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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創新創業企業、創投管理人、出資人的共同努力之下,尤其在國資平臺和基金的引領之下,科技創新創業的熱情仍能得以儲存。(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文|母基金研究中心 <<<<
12月2日下午,湖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釋出會,解讀《湖南省大力支援大學生創業若干政策措施》。會上,湘江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王先明介紹,湖南省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在設立之初,就充分考慮到了大學生創業的風險問題,也容忍正常的創業風險,因此基金設定了容虧率、盡職免責、損失核銷等規則。基金將按照鼓勵探索、風險共擔、寬容失敗、合規免責的原則支援大學生大膽創業。
“如果大學生創業失敗,只要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依法合規、誠信經營、信守合約,基金會跟大學生共擔創業風險,不會要大學生償還基金投資資金。”王先明表示。
母基金研究中心關注到,此前,湖南省發起設立全國第一隻專業面向大學生創業投資的基金——湖南省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遴選出的管理人為湖南麓山創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該基金作為湖南省金芙蓉科創引導基金下設的第一隻子基金,總規模5.05億元,主要支援在校大學生或應屆大學畢業生創業專案以及師生共同創業的專案。團隊成員不限地域、不限戶籍、不限國籍。該基金對大學生創業的支援不侷限於某一特定領域或行業,硬科技專案、新消費服務專案、文化與科技融合專案、鄉村振興專案等,均在支援之列。
“基金對創業團隊的投資額度設定為50萬元,對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度則為100萬元。”省財政廳副廳長祝孟輝介紹。
祝孟輝表示,基金對創始團隊設有激勵讓利機制、損失核銷機制。具體政策如下:團隊獲得基金投資後的3年內,可以按照原始投資成本回購基金持有的股權;在3年至7年內,則可按照投資成本加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回購基金持有的大部分股權;對於創業失敗的專案,基金將每3年進行一次分級核銷損失處理,確屬創業失敗的大學生無需歸還基金投資,由基金與創業者共擔風險。
母基金研究中心認為,湖南省此舉在全國非常具有前瞻性與創新性,與大學生共擔創業風險,有利於在業內起到示範性帶動作用。
我們關注到,近期,湖南省在發展耐心資本與大膽資本方面重磅舉措頻出,擬立法完善相關容錯機制:11月25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金融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若干規定(草案)》。
《規定(草案)》共十條,嚴格遵循地方立法“不牴觸”的原則,聚焦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等痛點堵點問題,以“小快靈”方式,重點圍繞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基金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銀行、保險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資本市場融資、服務保障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聚焦基金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不願投、不敢投、管不好、退不出等難題,《規定(草案)》圍繞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對政府牽頭設立科技創新類基金引導其他資金資本投入、鼓勵不設定強制回購條款、完善基金業績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綜合評價基金整體運營效果、探索基金多元化退出渠道等方面作了規定。同時,明確要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資創業投資管理體制,並對盡職免責情形作出規定。
《規定(草案)》要求最佳化科技創新類基金管理,合理設定基金虧損容忍度,並對科技創新類基金設定分類別差異化考核指標,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規定草案同時明確,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參與科技創新類創業投資產生損失的,在盡職調查到位、決策程式合規、未謀取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不正當利益的前提下,按有關容錯規定處理。
