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虎
【編者按】這是我今年代理的多起職務犯罪中最令人意難平的一起,完全沒有犯罪事實卻近四年一審未判。作為曾做過私募基金合夥人且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我,深知本案根本就不具備行受賄的基本邏輯,監委認定事實的基礎都是錯誤的,卻靠各種刑訊方式獲取口供。以這種方式辦案,讓被調查人承認刺殺特朗普也是有可能的。但如果這樣的案件認定有罪,判決書公佈出去,會成為私募圈的笑話,荒唐至極!所以記者報道後面,附了一篇我助理吳曇律師撰寫的辦案手記。
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黃智洋在2020年12月被留置,官宣落馬。2021年4月被大慶市檢察院以受賄700萬元起訴。
但這位國企幹部的“斡旋受賄案”迄今三年八個多月了,仍沒有做出判決,這在全國刑事案件中極為罕見。
這究竟是怎樣的一個案件呢?

位於北京復興門外大街6號的中國光大實業(集團)大樓。劉虎 攝
01
禍起光大發行的兩隻私募基金
2020年12月4日,黃智洋在光大實業集團的辦公室被黑龍江省監委調查人員帶走,此後以涉嫌受賄罪被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留置。
12月8日,中央紀委監委網站官宣了這個訊息。
2021年4月16日,大慶市檢察院對黃智洋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黃智洋在擔任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朱慧民幫助私營企業主喬相鳴、柳軍投資光大實業公司發起的基金專案,從中收受喬相鳴和柳軍共計人民幣700萬元。”“被告人黃智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024年1月4日,黃智洋案在大慶中院迎來第一次開庭。拖延三年多,原因很可能他自認無罪的堅決態度:自從離開留置點,送往看守所後,他見到主辦檢察官就說此前筆錄是假口供,不真實。結果是,被嚇一跳的主辦檢察官此後近三年間,一次都沒有提審黃智洋。
2024年6月20日,第二次開庭,黃智洋當庭陳述了他在留置期間辦案人員是如何對他威脅、恐嚇、引誘、指供並編造假口供,陷他入罪的全過程,滿堂震驚。
02
筆錄上寫暗號,錄影留下異常畫面
“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間43天,調查人員楊X、郭X偉、席X對我威脅、變相體罰,致使我三次胃出血、昏迷、送大慶市中醫院搶救,我每天嘔吐,身上長滿皰疹。”
黃智洋自述,調查人員恐嚇他要“株連九族”,又說,已經空出來五個監室準備抓他的老婆、兒子、父母等家人,並詢問他的兄弟姐妹住在哪裡,讓黃智洋跪下來求他們。黃智洋被折磨到多次試圖自殺。
2020年12月30日,調查人員得知黃的父親在病危狀態,告訴黃智洋說:“如果你配合,你父親快不行了,可以讓你和父親影片,如果不配合,不讓影片;如果配合,我們知道閆XX對你不好,可以查他。”

大慶市第一和第二看守所。劉虎 攝
根據黃智洋的回憶,2021年1月16日上午,辦案人張X對黃智洋說:“我是副組長,我有權決定,我可以封你的社保賬戶、賣你的房子!”當天晚上,三名辦案人員到2號監室讓黃智洋說出父母叫什麼,兒子叫什麼,妻子叫什麼,哥嫂叫什麼,住在哪裡,說要抓他們……
辦案人拿著列印好的假筆錄逼迫黃智洋簽字,又說:“你先簽個字,你只要配合,你家人就好,你不配合,你家人就失望;你簽完字,咱們再商量接下來怎麼錄影”。
黃智洋痛苦地回憶,考慮到家人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1月17日,他違心在假筆錄上籤了字。
1月18日,張X、劉X舉、席X開始逼其配合錄口供錄影。當黃智洋沒有按照17日晚上的筆錄說,而是按照真實的情況說,張X拍案而起:“你反了!你不按我們的意思說,你是不是要讓你的家人失望啊!我們會讓你比朱慧民還慘,讓你們黃家比朱家還慘!我們要把你判18年,把你和殺人犯、強姦犯關一起,讓你去重刑犯監獄裡服刑!在黑龍江我們能協調。你要想讓你家人好,你就得配合,你一定要認識到這個問題!”
