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晉中市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碩士卜某失聯13年後,在晉中市和順縣青城鎮一居民家被找到。12月3日,晉中和順縣公安局釋出警情通報稱,“經初步調查,卜某(化名)於2011年5月從家中走失,後被山西省和順縣青城鎮居民張某收留,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核實調查中”。

網友對這個通報並不滿意,認為需要調查是否有“拐賣”“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發生,“卜某有了兩個孩子,她患有精神分裂,是不是自願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
輿情巨大,隨後,和順縣聯合調查組通報如下:2011年7至8月間,卜某曾獨自在青城鎮土嶺村石疊村組及周邊多個村停留10余天,有精神異常表現,未發現被拐賣的線索和證據。卜某在村生活期間,精神疾病症狀明顯,但也常獨自外出購買零食,一定程度排除了非法拘禁。但因為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係並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一、
對於男子張某而言,根據他侄女的說法,當時是去找了警察的。作為一個底層男性,這也是他能力所能達到的最大的程度。卜某既然自由地在村裡生活,他就並沒有隱瞞。即便沒有積極的幫助尋找親人,也並不構成犯罪。
當然,他並不高尚,肯定會有收留當老婆的想法。但這未必構成強姦。
某種程度上,此案的輿情是鐵鏈女一案的延伸。2023年4月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鐵鏈女”的“丈夫”董志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但並沒有被判強姦罪。
這個判決是專業的。網路輿論認為鐵鏈女和精神病女碩士案構成強姦的依據是,1984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但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廢止了這一司法能解釋。
當下司法實踐中,男方與有智障的女方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女方以及所生育的子女予以養育,一般都不認為是強姦罪。在此案中,張某本人說,和卜某沒有領證,但和她辦過酒席,沒有拘禁,更沒有打過她。但張某仍被刑事拘留。
由於明確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所以,在相當多的司法實踐中,仍然有法院引用1984年的《解答》進行定罪,也造成了現在社會的廣泛誤解。
廢止這個司法解釋是一種進步。性權利乃普世人權,是人類固有之自由與權利。女性精神障礙患者即使存在精神方面的缺陷,仍然享有人類正常的權利,包括性權利。如何保障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性權利仍然是一個難題。但如若任何情況下,精神病人或智障都視為強姦,那麼,就剝奪了精神病人和智障的性權利。那麼,為什麼要剝奪精神病人和智障者做一個完整的人,體驗人性的感覺的權利?
主要從事刑法學、刑事政策研究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郭理蓉教授,以及她的研究生董宇琳的論文提出:性權利是一項天賦的權利,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當然享有性權利,但因為生理上的特殊性,其性權利的實現和保護存在著一些現實難題。加強對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性權利的保護,應當完善支援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婚育權實現的制度體系,推動對性防衛能力鑑定以及性同意能力判斷的個案化,對符合條件的適用推定同意理論,建立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遭受性侵後的救助補償制度,為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的性權利保護打造一個從法律到社會、從教育到救助的全方位的制度體系。
這種個案化考察的方法論,不難從倫理層面得到論證。精神病人的性行為,是一個複雜的倫理問題。清醒狀態下的不同意,這個很好判斷。偶爾不清醒,趁著不清醒的時候進行了性行為,清醒的時候反對,這個也很好判斷,以清醒時的意願為準。但如果一個一直不清醒的人呢?性行為本身並不會導致傷害,很多性傷害,是社會構建的禁忌,施加給了個人一種被損害的感知。對不清醒的人來說,這個感知並不存在。所以很多事情要根據細節具體去判斷。
所以,對於此類案件,個案化的考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需的。
人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會產生不同的情景與落差。強調碩士身份,就會與現在的處境形成強烈的反差,這個反差就是這個男人的罪。但實際上,最實際的身份是一個精神病患者。這才是推斷她這十幾年生活的最合適的邏輯起點。那麼,不難得到結論,並不會好太多。
父母不能陪她一輩子,而久病尚無孝子,何況兄弟姐妹,所以,中國家庭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就是找一個條件不好,但忠厚老實的好男人嫁了,生兩三個孩子,照顧她一輩子,吃飽穿暖,平平安安,也就知足了。現在,她有了兩個孩子,成績不錯。這是她在這個世界最大的保障。
的確,這是女性生育能力和生存的殘酷交換。人類並不完美,這世間有太多的苦難,苦難中的人,有太多灰暗的掙扎。所謂的悲憫之心,不是用高高在上的優裕生活中的道德,去施加在他人身上,然後謂之實現了正義,拯救了危難,滿足自己的價值觀審美。而是俯下身,低到塵埃裡,設身處地的,從10年、20年、30年的時間尺度上去考慮。
其實,這些中國底層社會中的生存模式,真實的存在於我們周圍。暫時忘記上野千鶴子、波伏娃,暫時放下tracey、christina的身份,用翠花、二丫、富貴、柱子的身份去觀察,就不難發現這一點。
很多人會不以為然,這些人的潛臺詞是交給國家。這些當下過著優越生活的中產,四十年後,住著8000遠一個月的養老院,都未必不挨護工的打罵和虐待。一個無親無故的精神病人,住在條件更差的福利院裡,會經歷什麼樣的生活呢?現在她有了兒女,兒女再不好,總會噓寒問暖,時不時去看看。

