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掛牌成立,將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打擊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方面的職能作用
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蘇琦
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官網釋出稱,經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同意,在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加掛“檢察偵查廳”牌子,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
最高檢檢察偵查廳負責辦理法律規定可以由最高檢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檢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並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開展相關工作。
最高檢稱,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將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好地統籌加強檢察偵查機制、機構和專門化建設,更好地助力嚴懲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28個省級檢察院和部分地市級檢察院成立了專門的檢察偵查機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對《財經》表示,檢察偵查廳的掛牌成立是大勢所趨。2018年10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這項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但此前沒有單獨的內部機構承接這一職能,這部分職能此前由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廳具有刑事執行監督職責和對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開展偵查的職能。此次調整之後,在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加掛“檢察偵查廳”牌子,更加凸顯這部分檢察偵查職能的重要性和相對獨立性。不過,這與理想狀態中的新設部門仍有不同。
北京廉政法治協同創新基地主任彭新林對《財經》表示,從職責上看,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二是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此類是針對本屬公安機關管轄但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的一種特殊“提級”或“移轉”機制。最高檢檢察偵查廳管轄的也是這兩類犯罪。最高檢檢察偵查廳的掛牌成立,將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打擊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方面的職能作用,預計會在打擊司法腐敗案件上重點發力,這是該廳的核心職責範疇。如嚴查司法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等犯罪,尤其針對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濫用職權的行為,以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等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改後,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所對應的檢察機關管轄的14個罪名。這14個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程雷進一步解釋稱,這14個罪名中的前五個罪名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後九個罪名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前五個罪名對應的犯罪,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具有天然的監督優勢。後九個罪名,涉及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瀆職類犯罪,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中偵查辦案的便利優勢,同監察機關在司法領域形成反腐敗合力,也是落實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的體現和重要保障。
據2025年3月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顯示,2024年,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等犯罪,依法立案偵查1673人,嚴懲司法腐敗。對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確需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依法立案偵查263人。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1900餘人。
程雷表示,自實施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過程中,全國檢察機關積極行使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加大檢察偵查工作力度和辦案力度,辦案數量呈總體上升趨勢。比如,2019年對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立案偵查871人,2020年立案查辦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1421人。
公開資訊顯示,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楊光明涉嫌徇私枉法案,是自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以來,最高檢直接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第一案”,此案還被列為2023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關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實踐當中的適用異化所引發的案例引起公眾關注,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呼籲最近掛牌的最高檢檢察偵查廳加大監督力度。
此前2025年1月13日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提到,加強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監督。
彭新林表示,對指定監視居住案件的監督,涉及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偵查部門)與相關刑事檢察部門(如普通犯罪檢察、重大犯罪檢察、職務犯罪檢察、經濟犯罪檢察等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可以說是一種“雙重監督+內部協同”的機制。其中,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監督,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的監督,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偵查部門)負責,透過受理控告舉報、巡迴檢察等方式全過程監督。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偵查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等犯罪線索的,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