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大江
來源:法度Law
文章已獲授權
近年來,有兩條法規在中國司法界廣受關注,只因這兩條法規與每個人休慼相關。
其一,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二,尋釁滋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是規定,尋釁滋事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前者,因長期“沉睡”而亟待被喚醒,沒有得到較好的適用,被稱為“沉睡的條款”;後者,繼承了1979年舊刑法“流氓罪”的衣缽,邊界不清,一直存在被泛化適用的傾向,俗稱新時期的“口袋罪”。
這兩條法規近年來的一落一起,一直在律師和媒體的關注中,不時的在社會和司法界有驚濤駭浪的搏鬥,有識之士都希望能讓這兩條法規回到應有的軌道上來。
範辰,就是其中的衝浪人。他的目的就是讓所有守法公民感受到正義和安全。
人物介紹

範辰,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從事律師工作十餘年,注重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現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京師全國刑事委員會理事,中央財經大學預防證券金融犯罪研究所副所長。擅長刑事辯護、智慧財產權等,代理過昌都活佛案、福州趙宇正當防衛案、臨汾陳永智等涉黑案、包頭王永明等涉黑案、保定孫大午案、盤錦周筱贇等尋釁滋事案、河南鶴壁秒抓舉報人案、青海玉樹三兄弟被殺案等多起影響性案件,還代理過十數起非正常死亡案。

趙宇案,讓正當防衛條款不再沉睡
正當防衛,自2018年以來,無疑是最熱的法律術語之一。從2018年8月27日在江蘇崑山發生的“龍哥反殺案”開始,爭論一直延續到同年12月26日的“福州趙宇案”。
當時,在福州打工的趙宇和妻子租住在晉安區城中村一個簡易樓裡,早上當保安,晚上送外賣。26日晚上,夫妻二人在出租屋裡閒話家常的時候,樓下一名女鄰居喊救命的聲音突然傳出……
女鄰居向媒體講述了事件經過。她說:“事發當晚我喝多了酒準備打車回家,(男子)李某要和我一起走。我拒絕了,但他還是跟著我上了計程車。下車後,李某提出要去我的住所,我再次拒絕。他和我保持一米左右的距離,一直尾隨我上樓,進入房間,將我推摁到床上,要對我強暴。當晚,與我同住的女孩賀某也在。我掙扎起來,要求李某離開,李某說離開可以,你要送我到電梯。在電梯口,李某欲強拽我一同離開,我奮力掙脫、跑回,反鎖房門。李某敲門,我們沒有開,他兩三腳將房門踹開。”
接下來的情形,趙宇也曾向媒體講過,他聽到樓下有人在呼救,出於本能就想下去救人,他跑下一層樓來到女鄰居家門口,注意到有兩個人站在門口圍觀,但是沒人進去幫忙,再往門裡一看,一個50歲左右的男子一手掐著女鄰居的脖子,摁到在牆上,一手揮拳打擊頭部,而女鄰居的臉被憋成了青紫色,已經說不出話來。
見此情形,趙宇來不及多想便連忙上前制止,口中念道“打女人的男人是什麼男人”,他拉拽打人男子,隨即一起摔倒在了地上,該男子嘴裡威脅著說“弄死你們”。 兩人起身後,該男子打了趙宇兩拳,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接著上前打了李某兩拳,並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腳。
當晚,事發地轄區派出所民警將案涉人帶回派出所做筆錄,“民警當時沒有讓我一起過去,還以為這事就過去了。”趙宇曾回憶了自己當時的想法。
12月29日,事發第二天,正在醫院陪護臨產妻子的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原來,打人男子經法醫鑑定為腹部橫結腸破裂,構成重傷二級。
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趙宇。
1月10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某正在醫院手術治療,傷情不確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趙宇取保候審。這時的趙宇已經在看守所待了14天,刑事拘留13天,傳喚1天。
2月20日,人民日報官方公眾號俠客島釋出了題為“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姦未遂打麻將?”的報道,隨後,憂心忡忡的趙宇又將自己的遭遇發到了微博,這場見義勇也在媒體、網友的關注中成為當時最熱的話題。
俠客島發文的那天,範辰以趙宇代理律師的身份出現在新京報對該案進行報道的文章中,“今天中午,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將趙宇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目前,趙宇已走出檢察院回家。”