重重壓力之下,黃智洋開始背誦假筆錄。“對我的有罪錄影,均是先彩排,再錄影。”
從黃智洋被留置,到出現第一份認罪筆錄,足足經歷了一個半月,其間案卷中沒有任何筆錄,“原因是,辦案人員拿不到理想口供就不錄影、不做筆錄。”
但即便是被逼認罪,黃智洋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抵抗。據其法庭上講述,2021年1月20日、21日對其彩排後再錄影的過程中,他一直嘔吐,兩次跑到廁所吐血。他感覺自己死不瞑目,就偷偷在喝水的杯子上寫上字:“假的、背的、逼的、記的”,錄的時候故意一低頭一抬頭,並把有字的杯子對著錄影示意了十幾次;當辦案人員拿著不真實筆錄逼其簽字時,他在名字前面寫了英文NO(不),同時在自己寫的“以上筆錄和我說的相符”後面畫了連筆問號。在製作1月22日的筆錄中,他在寫“和我說的相符”時,把“說”字寫為“記”字;在製作錄音錄影時,黃智洋將辦案人員提供給他的一張背誦提綱藏了起來。黃智洋說,之所以做出以上記號,他擔心自己如果死在裡面,冤情永遠無法讓社會、單位、同事知道。
03
“我們50個人(辦案)不能百忙活兩個月,讓我們查你1萬元也行”
庭審中,黃智洋當庭表示:“某辦案人員說是領導定的,在我這兒要查3000萬元,判我10年。結果金額一再降,從3000萬元到2000萬、1000萬、500萬、100萬、50萬、10萬、5萬,最後對我說‘我們50個人(辦案)不能百忙活兩個月,讓我們查你1萬元也行’。”
黃智洋說,他曾經問辦案機關蘇X:“為什麼要讓喬相鳴說我的‘借款有可能還也有可能不還呢?”蘇X說“這樣才能查你!沒有這句話,我們查不了你,領導不給簽字”。
2021年1月23日晚上,三位辦案人告訴他:“今後是大慶市檢察院和大慶市法院審你的案子,我們讓今後辦這個案子的同志檢查了筆錄,他們都是專家,告訴我們‘如果你不帶著喬相鳴、柳軍去找朱慧民的話,你就沒有間接的利用他的職權,加上這些內容今後好判你的罪,我們覺得司法機關比較專業,他們提的有道理,之前你籤的口供不完整,所以筆錄裡必須加上!”
黃智洋說:“如果我不籤呢?”這三人就說:“如果不籤,就抓你的孩子和家人”,席X威脅:“你的家人安全狀況你不考慮了嗎?”經過一晚上的威脅、恐嚇,黃智洋最終在嚴格具備完美犯罪要件的筆錄上籤了字。
當黃智洋在假筆錄上籤完字,席X把寫好的《懺悔錄》也拿來逼他抄寫簽字。
劉XX和席X對他說:“老黃啊,這個字你一簽,我們也聽了今後辦案人員的意見,你就是打官司打到中央,你也打不贏了,不讀個本科8年你是回不來。”
這種做假筆錄的辦法,不僅只用來對付被留置的黃智洋,對兩位“行賄人”也被多次帶往各類辦案點,要求在寫好的假筆錄上簽字,否則就威脅帶往黑龍江辦案點留置,或查其公司。黃智洋家人稱,2021年4月,“行賄人”柳軍把監委辦案人員從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如何威脅、恐嚇並讓他在虛假筆錄簽字的過程告訴黃智洋家人,同時向他們表達了愧疚心情。
在重壓之下,“行賄人”不得不違心簽署了不實筆錄。黃智洋家屬對此做了音像取證,並願意提交給相關部門作為證據。
由於種種特殊原因,監委主辦的案件,非法證據的排除難度極大,但就該案來說,有極其特殊的金融行業門檻值得深入分析——也就是,幫助他人聯絡購買對外公開募款的基金產品,是否可以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黃智洋當庭回憶了介入這兩隻私募基金產品推廣的前因後果。
2016年8月左右,黃智洋在光大信託工作,時任光大實業資本總經理陳岱青兩次找到黃智洋,說實業資本準備發行連連科技和數夢工場兩隻基金,他們已向其它金融機構和基金公司等打電話、發郵件進行募資,但回覆很少,主要原因是早期專案,風險較大,希望他能向他們推薦一些客戶資源。

連連科技。圖片來源網路
陳岱青還邀請黃智洋和他一起參加了鄭州地區的路演,當時有三十多人聽取了募資報告會,其中有兩個客戶(喬相鳴和柳軍)黃智洋比較熟悉,表示要來北京考察洽談。在他們分別幾次來北京瞭解專案期間,有時會找到黃智洋聽取專案看法,並希望黃智洋跟投,他們更放心。
黃智洋的家人告訴筆者,一直以來,光大集團也鼓勵員工跟投公司發起的基金專案,多次正式發文,並提供了一些信貸支援。這些政策在新的環境下越來越緊,到幾乎全部取消,但從來沒有人宣佈跟投基金違法。
04
刑法學專家:幫助購買該基金產品並未謀取不正當利益
