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融資避險指南:兩個真實案例揭示法律“暗礁”

投融資法律風險管理
王峰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融資是企業日常商業活動中的常見行為。然而,若要透過投融資完美實現商業目標,並保證投融資活動平穩落地,無論是對投資方、融資方、併購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性難題。下面我們將透過兩個典型案例,簡要探討投融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案例一
A國企與B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在受讓B公司持有的部分C公司股權的同時,對C公司進行增資,從而最終達到由A公司控股C公司的目的。股權轉讓和投資工作完成後,進入到階段性付款環節。A國企提出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C公司進行審計。
審計發現,C公司有一項資產屬於非經營性資產,需要剝離。該資產實際是B公司為取得專案以C公司名義投資建設的一處房產,之後無償提供給當地政府部門使用,實際是幫助政府部門解決辦公場地不足的困難。
在法律和財務盡調過程中,B公司曾充分披露上述內容,但當時A國企為加快投資節奏並未提出異議,也未提出剔除或剝離。現實中,A公司以增資後C公司將成為國有控股企業為由,要求C公司滿足國有資產監管要求,並暫停支付後續股權轉讓款。A公司暫停付款對B公司的後續資金安排產生了實質性影響,但B公司經過權衡後,審慎決定不透過法律途徑追究A公司的違約責任。
從前期投資併購的角度看,合同條款沒有約定非經營性資產需要剝離,A公司拒絕付款涉嫌違約;而從國有企業經營的角度看,依法審計並按要求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又似乎並無不妥。現實給雙方出了一道難題。
案例二
M公司是一家從事抗癌藥物研發的高科技企業,在A輪融資時按照合同約定將註冊地登記為B市D區,以享受當地的政策優惠,並響應政府招商引資的需求。在B輪融資過程中,新投資人要求將M公司註冊地遷至B市高新區,並以此作為投資的一個前置性條件。
在B輪融資推進過程中,M公司多次在董事會和股東會上通報相關情況,現有股東也對融資合同條款進行了多輪討論,但未能形成有效的正式決議。為加快推進B輪融資,M公司決定於將公司註冊地遷至B市高新區。
然而,新投資人屬於國有企業,正值其對外投資的內部審批流程出現調整,導致B輪融資稽核程序嚴重滯後,遠超預期。資金遲遲未能到位,M公司的運營面臨嚴峻挑戰。此時,部分老股東開始發難,質疑M公司盲目遷址違反了早前的合同約定,要求M公司承擔遷址造成的損失並消除不利影響。此時,M公司與實際控制人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
特點
投融資裡的法律風險是一個持續演變的動態概念,並非合同簽署完畢就可以高枕無憂。這一風險管理過程猶如一場持續的戰略博弈,需要投資各方保持高度警惕和前瞻性思維。協議各方需要密切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尤其是某些合同履行期限可能長達數月甚至更久。
外部環境的變化常常引發意料之外的分歧,使風險防控面臨挑戰。風險追蹤的關鍵即在於對外部環境的敏感性和應變能力。
初始階段,各方看似利益一致,但隨著合同推進,公司、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利益訴求逐漸分化,利益平衡變得愈發脆弱。
解決方式
及時溝通。交易各方出現分歧時,切忌把問題束之高閣,否則矛盾升級,問題將變得愈加複雜。應該主動及時溝通,謀求協商解決。
留存痕跡。以案例二為例,即便M公司未能形成明確的會議決議,仍需全程嚴謹記錄。從會議通知、議題安排,到會議過程記錄,均應詳細、客觀。“事出有因、做事留痕”的習慣能夠為日後可能的內部澄清或外部法律訴訟提供關鍵證據支援。
謹慎簽署。法律檔案的簽署絕非簡單的形式化動作,而是一個需要高度謹慎和專業判斷的過程。從檔案內容到形式規範的所有細節均需謹慎稽核。商務條件和關鍵條款更是不容有失。落筆簽署即意味著法律約束力生效,任何疏忽都可能帶來巨大風險。若在合同中處於弱勢,建議設定風險對沖機制,並建立爭議解決預案。
作者 |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王峰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投融資法律風險管理。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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