新京報這篇報道中,範辰明確表達了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我將為趙宇做無罪辯護。”
為什麼是無罪辯護?範辰曾向外界公佈過自己對於趙宇案的判斷,他認為趙宇是在打人男子試圖對女鄰居進行強暴的過程中制止了其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
據《刑法》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刑法雖從1979年就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該條款長期以來沒有得到較好的適用,因此被稱為“沉睡”條款。正是這一原因才讓趙宇案在全國引起了巨大反響。
“鐺!”輿論的關注如同趙宇在接到相對不起訴決定書時打在自家鐵皮櫃上的一圈一樣響亮。隨後,屋裡瞬間的死寂很快被趙宇的嚎哭聲充滿。當時,範辰就在趙宇身邊,看到福州區檢察院給趙宇送達的相對不起訴決定書,範辰也感到遺憾。
這份相對不起訴決定書是2月21日凌晨由福州晉安區檢察院作出的,對於這份不起訴決定書,範辰說,“從法律效力上來講,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檢方認定趙宇的行為構成犯罪,只是不予處罰。”
“趙宇覺得自己太委屈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在他看來,他這麼做就還是有罪的。”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的次日上午,一番波折和交涉後,範辰和同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師白雲飛終於拿到了趙宇一案的全部案卷,印證了趙宇完全無罪的判斷,他們決心要為趙宇申訴到底。
當時的範辰不曾想到,轉機會來的這樣快。
3月1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重新審查,經審查後,福州市檢察院又指令晉安區檢察院以正當防衛對趙宇作出完全無罪的不起訴決定。
按照範辰的解釋,兩份決定書的內容雖然都是不起訴,但對趙宇行為的定性卻是完全不同的,檢察院作出的第一次決定是犯罪情節輕微,指的是趙宇的行為存在過錯,但因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即相對不起訴;而第二次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意味著趙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存在犯罪事實,又稱絕對不起訴,或稱法定不起訴。
範辰解釋此案引起廣泛關注的原因,是公眾樸素的正義觀與司法結果之間的矛盾,不能讓為善者受到懲罰,作惡者逍遙法外。案件完結了,影響卻持續至今。
3月19日下午,福州警方給趙宇送去了《見義勇為確認證書》,這份編號為“2019001”的《見義勇為確認證書》記載著:趙宇同志於2018年12月26日在福州市晉安區某公寓樓見一男子對暫住該處的女子實施毆打時,上前制止男子繼續傷害的行為,經調查核實,根據《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確認為見義勇為。
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兩會期間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特別提到了趙宇案,並斬釘截鐵的說,“法絕不能向不法讓步”。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及七個典型案例,其中趙宇正當防衛一案被選入。
2024年初,電影《第二十條》大熱,上映14天就收穫了18億票房,這部被外界稱為“某種意義上的真正的電影”由三個“第二十條”的故事串聯而成,參考了多起較為有影響力的正當防衛案,趙宇案亦是原型案件之一 。

周筱贇案,不讓違法抓捕辯護律師再繼續
對於援手趙宇的原因,範辰事後跟朋友聊過,他說自己是被趙宇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行為感動了。事實上,熟悉範辰或和他有過接觸的人都深知其為人:這是一位常常伸出援手向他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人,趙宇如是,周筱贇亦如是。
2021年8月5日,周筱贇親屬突然透過媒體對外發聲,稱周筱贇於7月29日在廣州住所被遼寧盤錦警方帶走。
周筱贇被盤錦警方帶走或與他當時參與辯護的一樁盤錦的案件有關。2019年11月,盤錦市公安局公開徵集滕某榮等人“套路貸”違法犯罪線索。此後,滕某榮等人被定性為“套路貸”涉惡犯罪團伙並被提起公訴,但辯護律師認為滕某榮的行為是投資對賭,並非高利貸。
