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透過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該法的出臺引發巨大關注。
在中航基金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鳳凰“K說聯盟”成員鄧海清看來,很多人對《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和實施的意義存在明顯低估。他指出,法律名稱中“促進”二字很關鍵,這不僅是語義表述的差異,更是司法精神的體現。這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立了價值導向,在法律條文存在模糊地帶或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中,司法機關需秉持“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核心原則進行裁量。
鄧海清同時也強調,需要避免將這部法律等同於“政策紅利”進行解讀,其核心價值在於為民營企業確立平等的司法地位,而非特殊優待。這部法律透過消除制度枷鎖、聚焦新質生產力發展,充分體現出國家支援民營經濟的深層決心。
以下為鳳凰網財經與鄧海清的對話,有刪減。
鳳凰網財經:您對《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的感想是什麼?
鄧海清:我對《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很關注,這部法律標誌著政府對民營經濟從“政策性包容”向“法治化保障”的深刻轉變。過去幾十年,民營經濟的發展更多依賴於紅標頭檔案和階段性政策推動,本質上是一種“政策承諾”。比如上世紀80年代允許個體經濟存在,90年代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主要是框架性的調整。但這次不同,它是首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將“兩個毫不動搖”上升為了法律規定。
這種轉變的核心意義在於“確定性”。現在法律成為底線,任何政策出臺前必須經過法律審查,如果違反《民營經濟促進法》,責任主體可能直接面臨違法追責。這種從“政策約束”到“法律約束”的跨越,相當於給民營企業家發了一張“護身符”,以前遇到不公平待遇只能找相關部門反映,現在可以直接用法律維權,這是質的區別。
鳳凰網財經:在您看來,這部法律將從哪些方面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企業發展?
鄧海清:我認為最佳化會體現在三個層面。
第一是打破市場準入的隱形“玻璃門”。之前政策上一直在提“公平競爭”,但實際中,民營企業仍可能面臨一些隱形門檻和選擇性執法的現象。地方政府政策落實有時候取決於執法者的主觀判斷,而這部法律透過建立統一的法律審查機制,將從根本上約束政策制定和執行部門的行為。這種法律層面的約束將有效消除以往政策執行中的不確定性,法律壓力會倒逼規則公平。
第二是緩解融資“老大難”的問題。過去在金融市場上,國有企業跟民營在融資成本上有差別, 有了這部法律,民企在融資上會消除很多不確定性。法律明確提出支援股權、應收賬款等非傳統資產擔保融資,相當於給銀行和金融機構“立規矩”,能透過法律形式推動更加公平的融資環境。
第三是對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有促進作用。中國民營經濟過去靠製造業和出口崛起,但未來增長要靠科技突破。科技創新天然風險高、週期長,許多民企不敢投入,怕政策突變或者權益沒有保障。這部法律保護智慧財產權、明確科技企業融資規則,實際上也是為創新“託底”。這種“制度性保障”比短期補貼更能激發企業的長期信心。
鳳凰網財經:在這部法律中,您最關心哪些板塊?
鄧海清:我最關注金融和科技板塊,這是由民營企業當前面臨的現實挑戰和轉型需求所決定的。
在金融層面,民營企業普遍承受著融資環境不平等帶來的壓力,這種制度性障礙不僅顯著推高經營成本,也導致一些企業因金融規則的不確定性陷入生存危機,典型表現為金融機構集中抽貸等非系統性風險。
從科技角度來看,過去許多民營製造業企業在進行金融融資時,往往以房地產、機械裝置、廠房等實物資產作為擔保。然而,科技型民營企業的融資,不太可能繼續依賴這種實物擔保的方式,而更多會轉向智慧財產權等要素。在科技型民營企業發展與金融融資相結合的過程中,如何為其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命題。
鳳凰網財經:在關稅戰背景下,這些條款的提出,有望從哪些方面增強民營企業韌性,助力中國企業更好的應對關稅戰挑戰?
鄧海清:正如經濟學家克魯格曼說的,“長期經濟增長的密碼,藏在制度質量裡”,《民營經濟促進法》本質是中國“制度性開放”的一環,它不僅是面向國內民營企業的,也是面向外資的。制度的確定性越強,國家對國際資本的吸引力就越大。關稅戰下,美國搞“小院高牆”,製造全球供應鏈的不確定性,是一種破壞性競爭。而中國反其道行之,透過法治化提升自身確定性優勢,正在構築開放型的制度優勢。
具體而言,法律對外釋放兩大訊號,一是給國際資本“定心丸”。外資最怕政策朝令夕改,現在法律將民企保護固化為長期的法律制度,等於告訴外資,中國不會因短期壓力犧牲規則。
二是給民營企業信心。在全球經貿變局背景下,民企不僅面臨著經營難題,還遭遇未來轉型的瓶頸與壓力。此時《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在法律層面確認民營經濟的地位,保障其在未來規則中的平等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增強民營企業家轉型的信心。
鳳凰網財經:您提到了一些政策不確定性給民企帶來的壓力,這部法律將如何解決民營企業面臨的不確定性問題?
鄧海清:這部法律實際能起到的效果和麵臨的挑戰,關鍵在於能否將法律精神和要求系統融入現有制度。比如,交易所制度、政府招商政策、稅務財政規定等,消除以往存在的歧視性條款和雙重標準。
法律的意義並不是直接賦予民營企業經濟利益,而是確立其司法地位,強化在法律體系中的保護,減少模糊地帶。同時,明確法律優先於政策,當民營企業遭遇政策歧視或不合理對待時,能夠依據法律維權。過去政策與行政權處於同一層面,民營企業維權較為困難,現在,藉助法律對抗行政,力量對比發生根本性改變,提升了民營企業的安全感。
此外,《民營經濟促進法》也為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劃定了紅線。以往歧視民營企業可能被視為政治站位問題,現在則上升為違法行為,違法者面臨法律制裁,這讓違規成本大幅增加。
在執法方面,以往地方政府存在釣魚執法、選擇性執法等問題,民營企業因缺乏明確法律條款支撐而處於弱勢地位,如今法律的明確規定大幅壓縮了執法模糊空間和自由裁量權。
在司法體系中,過去民營企業家案件需自身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才介入,且多從民法、經濟法角度處理,現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專項法,司法援助機制得以完善,對執法部門形成更強約束,如果其行為不當,可以被認定為知法犯法,與以往民事糾紛處理情形有本質區別。
鳳凰網財經:關於《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推出,您還有什麼想格外強調的?
鄧海清:很多人低估了這部法律的意義。《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關鍵價值體現在 “促進” 二字上。一方面,它致力於消除過去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打破阻礙民營經濟前行的枷鎖;另一方面,聚焦新質生產力領域,如科技企業融資等,也是制定政策措施增強民營企業發展的安全感與確定性。
相較於單純的 “民營經濟法” 這一中性表述,“民營經濟促進法” 帶有鮮明的積極導向,釋放出國家鼓勵、支援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訊號,明確體現了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扶持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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