投資早期專案的PE基金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的專案,並非適合全部的投資者,也並不能確保盈利。因此,具體到光大實業資本管理團隊發起的這兩個基金專案,黃智洋當時是看好的,否則也不會推動朋友購買,並願意借錢跟投,但絕不可能存在所謂確定性的利潤。
事實上,這兩個專案投入多年至黃智洋被留置時,均未能上市,期間也從未分紅,兩家企業均連年虧損。
庭審後,2024年6月3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興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江溯就黃智洋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研討,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參加研討的法學專家經討論後一致認為:喬相鳴、柳軍均是在滿足投資條件的前提下,透過正常渠道投資了光大實業發起的私募基金專案。由於私募基金的投資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則,投資者之間並不存在競爭關係,且案涉私募基金存在並未足額募集到位的情況,不存在擠佔他人投資機會的可能。因此,喬相鳴、柳軍透過朱慧民投資兩支私募基金的行為並未謀取不正當利益。黃智洋居間介紹的行為因而也並未為二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不構成刑法第388條的受賄罪(斡旋受賄)。
“不能把高風險、不確定的投資行為與確定性採購行賄混淆。”黃智洋的辯護人、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吳丹紅認為,《起訴書》的指控無論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定性以及指控邏輯方面,均存在錯誤。
吳丹紅律師認為,指控完全忽視了私募基金的特點和性質,將具有高風險的、無法確定利益的商業投資行為混淆誤認為是具有競爭性質的、能確定獲得高額利潤的採購行為,這是起訴書最大的邏輯漏洞。
認定黃智洋構成受賄罪必須滿足三項條件,缺一不可:首先,黃智洋必須是利用其職權、地位的便利條件為喬相鳴、柳軍謀利;其次,黃智洋為喬相鳴、柳軍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再次,黃智洋確係收取了喬相鳴、柳軍給予的款項。但上述三項條件均不具備。
首先,黃智洋被指控“幫助喬相鳴、柳軍投資光大實業發起的基金專案”。投資私募基金的行為是具有極高商業風險的投資行為,不可能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目前,對私募基金的所有監管規定中都是對私募基金髮行者的限制和約束,所有涉嫌的違規、犯罪都是針對發行人、融資者的。對於投資者而言,只需要識別風險,因此對其資產量和收入做了一些限制。
由於合格投資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極高的風險性,募資並不容易,常常出現募集資金無法達到發行備案的資金量。因此,購買私募基金這種投資行為與需要透過“招投標”層層審批等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為具有本質區別。
光大實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胡瓊證詞顯示:“光大實業沒有制定過關於外部投資方的標準,工作中都是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要求為標準。“天津寶圖投資中心和天津致遠泰豐投資中心都是投資人,私募基金專案我們只需要對投資專案做盡職調查,投資人是給我們錢的,我們不用對投資人做盡職調查。”
這證明了光大實業從未對投資方設定門檻,從未限制外部投資方出資的比例和上限。也就意味著外部投資者之間沒有競爭和限制。而且投資人是給光大錢的,光大沒有理由將投資人拒之門外。
黃智洋、朱慧民的筆錄中都顯示當初喬相鳴想投資3000萬元,朱慧民要喬相鳴投資1個億,喬相鳴為此還聯絡其他投資人一起投資。