隨著時間流逝,印證“警察抓辯方”的證據也越來越多:參與滕某榮案的另一辯護律師聶敏也被盤錦警方從北京家中傳喚後帶走。
範辰回憶此案時提到過一件小事,周筱贇被抓一事公開後,多家媒體先後對盤錦警方進行了核實採訪,當時有警察感到很奇怪,就問了一句“你們為什麼這麼關心這個人呢?”隨後,記者給警察作出瞭解釋,“幫他就是幫我們自己呀。”
為什麼一名律師被抓會同時引發媒體、法律兩個群體的關注呢?這或與周筱贇曾經的職業有關,公開資料顯示,他曾任南方週末記者、南方都市報評論部首席編輯,後轉型為專職律師,專注於經濟犯罪辯護。
就在周家人四處尋找合適的辯護律師時,前媒體人李顯峰律師向他們推薦了範辰,“決定為素未謀面過的周筱贇提供免費辯護,一方面是不想辜負朋友舉薦的信任,另外也是對同行的支援,擔心這個先例一開,今後警方在律師辦理刑事案子的過程中,只要看哪個律師不爽,就可以先把這個律師抓起來,然後再把律師刑拘,或者是更折磨人的指定監所監視居住。”
和範辰一同臨危受命的還有律師趙琮,初步分析案情後,二人的判斷均是要儘快會見周筱贇,瞭解其被抓原因。
因為當時正在外地開庭,一直到了8月5日深夜,範辰才匆匆趕到盤錦與快他一步到達的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琮、盧義傑集合。
律師們趕到盤錦的當晚,盤錦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也釋出了周筱贇的案件資訊:近日,盤錦公安機關在辦理滕某榮涉惡犯罪集團案件中,發現滕某榮之子滕某寒與律師聶某、周某贇共同策劃,由聶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由周某贇在境內外網際網路上釋出散播編造的虛假資訊,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通報中提到的“編造的虛假資訊”指的是一段庭審影片,在上述滕某榮案的庭審現場,公訴方一名孫姓檢察官說出了一段令人震驚的話,“在我們的司法機關當中,收受賄賂不辦事,正是說明了相關的司法工作人員保證了他們的道德底線……筆錄時間與同步錄音錄影時間不一致,證明偵查人員工作的嚴謹性。”
對於警方在通報中給出的關於周筱贇被抓的原因,範辰感到不可思議,“庭審影片本來就是公開的,怎麼能算是編造虛假資訊呢?”
抵達盤錦次日,範辰等律師第一次申請會見周筱贇,未果。
按照刑訴法“48小時之內安排會見”的規定,範辰和其他律師可以在8月6日這天見到周筱贇,但他們一直等到下午仍未得到會見批准,無奈之下,律師們只好擠在掃黑辦的接待室,一邊苦等,一邊寫控告材料。
但隨後響起的電話讓他們警覺起來。
原來,在範辰他們等候會見的時候,幾人先後接到了自稱是盤錦社群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對方問了行程、是否疫苗接種,剛開始我們以為就是尋常的疫情流調,但在結束通話電話後發現了不尋常的地方。”
職業的敏感性讓他們警覺,為了避免律師團隊同時出現“被隔離”的情形,範辰他們立即從酒店退房,乘高鐵到臨近的錦州市過夜。
8月7日一早,範辰等人乘著馳援的張進華律師的汽車返回盤錦,趕往遼東灣新區,盤錦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均在該區辦公,來此反映律師在掃黑辦會見受阻的情況。
反映的過程仍不順利,“皮球”被直接踢回。在市公安局傳達室,控申支隊工作人員在電話裡告知範辰,“這事得找掃黑辦”。
這天的盤錦正值酷暑,投訴無果後,範辰更覺得天氣炎熱。從公安局出來返程途中,突然,一個尾號為110的電話打進了範辰手機,“控申支隊的領導說,明天可以會見了,具體時間讓我們等通知。”
第二次會見,成功。
8日,範辰又特意起了大早,等到下午三點,會見通知終於來了:影片會見,會見律師均要求穿上厚厚的防護服。
範辰他們一邊抗議著說自己有3天內的呈陰性反應的核酸證明,一邊手腳並用迅速穿上防護服。
長達三個小時的會見結束後,範辰、趙琮他們心裡有底了,律師團隊經商議後決定,先對該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即使辯護人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也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該條款增修於2012年3月14日的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因為條款是基於“李莊案”教訓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因此也被稱為“李莊條款”,立法旨意是絕不允許“控方抓辯方”,以防動搖和破壞辯護制度的基石。
