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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一)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例項:已咬成輕微傷,但“系情緒激動引發,主觀惡性不大”,不起訴


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衝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外國例項:抗拒逮捕就有罪



中國例項:兒子的反抗是“本能的防護行為”,父親上前拉扯警察叫做“解救”,雖不妥,也無罪。

第三條 實施襲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
例項:又是醉漢,雖然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職務了,但是“沒有造成執法不能”,無罪。

第四條 對於人民警察執法活動存在過錯,在認定行為人暴力襲擊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後果及執法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妥當處理。
人民警察執法活動存在嚴重過錯的,對行為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執法過錯較大,襲擊行為暴力程度較輕、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襲擊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中國駐美大使館專門製作影片教育中國學生:
“遇見(美國)警察,不要……不要……不要……”
“即使你覺得(美國)警察錯了,也不要……”
第五條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例項:醉漢在列車上襲警,沒打成輕微傷,不起訴

第七條 行為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但未實施暴力襲擊行為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例項:又是醉漢,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檢方不批捕

第八條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例項:襲擊兩名協警,緩刑

第十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綜合考慮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賠償損失情況、行為手段、危害後果等情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例項:75歲以上,免單


高中生,免單

美國總統:對執法者的攻擊就是對所有美國人的攻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