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更新產前假相關條例,僱主需遵循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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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帶薪產前假》(New York State Prenatal Leave)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所有私營企業或個人僱主,無論規模大小,必須為每位員工在任何連續的52週週期內,提供最多20小時的帶薪產前假期該假期可用於接受與懷孕相關的醫療保健服務,包括產前檢查、手術、檢測、以及與醫療提供者的溝通等。
近期,紐約市更新了《帶薪安全與病假時間法案》(ESSTA),以滿足紐約州帶薪產前假的相關規定,其中包含了紐約市僱主必須執行的附加要求,我們將在下文中做出詳細的說明。

(圖片來自網路)

對現有病假政策做出更新
紐約市的所有僱主必須將帶薪產前假的相關規定,包括帶薪產前假的時長,任何一次可使用的最低時長,以及有關產前假使用的其它細節等,納入病假政策當中。
此外,政策中也必須包含一項宣告,僱主不能要求員工提交相關的醫療記錄,或披露個人健康狀況的隱私資訊,作為使用帶薪產前假條件。同時,僱主會將收到的關於員工使用產前假的任何資訊保密
當前僱主需在政策變更後14天內通知所有員工,並在將來有進一步變更時繼續執行該通知義務。

(圖片來自網路)

張貼最新政策通知
紐約市僱主需向所有在職員工發放更新後的政策通知,並在新員工入職時提供這份通知。同時,僱主需在工作場所的顯眼處張貼政策更新通知。通知內容需用英文書寫,以及用至少5%的員工主要使用的語言書寫。
(紐約市政府官網給出的通知模板)

在工資單上記錄產前假資訊
僱主必須在員工的工資單上,註明有關產前假的相關資訊,但僅限於在員工使用產前假的期間。在員工使用產前假時,工資單上必須註明在該工資結算週期內使用的帶薪產前假的時長,以及在接下來的52周內剩餘的帶薪產前假時長
綜上,為了保持合規,紐約市僱主必須確保當前公司的政策已經得到更新,並及時向員工發出通知。後續員工在使用帶薪產前假時,僱主需確保員工的工資單上包括產前假使用的相關資訊。必要時,僱主可諮詢專業勞工法律師,獲取針對性的合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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