上述規定後直接轉化成現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56條第2款, “辯護人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涉嫌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原承辦案件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上述滕某榮一案,其實際偵辦者是盤錦市掃黑辦,抓捕周筱贇的實際偵辦者也是盤錦市掃黑辦,標準的“控方抓辯方”。關於周筱贇、聶敏被抓一事,當時有律師公開表示,這是“李莊案以來對中國律師業最嚴重的一次挑戰”。
回到北京後,律師團隊判斷一致,均認為周筱贇無罪,“網路尋釁滋事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說得明確,此類案件的“虛假資訊”,不是針對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虛假事實,而是針對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公共事件而編造的虛假資訊。”範辰解釋說,這意味著,即使案涉帖子失實,針對的也是特定案件,不是該罪要打擊的虛假資訊,更何況案涉帖子並不屬於編造。公訴人的那兩段“雷語”是真實的,沒有人編造。
8月17日,範辰與趙琮二下盤錦,第三次要求會見,這次會見,他們帶上了申請取保、管轄權異議、反映違法偵查的控告書,但在盤錦奔走了四天後,均未果。
就在範辰等人回京一週後,轉折出現了。8月24日,前著名時政記者褚朝新在其公號上刊發了一封寫給中央政法委領導的公開信,力陳周筱贇一案的管轄問題。文章發出一天後,範辰接到了“可以會見”的簡訊。
第三次奔赴盤錦,第四次要求會見,再次不順利。
當時,周筱贇已經轉為刑事拘留,盤錦市看守所對於會見的要求是“只有接種疫苗才能會見”。
8月27日,認為律師會見權嚴重受損的範辰嘗試用行動引起更多關注:
去全國律協、北京律協反映,但會見周筱贇一事仍石沉大海。不過,就在範辰為周案准備各種應對預案的時候,局勢發生了令人振奮的變化。
據遼寧日報報道,9月16日至17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一督導組一行到盤錦市下沉督導。督導訊息傳出的10天后,範辰收到了遼寧省檢察院發來的簡訊,稱其郵寄給最高檢的材料已經轉到該院。
儘管這一天,範辰還收到了警方已經報捕周筱贇的訊息,但他回憶說,當時的自己已經感到了信心,他猜測最高檢可能已介入周筱贇案,而此前的福州趙宇案,正是因為最高檢介入最終被促成無罪。
轉眼間,時間來到了9月30日,國慶節假期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範辰尋思著:“如果放人,很有可能就在今天。”
30日這天,範辰記不得自己看過多少遍盤錦市檢察院微信公號,幾乎是隔一會就要開啟手機看看公號有沒有更新內容。就這樣一直等到晚上10點多,他終於看到了那份期待已久、也是意料之中的通報,“經審查,周筱贇、聶敏、滕若寒三人編造遼寧省公安廳已形成滕德榮不構成犯罪的結論,盤錦公安機關卻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滕德榮案件偵查導致多家不相關企業被迫關停、瀕臨倒閉等虛假資訊,並在網路上散佈,三人上述行為雖然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其後果尚未達到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2021年9月30日,盤山縣檢察院決定對三人不批准逮捕。”
“我當時在亞運村的一個聚會上激動地宣讀了這個通報,朋友們一片歡呼,都認為是法治的勝利。”範辰回憶說。
國慶節,在離開盤錦前往瀋陽桃仙機場的路上,周筱贇用手機拍下了一張照片:白雲碧空之下,樹木並排林立,照片下面寫著:“自由和尊嚴是生活中最寶貴的財富”。
在寫給大家的感謝信裡,周筱贇特意提到範辰,因為在他被羈押的63天時間裡,範辰前後前往盤錦5次,共計17天。
周筱贇被抓一事過去三年後,在一次與朋友歡聚的聚會上,有人提到那一段經歷時,範辰大笑著說:“總算沒有讓尋釁滋事這個口袋罪把周筱贇裝上。”
周筱贇離開盤錦的次年,2022年9月的一天,範辰曾在辦案閒暇時間前往李斯墓參觀,隨後,他把著名的“黃犬嘆”發在了自己的微博上,“《史記.李斯列傳》: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斯出獄,與其中子俱執,顧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微博發出不久,當時和範辰一同參觀李斯墓的一位朋友也發了一條微博,內容是範辰在李斯墓前說的一段話,“今天拜祭李斯,不是因為他做過了一些好事和壞事,而是因為他命運的起承轉合,沒有真正的法治,所有人都是不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