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最近的一項裁決顯示,一名租戶聲稱遭房東惡意驅逐,法官雖做出了對他有利的裁決,他將獲得一次向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簡稱RTB)提出申辯的機會,但若想獲得賠償仍須繼續努力。
CTV報道,根據卑詩最高法院本週早些時候釋出在網上的判決書顯示,租客曼加特(Kuljit Singh Mangat)在收到房東丁薩(Sarabjit Singh Dhindsa)的驅逐通知後,於2023年2月底搬出了自己的家。
丁薩聲稱驅逐理由,是他打算將出租房屋用於自己“個人用途”。
但曼加特告訴法庭,他發現丁薩所言非真,是將房屋租給了新房客。
據卑詩省規定,房東或其近親打算自己搬入出租屋,就可以無故驅逐房客。而房東必須使用住宅租務審裁處規定的形式提供終止租賃通知,並且入住該單位一段時間(省府去年將此期限增加到12個月),然後才能再次出租。
如果房東未能按照驅逐通知中所述使用該房屋,將須賠償前房客12個月的租金。
曼加特將丁薩告上RTB,希望獲得賠償,但他的訴訟遭到駁回。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RTB仲裁員駁回此案的理由。
檔案中寫道:“我發現房東沒有根據《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第49條規定,向房客發出正式通知。”“根據租戶在證據中上傳的書面通知,由於(房東)未送達第49條規定的正式通知給租戶,租戶並沒有義務騰出出租單位,也無權獲得該法案第51條規定的12個月的賠償。”
曼加特針對RTB的仲裁向卑詩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複核請求,法官埃爾伍德(Bruce Elwood)審理後得出結論,認為仲裁員的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邏輯”且“違反了《住宅租務法》的立法意圖”。
埃爾伍德指出,丁薩向曼格特提供了一份標有“遷出通知”的檔案,該檔案並不符合RTB規定,不是供房東使用的驅逐通知標準格式。
“在這種情況下,是房東沒有遵守RTB規定。”
“房東向租戶發出了自己的通知,稱租戶需要騰出出租物業供房東個人使用。在房東發出的通知裡,包括其簽名、發出通知日期、租賃單位的地址、通知生效日期以及終止租賃的理由。”
因此,埃爾伍德指出,RTB仲裁員以丁薩使用了錯誤的表格為由拒絕曼加特的索賠申請,本質上是在因房東的過失而懲罰房客。
判決書中寫道:“要求房東使用規定的表格來填寫旨在幫助房客瞭解其權利的資訊,卻以此作為駁回房客申請賠償的理由,這簡直不合邏輯。”
“本案中,當房客按照房東的驅逐通知搬出時,仲裁員拒絕租客的追索權顯然是不合理的。正是房東自己不遵守法規,才導致仲裁員無法做出裁決。”
儘管法官的判決對曼加特有利,但他卻未能獲得賠償。因為法官撤銷了RTB的裁決,並將此案發回給RTB重新審理。
曼加特必須獲得RTB認定,他收到的驅逐通知有效,才能確定他是否有權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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