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租客在被業主以收回物業自住為由逐出後,多次回到舊居觀察及蒐集證據,向法庭指稱對方未有依例入夥居住,獲判8.2萬元賠償金;然而業主不服上訴,上訴庭法官認同業主部分理據,判原審裁決無效,發還重審。
麥克倫南 (Neal McLennan) 自2016年起租住於溫哥華卡地亞街 (Cartier Street) 一幢面積達8,000平方呎的房屋,訴訟檔案未有指明具體地點,但顯示那是位於溫西的豪宅集中地桑拿斯區。

圖:加通社
2022年9月,他收到了兩個月的終止租約通知,業主陳曦 (Xi Chen,譯音) 聲稱她要收回物業用作自住。
根據卑詩省住宅租務法 (BC Residential Tenancy Act),如果業主或其近親計劃將會搬進單位居住不少於12個月,便有權下逐客令收回物業。本個案發生於法例修訂之前,當時法例要求的居住期為至少6個月。
去年5月,在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聆訊中,租客指稱業主在收回物業後沒有按照規定入住6個月。租客表示自己在被逐後搬到了附近的一所房子,並經常路過舊居。他發現那裡的大門一直鎖著,垃圾桶沒人動過,泳池更變成了一片沼澤。
業主反駁說,她於2023年2月搬了進去,並提交了照片、水電費單、外賣訂單副本以及一張上面寫有地址的身份證明檔案,作為呈堂證據。她表示,該物業包括一幢主屋和一幢副屋,她在剛搬進去時睡在副屋,主屋正在裝修。
她還準備了一名證人現身作證,以便進一步證明她有入住該處住宅,但仲裁員拒絕了,並謂如有需要會聯絡這名證人。
仲裁員認為業主的辯解理由不充分,未能證明自己已經在該房屋居住了6個月。
仲裁員裁定業主驅逐租客的行為屬於惡意,判租客獲得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租客最後繳付的租金為每月6,865元,因此獲償共82,480元。
業主不服出提出司法複核,投訴審裁處“程式不公”,因為她提供的證人沒有得到作證的機會。她也認為仲裁員判決的理由“明顯不合理”。
在上訴庭本週公佈的複核結果中,陳姓 (Anita Chan,譯音) 法官表示,她同意審裁處對業主有不公平之處。
陳官表示:“這是一項涉及大額款項的裁決,對雙方來說都很重要。”
陳官同意審裁處沒給機會業主的證人陳詞,導致其申辯權未有獲得充分滿足;然而她不同意業主指稱仲裁員是根據“明顯不合理”的理據來作出決定,因此拒絕推翻原來的裁決,判發還審裁處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