《光大實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補充決議》顯示:天津宏垠基金總規模為6.31 億元至10.51億元,但最後只募集到4個多億,沒達到計劃規模的最低標準,不得不以貸款補足。

光大實業是一家金控方向的集團公司。劉虎 攝
該案中,光大實業資管公司總經理陳岱青是涉案兩隻基金的發起、募集、成立全程唯一的決策者、執行者、經歷者,且陳岱青主動找黃智洋幫忙募資,但是本案卻缺少了這個關鍵人物的證言,陳岱青既沒有筆錄,也不被允許出庭(律師申請陳岱青出庭作證,未獲准許),這是不符合正常邏輯的。陳岱青證言的缺失,會直接導致整個案件事實根本查不清楚。
“所有人都知道陳岱青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人也都能找到陳岱青,更不用說監委。為什麼監委不找陳岱青做筆錄?因為監委知道找到了陳岱青就能證明這個案件不是行受賄的關係。監委對陳岱青的刻意迴避說明了: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吳丹紅說。
公訴人認為光大實業投資的連連科技和數夢工場是十分優質的基金專案,未來具有非常高昂的利益回報。
但事實上,連連支付專案,基金所投資企業為擴張期,屬於D輪融資,投資建議存續期為3+1年,目前已經八年多了,期間未曾分紅;數夢工場專案,基金所投資企業成立於2015年,屬於起步期企業,光大實業為A輪投資者,該公司截止2021年底一直是虧損狀態,目前為上市準備期。
因此,吳丹紅認為,兩基金專案具有共同的特點:融資早、期限長、至今未上市、未盈利,未分紅,該投資利益尚且不是確定利益,更談不上是“不正當利益”。
該案中,黃智洋當時在光大興隴信託公司任職,朱慧民在光大實業公司任職,這兩家公司都是光大集團下屬的一級單位,黃智洋和朱慧民之間不存在職務隸屬關係,或者權力制約關係。黃智洋之所以向喬相鳴、柳軍推薦私募基金專案,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作為專案發行人、管理人之一的陳岱青主動找到他,請求幫忙募集基金、推薦客戶。陳岱青是黃在光大金控時期的老同事,黃智洋基於幫助兄弟單位發展業務,推介介紹的客戶。
從光大集團角度,黃智洋為光大實業推薦、介紹客戶的行為是符合單位規定的,且被積極鼓勵。光大集團長期以來一直是提倡並要求系統內兄弟單位之間要客戶資源共享、加強業務聯動,為此專門釋出《集團所屬企業聯動考評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所有相關企業彼此之間進行交叉銷售、推薦金融產品,並制定了聯動考評指標。
考評指標顯示,光大集團的各公司均對業務聯動、交叉銷售進行了要求,光大信託和光大實業也明確規定“在自身開發和投資的客戶以及客戶的上下游鏈中,推介其他企業金融產品和實業專案。”
連連專案基金計劃規模為9億元,而最後從外部募到資金僅2.1億元,在募資未達到專案公司要求金額後,光大實業透過民生銀行融資3億元,自己出資1.21億元,最終基金規模為6.31億元;數夢專案基金成立規模為5.55億元,外部投資人3.55億元,光大實業自己出資 2億元,其中的13266.6666萬元則是光大實業透過建行深圳分行配資。
辯護人表示,從光大實業發行私募基金的情況來看,根本不存在公訴人指控的因黃智洋介紹了投資者喬相鳴、柳軍,造成了不正當競爭、佔用了其他投資人投資額度的事實,相反,黃智洋推薦投資者的行為,為光大實業解了融資難的燃眉之急。
黃智洋回憶,留置期間,一位黑龍江紀委負責宣傳教育的官員帶著電視臺人員找到黃智洋,準備拍攝警示教育片,但在問了黃智洋兩個問題並得到解答後,沒有錄製就帶著電視臺人走了。“這個細節可見,連並非直接辦案的監委內部人,對此案都感覺匪夷所思。”
黃智洋作為30多年的金融從業者,其在多個金融機構擔任中、高層崗位,負責過貸款審批、人事、投資等業務,黑龍江監委和光大集團紀檢組對黃智洋和家人從大學畢業開始進行了徹查,在掘地三尺的深挖下,並未有說不清楚的問題。
05
所謂行賄,系刑訊逼供而來的非法證據
如前所述,黃智洋無論庭前會議還是庭審中都明確表示其在監委所做筆錄不實,均是辦案人員提前列印好材料讓其背誦而來。他還強調,是給陳岱青推薦的投資者,而不是給朱慧民。喬相鳴和柳軍根本就不是透過黃智洋認識接觸的朱慧民。
黃智洋在庭審中表示,喬相鳴和柳軍是主動要求給黃智洋借款配資,他們知道私募基金的風險高,如果黃智洋敢一起跟投,會增強他們投資的信心,否則,黃智洋介紹了專案,自己都不敢跟投,喬相鳴、柳軍憑什麼相信黃智洋的介紹?