母基金研究中心認為,湖南省以立法完善對科技金融的支撐保障,尤其是對國有創投不願投、不敢投、管不好、退不出等難題提出了相關解決措施,如鼓勵不設定強制回購條款、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等舉措,都是全國範圍內非常具有前瞻性與創新性的舉措,有利於在國資母基金、引導基金行業內起到示範性帶動作用。
尤其是“鼓勵不設定強制回購條款”,可謂是直指當前業內的焦點問題。今年以來,“對賭”、“回購”問題被推上一級市場的風口浪尖。
在當年經濟上行週期的好日子裡,大家都低估了未來的風險,大家也都沒經驗,投資人敢提、創始人敢籤,回購的問題被繁華所遮掩;在投資期限到期疊加資本市場進入下行週期時,回購問題被瞬間放大。
如今,創業公司集中、批次地觸發回購(特別是創始人個人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投資機構批次訴訟與強制執行),確實已經成為了今天創新創業程序中重要且緊迫的大問題,亟待形成更多共識和解決方案。
近期,在回購方面,也有機構做出新探索:“包括我們在內,現在確實有不少同行都在靈活處理專案的回購:對一些無力回購的專案,我們在讓專案去找回購的‘接盤方’,並不是按估值打折的老股轉讓,而是和回購一樣,採用本金+利率的形式來接手股份;另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一些早就停止經營的專案,尤其是回購義務僅在公司主體層面的專案,一味死磕回購意義不大,我們採用與創始人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如果創始人新創業,我們在其新創業公司佔股的協議,以此來豁免回購。在我們的實踐中,今年確實有透過在創始人新創業公司佔股而後豁免回購的案例,也徵得了國資LP的同意。”北京某早期基金董事總經理告訴母基金研究中心。
不僅是在執行回購方面的靈活處理,業內也有VC主動放棄回購了——對於早期專案不要求回購,放棄協議中回購條款的簽署,以此來跟專案方商談更合適的估值、更透明的信披等更為優越的投資條件。
其實,對VC來說,如果要走到靠回購退出,那多半就已經宣告了這個專案的投資失敗——近期,有律師事務所釋出《VC/PE基金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指出,目前大約13萬個專案、涉及一萬多家公司陸續面臨退出壓力;同時,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人民幣基金為統計口徑,目前風投、私募使用回購權的專案比例超90%。
釋出上述報告的禮豐律師事務所指出,在2019年之前,投資方直接逼迫公司回購的情況較為少見。而如今的回購案件裡,報告顯示,90%起訴方把創始人列為被告,其中10%的創始人淪為失信被執行人。此外,據該律所抽樣公開披露的案件,真正發生的回購裡,平均每家公司只能還上法院判決金額的6%。
所以,很多GP對已投的創業專案啟動訴訟與執行,也有“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因:來自於LP方面的壓力——在今年不光是GP著急想退出專案,對LP來說,子基金退出已成了箭在弦上之事。
“在退出面前,沒有情面可講。涉及到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必須要程式合規。我們已經起訴了不少管理人,也要對十幾只子基金啟動強制清算了。”一家成立於2015年的創投引導基金負責人郭強(化名)告訴母基金研究中心。
某華東地區引導基金負責人王濤(化名)指出,國內絕大多數GP過度依賴IPO退出,DPI根本不到1,而隨著IPO節奏放緩、加之大環境下大量專案估值縮水,就更難以達到DPI大於等於1的要求。GP回不來錢,引導基金管理人就得自己想辦法,但有效的退出方法並不多,在大環境下更是難上加難,不到萬不得已誰都不想走到起訴GP、強制清算這一步,因為即使這樣也不代表能收回資金,並且整個流程非常長。
上述引導基金作為LP的心態,其實子基金GP也同理。子基金GP本身面臨著LP的追責壓力,自然而然就將壓力傳導到了已投的創業企業身上。
因此,今天的創業公司回購潮,就是一個“系統性問題”,沒有誰是獨立的責任者,大家不要對某一種角色某一類行為給予過度責難。
所謂“系統性問題”,往往無法透過苛責某一方直接解決問題。系統性問題,往往是在市場大幅波動和社會變遷之下,歷史上多方累積的“合成謬誤”形成的複雜結果,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只能透過多方協商、真誠合作、共同改變,以尋求更妥善地解決難題,避免產生“鎖死效應”。
因此,如湖南鼓勵不設定強制回購條款、完善國資考核和容錯機制等舉措,都是有利於對解決問題起到示範性作用的務實之舉。
我們在此呼籲,創業公司回購潮困局當中的各方,均應保持理性剋制,宏觀層面保持對中國經濟持續上行、新質生產力發展長期向好的信心,微觀層面保持相互理解與友好協商解決問題的通道,並透過各方合作、共同努力和系統性的制度建設,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
雖然陣痛在所難免,但希望這次創業公司回購潮最終能實現“軟著陸”,對科創產業、對創新創業企業不要產生傷筋動骨、元氣大傷的重大影響,希望在創新創業企業、創投管理人、出資人的共同努力之下,尤其在國資平臺和基金的引領之下,科技創新創業的熱情仍能得以儲存。能在困境時患難與共,方能在順境中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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