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租客拒絕按期搬走,咋辦?

巴黎4月10日(魯佳)住房租約到期後,租客想繼續住一段時間,那麼,房東需要重新簽署租約嗎?口頭協議足夠嗎?
據《資本》報道,巴黎房東弗朗索瓦絲(Françoise)幾個月前通知租客,讓租客搬走,因為她想把房子收回來讓自己的兒子住。按照法律,這是房東可以解除租約的三大理由之一,另外兩大理由是房產轉售,或租客拖欠租金。
弗朗索瓦絲的租客本來計劃在6月搬走,但租客剛剛問她,是否可以在這裡住到9月,因為他找的新公寓到9月才能完成施工。弗朗索瓦絲對此沒有異議,因為她的兒子直到9月才回巴黎。但她也有點擔心,“我如何確保租客到9月能搬走?我們需要簽署新租約嗎?或者租約終止的附加條款?”
巴黎大區凡爾賽(Versailles)律師埃馬紐埃爾·勒費夫爾(Emmanuelle Lefevre)承認,這是合理的擔憂,因為“你永遠無法確定租客是否會在約定的日期搬走,這取決於他的誠信。”而且,如果租客拒絕搬走,即使租約到期,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強制租客離開。房東必須去法院申請驅逐令,這大約需要18個月的時間。
律師指出,由於糾紛的解決程式冗長而低效,房東有必要與租客簽署新協議,或在被終止的租約上背書,“房東與租客必須以書面形式就雙方約定的離開期限達成協議,可以互致掛號信,也可以雙方在同一份檔案上簽字。”為了確保最大程度的安全,最好讓律師起草協議。但她承認,房東“並不一定想為此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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