黃智洋回憶,當時,喬相鳴提出可以1:1配資,進行專項投資,並希望黃智洋投資50%押在他的公司,配資50%作為借款,期限5年,年息8%。黃智洋遂用房子抵押貸款加工資350萬元,又向親戚籌集150萬元,共500萬元分兩筆轉入致遠泰豐,分別簽訂了《借款協議》兩份,其中一份借款為2016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另一筆為2017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兩筆配資均約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如逾期則支付滯納金。
另一筆借款客戶柳軍,他投資實業專案也希望黃智洋一起跟投,因黃智洋已無資金投資,柳軍表示可以借給黃智洋200萬元,年息8%,並要求必須投到他專門成立的專項公司進行控制,資金不得出賬戶,並跟投到專案基金裡,到期還本付息,辦理了借款手續。這兩筆借款,由於專案週期長,不確定性多,黃智洋計劃到期前用賣掉鄭州的房子加上工資收入進行償還。

大慶市中級法院。劉虎 攝
“事實上,喬相鳴、柳軍借款給黃智洋配資的真實目的是風險繫結。三人早年相識,黃智洋在本案中僅起到介紹專案的作用,黃智洋與喬相鳴、柳軍基於朋友關係以及信任關係,給黃智洋借款配資。”吳丹紅說。
06
“受賄人”被羈押將近四年,“行賄人”至今逍遙法外?
黃智洋的家人質疑:喬相鳴、柳軍筆錄中分別承認行賄1000萬元和400萬元,喬相鳴同時還犯有職務侵佔1000萬元,行賄人喬相鳴、柳軍的犯罪事實也早已查清,受賄人黃智洋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被羈押三年八個多月了,而該兩行賄人目前卻依然逍遙法外。這是為什麼?
2021年9月8日,中紀委國家監委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意見》強調,要堅決查處行賄行為,對查辦案件中涉及的行賄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
“而黃案中辦案人員執法犯法、故意包庇、放縱重大犯罪嫌疑人,公然和總書記、中紀委的要求背道而馳!他們這樣的違法做法,唯一的理由就是用免除對行賄人不處理來換取他們對黃智洋的汙衊!”
“大慶市檢察院、大慶中院都知道應該行受賄一起查,為什麼都不管呢?因為都清楚:這兩個行賄人如果說實話了,如果出庭了,黃智洋的案子就辦不成了,辦案機關想汙衊、陷害黃智洋就做不成了!”
該案的程式問題也令人詬病。2021年4月開始,辯護律師就申請調取同步錄音錄影。2023年10月庭前會議,律師們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要求傳喚關鍵證人陳岱青出庭,要求通知兩個證人出庭質證,要求調查人員出庭,大慶市檢察院、大慶中院都不允許。
2021年3月4日,黃智洋被從留置點移送去看守所的路上告訴主辦檢察官聶樹平,他的口供都是假的、不真實的。遺憾的是,此後三年多,他就再未見過該檢察官。
黃智洋的家人表示,“近四年來,我們經歷的這一切痛苦和折磨,是用言語無法描述的。黃智洋一直堅持無罪,我們支援他,就算是判最重的刑罰,我們也要無罪申辯下去!”
延伸閱讀:吳曇律師撰寫的關於該案庭審情況的文章
最近和吳老師參與了幾起監委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這幾起案件有著驚人的相似,被告人都堅決不認罪、被告人都當庭怒斥監委違法辦案、違法逼供。巧合的是,這幾起職務犯罪案件都集中在了今年上半年開庭,職務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都赤裸裸暴露在公眾視野。
每次會見被告人,第一句話都是告訴被告人必須如實向律師陳述事實,如果被告人確實存在犯罪事實,辯護人會為被告人爭取最輕的量刑,絕對不可能慫恿被告人翻供,如果不存在犯罪事實,辯護人會從事實和證據角度出發,幫被告人還原事實真相。無論是王現敏案、高飛案,還是今天文章中的黃某洋案,被告人都非常堅定地告訴辯護人,無論付出怎樣的代價、承擔怎樣的後果,我都要堅持還原事實真相、我相信法律、相信正義!

