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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詩省一名居住於城市屋的業主因經常長時間使用吸塵器,多次被鄰居們投訴,住宅的物業管理公司向其發出共8,200元罰款,糾紛鬧至卑詩民事審裁處 (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審裁官雖不認為業主發出噪音合理,但最終判物管公司敗訴。
根據審裁處的判決內容,業主胡一飛 (Yi-Fei Hu,譯音) 住處所在的綜合住宅,包括一些兩層高的城市屋和毗鄰一幢十層高住宅大廈。他先被毗鄰大廈一名居住在6樓的住戶投訴,指他經常用吸塵器清理露臺和陽臺發出噪音,違反了附例。

在接下來的三週內,再有五宗投訴,全部均指胡“幾乎每天都用吸塵器,有時甚至長達數小時”。
之後的一年內,類似的投訴不斷湧現,物業管理公司發出了警告信,並最終以違反附例和製造不合理噪音造成滋擾,而向胡先生處以8,200元罰款,胡向審裁處提訴。
審裁官坎佈雷 (J. Garth Cambrey) 裁定物管公司這些罰款無效,因為鄰居的多次投訴沒有得到適當調查,而且也未能證明吸塵器的噪音達到不合理水平。
審裁官解釋說,法例將“滋擾”(nuisance) 定義為“對業主使用和享用其物業作出不合理的干擾”,並且達到“一般人無法容忍”的情況。裁決指出,鄰居的“主觀性”投訴不足以證明噪音不合理。
坎佈雷認為,負責管理該住宅的物管公司,有責任對投訴進行合理的調查,以確定噪音是否屬於不合理,但在本個案中,物管公司並未履行這項義務。
判決指出,為了充分證明噪音達到不合理水平,需要提供噪音分貝記錄或專家報告等證據。
坎佈雷寫道:“我發現吸塵器發出的實際噪音水平未能得到證實。需要明確說明的是,我不認為吸塵器的噪音是合理的。然而我的結論是,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噪音不合理。”
物管公司曾提出反訴,要求審裁處判胡先生每天吸塵的時間不可超過5分鐘,而且必須在上午10點至下午5點之間進行。審裁處鑑於違例行為未能得到證實,因此拒絕發出該命令。
審裁處裁定,物管公司除要撤銷對胡先生的罰款外,還要代他支付225元堂費。
圖:pexels/tima-miroshnichen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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