酒戒不一定犯色戒,犯色戒幾乎犯酒戒。
2. 犯罪的地點:可說性之所至,凡寺院、妓院、事主居所、城市、村落,無處不可能發生。
3. 犯罪的僧人:地位從一般僧人到寺院住持都有,年紀應與之相應,人數從一人到多人。凡是多人的,亦多使用威力,如拐帶、擄走、禁錮。
4. 犯罪的物件:不分性別、職業、信仰,和社會階層。
5. 犯罪的手段:有些手段有其侷限性,例如宗教職權應主要用於同道(僧和尼),金錢也較難用來誘使士大夫婦女,但大部分手段都可數管齊下和應用於不同的物件,例如利用職權時不排除利用對方的共同需要;藉口性交是佛法,可同時應用於民婦和士大夫婦女;詭計和威力可同時應用於信徒和非信徒等。
當然,最明顯的一點,是僧人犯罪與俗人無異,甚至過無不及,為了滿足性慾,竟用擄人、拐帶、禁錮、強姦和滅口等激烈手段。最令人驚奇的,是僧人用盡各種方法對付士大夫婦女,她們跟民婦處於幾乎完全相同的危險,遠不如我們所想的安全,更沒想到危險是來自僧人,還可能是最大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