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法國電視一臺報道,員工把公司的東西裝進自己包裡帶回家,這是一個壞習慣,如果被抓住了,可能會有嚴重後果。無論是筆、文具還是廁紙,員工都不能把公司提供的東西帶回家供自己使用。
尚皮尼一名50多歲員工在三年間從公司偷走大約1.9萬歐元的東西,包括清潔用品、咖啡、電子裝置等,因此被解僱,並在3月底被法院判處5個月緩刑,並必須向公司賠償1.03萬歐元。這名男子解釋說,他這樣做是為了是節省開支,也是為了彌補僱主給的加班費不足,僱主不給或只給他很少的加班費。
事實上,這種情況並非罕見。根據社會學家弗朗索瓦·博奈(François Bonnet)在2013年進行的一項研究,法國三分之一的員工承認,曾在工作場所將一些東西拿回家。某種程度上,這些偷竊行為是員工對工作條件不滿的一種反應,但律師喬納森·貝萊切(Jonathan Bellaiche)警告,這是對公司的一種犯罪,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偷竊就是偷竊,不管是偷了一卷衛生紙還是一臺電腦,都一樣要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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