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反舞弊反腐敗的三大實戰要點

專家策略
李天航
滙業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弊與腐敗是每個企業不得不面對的挑戰,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還會破壞企業的文化根基。然而,不少企業缺乏有效的預防和應對機制。本文將從三個核心問題出發,為企業提供反舞弊反腐敗的思路。
處理範圍
反舞弊反腐敗工作的第一步是界定合理的處理範圍。由於企業的反舞弊反腐敗工作屬於勞動僱傭範疇,企業在界定具體處理範圍時,應當以相關行為是否影響企業合法利益以及員工與企業間的勞動關係作為衡量標準。
界定範圍過寬可能損害員工的正當合法利益,在具體訴訟中可能不被支援。反之,界定範圍過窄可能導致企業無法有效處置舞弊與腐敗行為,尤其是當相關行為未直接構成違法或犯罪時。
制度建設
企業對內部舞弊與腐敗行為的調查具有特殊性。一方面,這個過程缺乏公權力的介入;另一方面,員工的舞弊與腐敗行為是對企業合法利益及勞動關係的侵害,企業有權在勞動法範疇內進行處理。
因此,建議企業透過內部規章制度明確調查和處置的許可權,尤其是企業調查的權利、員工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舞弊與腐敗行為的處罰等。具體應涵蓋以下相關制度。
個人資訊處理規則。企業對舞弊與腐敗行為的調查離不開對員工個人資訊的處理,比如在利益衝突、職務侵佔等行為的查處中,核查配偶和近親屬資訊是必要的手段。《個人資訊保護法》要求企業在處理員工個人資訊前告知員工並獲得同意,同時審查個人資訊處理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等。企業應制定員工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確內部調查涉及的員工個人資訊欄位、處理方式、保護措施及儲存期限。若涉及敏感個人資訊,應取得員工單獨同意並做好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如需獲取員工配偶和近親屬資訊,也應告知員工並獲得同意。
利益衝突制度。利益衝突制度是反舞弊反腐敗制度的關鍵一環,內容包括:(1)利益衝突的情形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員工任職利益衝突(上下級之間存在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衝突關係)、履職與忠誠義務利益衝突(在公司外兼職/持股、與經銷商或供應商股東等存在其他利益關聯)等;(2)利益衝突解決模式,即發生、發現利益衝突情形時,是否允許透過申報、同意的形式予以豁免;(3)利益衝突的罰則,是否設定後果要件等。
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投訴舉報是發現舞弊與腐敗行為的重要渠道,其處理制度內容包括:(1)受理範圍,具體應當與前述第一部分“處理範圍”相一致,但不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相關問題(如薪酬、福利、待遇、考評結果等);(2)受理流程,如受理條件、處理程式(實名舉報/匿名舉報)、舉報規範(重複、過激舉報處理)等;(3)其他規範,如調查流程、調查的權利和義務、調查結果告知與處理、舉報人保護和獎勵等。
其他相關制度。一般包括:(1)電子裝置使用與資料處理制度,即電子裝置及相關資訊系統賬戶的配置/配備、使用制度規範與臺賬;(2)員工配合調查的義務,具體應透過員工手冊或專門的規章制度明確相應義務和處罰;(3)其他監管制度,如採購、銷售、價格制定、供應商入庫、關鍵崗位職責界定等。
處理方案
企業反舞弊反腐敗並不以刑事追責為唯一目的。企業完成內部調查後,一般有以下四種處置方式:
(1)調查未發現舞弊與腐敗行為或排除嫌疑的,若已與被舉報人、被調查人接觸,應當向被舉報人、被調查人及時反饋調查情況;
(2)調查證實存在舞弊與腐敗行為的,若構成違紀但未達到解僱標準,應依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進行違紀處理;若符合解僱要求,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涉嫌犯罪或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可依法向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提起告訴/控告;
(4)舞弊與腐敗行為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追償經濟損失。
實踐中,即使員工的舞弊與腐敗行為符合違紀處理條件或涉嫌犯罪,企業往往基於各種考量(如上市公司避免負面影響)選擇與被調查人協商解決。然而,若收集的證據足以啟動刑事控告,將推動協商達成更有利於企業的方案。
企業反舞弊反腐敗是一項操作性和實踐性極強的法律事項。除本文闡述的三個方面外,企業還應關注個案調查、人員訪談等環節,建立健全相關機制。
作者 滙業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李天航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企業反舞弊反腐敗的三大要件。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往期專欄精選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專家策略的相關內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