2024年6月20日,是黃某洋受賄罪一案的時隔半年後的第二次開庭審理,當天開完庭已是晚上十點多,黃某洋當庭陳述了自己如何被監委辦案人員逼迫背下虛假筆錄、監居期間如何被折磨到三次胃出血住院後,其姐姐終於忍不住崩潰大哭,“老天不會放過他們的”“他們都會下地獄的”……家屬一路痛哭一路痛斥違法辦案人員,哭聲響徹整個法院。從黃某洋被監委留置到本案開完庭,長達三年八個月時間,對被告人和他們的家人而言,每一天都是煎熬,開庭於他們而言是一種期盼,是將冤屈宣之於口、是期待法律信仰能夠拯救他們、還原事實真相的唯一一次機會。
放眼望去,黃某洋案的受賄模式在所有受賄罪型別中都是非常罕見的,本案的被告人黃某洋,當初只是為了幫助自己曾經的老部下陳某青完成光大公司的銷售業績,給兩個老朋友推薦了光大發行的私募基金,為了讓老朋友對推薦的專案放心,黃某洋同樣以自有資金投資,甚至借款配資,共同投資到專案中。至今,黃某洋不僅沒有獲取任何高額收益,甚至虧損了自有本金、背上高額債務和利息,不僅如此,借款配資的行為甚至被指控為受賄犯罪。而本案的指控邏輯是,投資者為了能夠認購上這種高風險的私募基金,不惜向介紹人黃某洋行賄,請求黃某洋將投資者引薦給光大實業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朱某,黃某洋構成斡旋受賄。這種指控邏輯不僅不符合斡旋受賄的犯罪構成,更不符合金融市場的正常交易規則的。

本案中,吳丹紅律師從私募基金性質、黃某洋職權、事實與證據等方面充分論述了黃某洋根本不可能構成受賄罪。
1、違背常理的指控邏輯——私募基金高風險的基本屬性決定了投資者不可能、也不需要透過行賄手段認購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設立的投資基金,具有投資週期長、流動性較差、收益波動性高、風險大的特徵,有的投資專案會發生本金虧損,甚至可能導致本金歸零。投資私募基金的行為就是一項具有一定風險的商業投資行為,投資者只要符合承擔風險能力、具備一定資金規模條件即可,在投資私募基金的程式上是不存在任何所謂的“門檻”或限制的。而且,由於合格投資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極高的風險性,往往導致募資困難,常常出現無法募集資金無法達到發行備案的資金量。簡而言之一句話,私募基金是買方市場,是融資者求著買方認購,不是買方求著融資者購買。
本案中,光大實業公司副總經理胡某也明確表示光大實業公司從未對投資方設定門檻,從未對限制外部投資方出資的比例和上限。胡某還表示而且投資人是給光大錢的,光大不需要對投資人進行任何調查和限制,光大沒有理由將投資人拒之門外。
而且,本案有一處關鍵細節,本案中的投資人喬某想投資3000萬元,朱某卻要求其投資1個億,喬某為此還不得不尋找其他投資人一起投資。如果投資該私募基金競爭人數眾多、額度有限,為何主動要求喬某增加投資資金,主動要求佔用他人額度呢?明顯不符合邏輯。而且光大實業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跟投,採取各種優惠手段,返還超額收益和管理費等優惠,以此吸引投資者,這一點也證明了對於光大集團而言,是希望儘可能吸引到更多的投資者的,並不存在投資者需要競爭投資的情況。黃某洋作為光大信託公司的員工,協助光大實業公司推薦、推銷其發行的金融產品,是完全符合光大集團內部倡導兄弟單位業務聯動的要求的,甚至是被企業予以支援的行為。按理說,黃某洋給光大介紹客戶的行為本來應該是得到光大的獎勵的,不想自己轉而卻成為了階下囚。
本案涉案的私募基金融資早、期限長、長達六七年未上市、未分紅,迄今為止更沒有任何盈利、分紅,足以說明涉案的基金專案並非是私募基金裡最為優質的專案,且投資的專案能否上市、投資人能否獲得回報、回報率多少至今仍然未知,該投資行為尚且是不確定利益,更談不上是“不正當利益”。
所以,將這種金融市場上,融資者需要求助投資人來投資的高風險專案指控為投資者需要透過行賄方式給融資人送錢才能獲得投資機會的行賄行為,不僅違反常理、更是違背金融市場的商業屬性。
2、職務犯罪中的“黑匣子”——缺失的同步錄音錄影
明明是黃某洋借款配資,所有借款的客觀證據都齊備,卻偏偏被說成是受賄,理由和依據就是“行賄人”和“受賄人”筆錄。“受賄人”對筆錄不認可、“行賄人”不讓出庭,這種情況下主觀證據就這麼輕易地否認了客觀證據。黃某洋無論在庭前會議還是庭審中,無數次提到自己在監委被威脅、被逼迫背誦筆錄的事實,甚至多次被逼迫至胃出血住院,黃某洋提出其在同錄中曾悄悄留下自己被迫的痕跡,辯護人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提出質疑,並多次提出調取同步錄音錄影的申請,但未獲准許。現有證據線索如此明顯的情況下,明明調取同錄就能查明真相,卻難如登天,這也是職務犯罪案件難以平冤的主要原因所在吧。
調取同錄難這一現象不僅僅出現在黃某洋案中,可以說職務犯罪案件中共同面臨的阻礙。《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開展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影,並保持錄音錄影資料的完整性。錄音錄影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留存備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影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批依法予以提供。”根據法律規定,監委進行詢問、訊問工作時是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如果真的是秉承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定罪量刑的目的審理案件,調取、查閱同錄不應該是共同的目標嗎?這一合理要求為什麼落實的如此艱難?
