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黎3月9日(小新)3月初,法國尼斯一名父親因讓兩歲兒子在公園裡小便,被處以68 歐元罰款,理由是違反了地區衛生規定。這一事件引發了廣泛討論,許多人對處罰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儘管當地警察局長隨後取消了罰款並向這位父親道歉,但仍然引發了關於法律適用範圍的討論。那麼,法律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事情發生在尼斯市一個公園,當時還是上午,公園裡幾乎沒有人。兩歲男孩拉斐爾(Raphaël)突然想上廁所,由於公園沒有公共廁所,他的父親羅曼(Romain)便讓他躲到一棵樹後小便。然而,就在此時,兩名公共道路監察員(ASVP)經過,並當場開具了一張罰單,理由是“在公共場所隨地小便”。
這項處罰依據的是《法國刑法典》第 R632-1 條,其中明確規定:
“在公共或私人場所(除非是經管理部門批准的專門區域),傾倒、遺棄、投擲或排放垃圾、廢棄物、排洩物、材料、不潔液體或其他任何物品,包括隨地小便,均屬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典》第 131-13 條,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屬於“二等違規”,最高可被處以 150 歐元罰款。
父母是否要為孩子的行為負責?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事件還涉及另一個問題:父母是否要對孩子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法國法律中確實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責任”,即如果孩子的行為對他人或公共設施造成了損害,父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刑事責任方面,情況則有所不同。
法國刑法並不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與民事責任不同。對此,法國律師、里昂第三大學法律講師 Clément Stievet 解釋道:“在法國刑法中,父母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一原則雖然近年來因某些案件受到質疑,尤其是針對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但在法律上,這一原則目前仍然毫無例外。”
換句話說,如果兒童做出了違法行為,父母不會因此承擔刑事責任,他們最多隻是需要在民事層面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
此外,這起事件的另一個問題是,兩歲兒童是否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法國刑法典》第 122-8 條,只有具備“辨別能力”的未成年人才會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法律通常認為,13 歲以下兒童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只有具備辨別能力的未成年人,才需要為其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根據《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中的規定,享受一定的責任減免。”—— 《刑法典》第 122-8 條
也就是說,兩歲兒童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警方無權對其進行處罰,更不可能因其隨地小便而對其父親開罰單。
在瞭解相關法律後,尼斯市警方最終決定撤銷罰款,並向羅曼一家道歉。尼斯市警察局局長在接受當地媒體《尼斯晨報》採訪時表示:“警方無法對隨地小便的兒童進行罰款。”
同時,他還宣佈對當時執法的兩名公共道路監察員進行內部調查,並稱其“未能正確履行職責”。
雖然最終警方糾正了錯誤,但此事也引發了關於公共場所衛生設施不足的問題討論。畢竟,如果公園裡有公共廁所,或許這起事件根本不會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