二、
她生育的兒女,當然又在一個哲學性的悖論中。這是註定帶著終生負擔降生的人。到底該如何評價?
2015年8月12日,消防戰士訾青海烈士,在處置天津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犧牲,年僅20歲的生命。訾青海51歲的母親和父親,耗盡積蓄幾十萬,透過輔助生殖懷孕,艱難熬過妊娠反應,生下了一對雙胞胎。當時還有其他幾位犧牲的消防隊員的母親正在嘗試透過輔助生殖技術備孕。
當時一個自認中國沒有“比自己更能站在女性立場思考的男性媒體人”在微博上怒斥:“還有這種傻x,即使不珍惜自己的賤命,也要考慮孩子的感受。當你一臉褶子卻叫孩子叫你媽時,確定孩子內心不會崩潰?”他的微博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隨後中國消防官方微博發聲怒斥。
那麼,一個註定會有年紀很大的父母的孩子,他們的父母欠他們嗎?這是一個複雜的、無解的倫理問題。

類似的問題很多,一些家庭為了給孩子移植幹細胞,會選擇又生一個孩子。再比如,有機率造成遺傳病,生孩子是對的嗎?個子矮生孩子是對的嗎?父輩患有癌症,生孩子是對的嗎?
這個倫理問題可以擴充套件外延:養不起還要生,是對的嗎?不能出國遊學,還要生孩子是對的嗎?這不但指向優生學,還指向最殘酷的弱肉強食的社會達爾文主義。
所以,推到盡,不難發現,這類質疑是不成立的,但同時也不意味著有一個確定的答案。每個人成年人都可以透過自己的選擇給出自己的答案,但不應該以自己的答案限制別人的選擇。我們要用悲憫保持開放性。
三、
網路輿論,因為沒有見到一個活生生的人,就容易帶上戾氣。更容易抽象化地去理解,用抽象的原則性正義,去替代具體的無奈、折中的慈悲。
不可否認的是,此次有如此強烈的輿論,正是因為此前的鐵鏈女。現在輿情很大,對於當地而言,可以慢慢等輿情下來。但與鐵鏈女不同的是,董志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判刑可以給輿情一個交代。但張某辦過酒席、沒虐待、沒拘禁,如果要給輿情一個交代,就只能從強姦入手,判實刑。這有違當下的司法實踐。
某種程度上,這網路上過激女權主義碾壓底層男性的典型例子。其實,更真實的問題是階層之分,而不是性別之分。中產的價值觀審美需求,無情的碾壓底層生存模式。
的確,她生活得不好,但她需要的是幫助,而不是為了滿足正義感,讓她的家庭分崩離析、她的保障徹底被拆散、她的親人反目——雖然,這個家庭給,這些保障,並不美好,是灰色的,甚至帶著醜惡。
父母雖好,但伴不了一輩子;哥嫂雖好,久病床前無孝子。中國民間對這類女性的安排,是一種生存智慧。把這個男人判刑10年,這個女人的生活又該怎麼辦呢?父親被孃家人送進去了,孩子會不會和孃家人反目?這個母親還認嗎?
於是,girls help girls 很可能就變為girls hurt girls,就像厭童輿論,最終受苦的是那個帶著孩子的媽媽。
我不是說這個男人一定無罪,更不是說他道德沒有問題,只是說很多事情,一定要具體地判斷。對於倫理問題,總要保持一些不確定,不要用斬釘截鐵、熱情洋溢正義感去建立天堂。
當地辦案部門壓力肯定很大,他們最安全的選擇,就是向輿論低頭。但我希望他們具體地去考察細節,要充分去考察這十幾年的生活,考慮當事女性的意願,充分地考慮子女的意願。並把這些細節呈現出來,才能兼顧當事人利益、法律、人情,才能調和中產女性價值觀審美和底層弱勢女性的生存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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