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首創:今年起,紐約州所有僱主必須提供20小時帶薪產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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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紐約賈律師的第2123篇原創
紐約州帶薪產前假(Paid Prenatal Leave)已於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紐約州成為了全美第一個頒佈立法,要求僱主為員工提供帶薪產前假的州。今天的文章中,我們將針對紐約州最新生效的帶薪產前假的相關條款做出詳細解釋,幫助各位僱主在新年伊始時,及時根據最新法規做好相應合規。
(圖片來自網路
帶薪產前假的主要內容和條件
在《紐約勞動法》第196-b條修正案中,所有私營企業或個人僱主,無論規模大小,必須在任何52周的週期內,提供20小時的帶薪產前假期給所有員工(無論其在職時長、是否全職或兼職),用於接受與懷孕相關的醫療保健服務,包括產前檢查、手術、檢查和與醫療提供者的溝通等。前述52週期限,從員工第一次使用該假期之日起計算
懷孕員工的配偶、伴侶等不能使用此假期陪同進行產檢等服務。
(可使用帶薪產前假的情形 | 截圖來自NYS官網)
紐約州僱主的合規要求
首先,法律規定,帶薪產前假是額外提供的,且與帶薪病假分開帶薪產前假必須按小時計算,並按僱員的正常工資或最低薪資標準(以較高者為準)支付
其次,僱主不得要求員工在休完病假或其它型別假期後,才能休帶薪產前假,是否使用帶薪產前假應由員工自行決定。因員工使用了帶薪產前假,從而減少員工的帶薪病假天數,或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或地點,都將視作不合法的行為
(圖片來自網路)
此外,僱主不能要求員工提交相關的醫療記錄,也不能要求披露個人健康狀況的隱私資訊,作為使用帶薪產前假條件紐約勞工部(NYDOL)鼓勵僱主與員工就帶薪產前假的申請程式進行溝通,包括與其它型別假期相似的提前請假要求、請假流程等。同時,僱主應該及時記錄員工帶薪產前假的使用情況,尤其是第一次的使用時間,以更好地追蹤員工帶薪產前假的使用情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與其它型別的假期不同的是,未使用的帶薪產前假,在員工離職時僱主無需進行償付
在全新的帶薪產前假正式生效之際,紐約州僱主們應仔細閱讀相關條例,並做出合理的調整包括公司政策修訂、員工內部培訓、以及工資系統更新等,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勞工法律師,獲取針對性的合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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