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需關注的巴西環境許可制度

一帶一路
王霽虹
中倫律師事務所
高階顧問
徐一白
中倫律師事務所
非權益合夥人
西地理條件優越,在礦業、電力等工業領域均表現出色,吸引了大量國際投資。然而,這些領域同時面臨嚴格的環境保護監管。中國企業若有意在巴西投資和開展礦業、電力或其他工業領域專案,建議全面瞭解當地的環境保護政策,細緻評估專案所需的環境許可,確保合規經營。
適用法律
巴西的環境許可制度是國家環境政策的一部分,旨在保護和管理環境資源。1981年,巴西將環境許可制度納入《國家環境政策》(第6938/81號聯邦法),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強制性實施。2011年,巴西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制度,透過第140/2011號聯邦補充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在環境許可方面的作用和職責。
經第140/2011號聯邦補充法修訂後的《國家環境政策》第10條規定,任何使用環境資源以及當前或將來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的建築設施,其建設、安裝、擴充和使用必須得到巴西政府環境保護機構的事前許可。
簡單來說,巴西的環境許可制度旨在對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專案或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確保其在規劃、設計、施工和運營各階段都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主管機構
巴西政府環境保護機構在環境許可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根據《國家環境政策》,巴西聯邦政府、各州和各市的政府機構及相關基金會負責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這些機構和實體構成了巴西國家環境系統()。在環境許可方面,第140/2011號聯邦補充法進一步確立了各級主管機構的管轄權標準,具體如下。
(1)聯邦:當活動或環境影響涉及到聯邦保護單位、土著土地或多個州時,環境許可程式由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負責。
(2)市:當活動對當地環境造成影響時,環境許可程式由市級環境局負責。
(3)州:對不屬於聯邦和市級管轄範圍的活動,其環境許可程式由州級環境局負責。
另外,考慮到環境許可是一個技術性的多邊程式,直接負責環境許可的主管機構可能需要分析和採納其他政府機構以不具有約束力的方式對環境許可發表的意見。這些政府機構包括奇科-門德斯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局、國家土著基金會和國家歷史和藝術遺產研究所等。
許可和授權
巴西環境許可由環境主管部門頒發,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初步許可:此許可將批准工程地點和工程總體情況、確認工程的環境可行性,並規定在施工階段應遵守的環境保護措施要求,應在施工規劃期間申請。但是,如果相關活動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則應在取得此初步許可之前先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及其報告,並遵守其他法律要求(如公眾聽證、支付補償措施等)。
(2)開工許可:施工方提交的基礎環境計劃經稽核通過後,環境主管稽核並確認了申請人符合初步許可中的條件,即可批准開工建設。
(3)運營許可:環境主管機構在確認申請人遵守運營要求的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後,批准專案運營。
一般而言,被許可人須在到期前120天就上述許可證提出續期申請。另外,環境主管機構可能就不同階段的環境許可設定特定續期條件,未遵守該等條件將無法續期。
中國企業進入巴西開展工業活動或專案時,除了需要取得上述三種環境許可,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環境授權或登記要求。例如,使用自然資源的個人或公司需進行聯邦技術登記(第6938/1981號聯邦法),在水體中排放汙水需取得有關主管機構的事先批准(第9433/1997號聯邦法),涉及抑制植被的活動也需取得的有關主管機構的事先批准(《巴西森林法》,即第12651/2012號聯邦法)。
違規後果
巴西的環境許可制度規定開展活動須在開始前取得相應許可,並在進行過程中嚴格遵循許可的要求。此外,在活動結束後,通常會要求企業向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停用計劃,並核實土壤和地下水的質量。如果活動造成了任何環境損害,還需要進行修復。
違反以上要求的企業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比如修復開發活動對環境和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或作出相應賠償。此外,違規企業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拆除專案、暫停許可等。部分情況下,企業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面臨罰款、喪失稅收優惠或被責令停業等處罰。
作者 | 中倫律師事務所高階顧問王霽虹、非權益合夥人徐一白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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