3、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消失的關鍵證人
辯護人多次申請本案的重要證人出庭,均未獲准許。尤其是投資人喬某、柳某作為本案的證人,也是行賄人,既沒有到庭接收詢問,也沒有被追究任何行賄責任。這種情況下行賄人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明顯是存疑的,根本無法排除行賄人是為了規避自身責任而按照監委要求作出的虛假陳述。事實上,喬某、柳某本人私下曾親口承認自己是受到監委威脅,才不得不配合監委做的虛假筆錄,該情況亦有證據線索。只要法院通知證人出庭,此案必定水落石出。可惜,這些合理合法的申請都被拒絕。
而本案的另一關鍵證人,即黃某洋幫助融資的陳某青在本案中如同消失一般,辯護人多次申請陳某青出庭陳述融資經過,陳某青不僅沒有到庭,甚至在案連筆錄都沒有。所有人都知道陳某青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人也都能找到陳某青,更不用說監委,為什麼監委不找陳某青做筆錄?因為監委知道找到了陳某青就能證明這個案件不是行受賄、更能證明黃某洋無罪,所以監委對陳某青的刻意迴避恰恰說明了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
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斡旋受賄和中介活動有明確的指導意見,黃某洋行為完全不構成受賄犯罪
吳丹紅律師開庭過程中向法院遞交了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釋出的一篇文章《斡旋受賄還是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該文透過一起案例對斡旋受賄和中介活動進行了明確區分,這起中紀委釋出的案例性質與本案几乎是一樣的,黃某洋和朱某之間沒有隸屬、制約關係;黃某洋介紹的投資人資質也符合程式、要求,投資行為具有正當性,沒有破壞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原則。辯護人遞交了這份案例後,公訴人給予的回應讓人苦笑不得,公訴人認為參考案例中當事人是承認收了錢的,本案中黃某洋不承認其收了錢,所以不具有可採性。公訴人如此回應令人瞠目,按照中紀委釋出的這個案例,就算黃某洋收取了費用都不應該算受賄,更何況其沒有私自收取任何費用。不僅如此,借款配資的行為甚至可能讓黃某洋背上鉅額債務,因為從目前情況來看,涉案的私募基金大機率是虧損的。
黃某洋工作多年,沒有過任何違法違紀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其工作能力、口碑,公司以及同事都是有目共睹。本案中,黃某洋為兄弟單位介紹投資者的行為不僅沒有損害公司利益、沒有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相反,其是積極幫助光大公司尋找投資者、積極幫助光大融資,而且沒有從中收取應得的顧問費,黃某洋何罪之有?僅憑在案的這些虛假的筆錄就能認定一個人構成犯罪、決定一個人的甚至一個家庭的一生了嗎?開完庭後,尤其是聽完黃某洋本人當庭陳述自己如何被監委辦案人員逼供的情形後,被告人家屬在庭外崩潰痛哭,相信公訴人和法官都聽到了,心裡真的沒有一絲動容嗎?
職務犯罪冤假錯案糾正之難,遠高於其他型別案件,司法機關在面對監委這樣的強權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也存在諸多為難之處,然而,任何權力機關都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不是嗎?司法公正從來都不應該只是口號,更應該落實到行動上。
(上述辦案手記作者系本人助理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吳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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