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師被判四年,法庭一片混亂!律師調查邊界在哪?執業進退兩難!

作者:咔刻生
來源:熊貓法律星球
圖片由Pexels提供
文章已獲授權
前段時間,律師為農民工討薪被逮捕的事件討論得沸沸揚揚,主要爭論點在於是不是構成虛假訴訟罪?(案件詳情可回顧前文:被捕的女律師,是真正的罪犯,還是法律的犧牲品?)律師為農民工案件分包方米某墊付農民工工資後,為方便追討工程款,委託高丙芳以農民工名義起訴工程總包公司。然而,公訴方認為,高丙芳知情情況下捏造了農民工欠薪事實。
12月20日,山東泰安岱嶽區法院對高丙芳律師代理農民工討薪案被控虛假訴訟罪公開宣判。高丙芳律師被判刑四年,宣判過程中,高丙芳律師聽到部分內容後,提出異議並強烈抗議。
本案歷經五次開庭,辯護人亦認為,本案不具備宣判條件,相關事實尚未查清,關鍵證人沒有到庭,與定罪量刑、罪與非罪的相關證據也沒有調取,應當恢復法庭調查。
現場還有一個小插曲,岱嶽區人民檢察院出庭人員在檢察院幹警的護送下,手持防暴盾牌進入岱嶽區人民法院,經辯護人提出異議,檢察院的警衛人員已被法院安保人員趕出法院
該判決一齣,高丙芳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米陳二人認罪認罰。這也引發廣泛社會討論,公眾、律師群體、企業主對司法公正性、律師執業環境及農民工權益保護展開激烈爭議。
不過,被判四年這個結果也是讓不少律師出乎意料的!但也為所有律師心中敲響一記警鐘。  
同時,也讓人不禁思考:律師在承接案件時,應該調查到什麼程度?客戶提供的證據、陳述事實能調查到什麼程度?又有多少調查是律師能做到的?
Part 1
律師的“上帝視角”
“調查職責”:理想與現實的鴻溝
按照理想狀態,律師接手一個案件時,理應拿著放大鏡去看委託人的陳述,核實每一個證據、每一句話的真實性。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憑證,還是現場情況、證人證言,都需要逐一過篩——甚至像一個“偵探”一樣,確保事實無誤。  
但理想與現實之間的鴻溝,比南北極還要遙遠。大家都知道,律師只是案件代理人,而非“辦案偵探”。我們沒有司法調查權,沒有扣押權,沒有傳喚權,甚至連調取關鍵證據的權利都是有限的。調查取證時,有時當事人不配合,有時對方拒不提供材料,法院調查令要申請到何等艱難,這都是行業公開的“秘密”。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所掌握的資訊高度依賴於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材料。打個比方,當事人跑來找律師,哭訴自己被拖欠工資,提供了一堆證據材料和自述事實,你作為律師如何去核實那些工人的錢是不是早就拿到了?  
——走訪工地上的每一位農民工?收取的代理費是否足以為律師的時間成本買單?  
——查公賬上銀行流水核實工資支付記錄?請問銀行的資料你能查嗎?  
——找包工頭和總包方核對事實?他們會痛痛快快承認嗎?  
現實往往是: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有賴於當事人提供真實、完整的事實材料,但當事人為了自己的訴求,可能並不總是完全坦誠。而律師,也不得不依賴於這些“選擇性真實”的資訊來起草起訴狀、開展訴訟工作。  
Part 2
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的矛盾:
律師的“盡職調查”該如何界定?
“根據事實”代理,發現當事人違法犯罪時終止代理是律師執業的底線。然而,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有義務對事實進行無縫核實”,也沒有賦予律師偵查和審判的權力。
有人可能會說:“律師總得核實吧!否則豈不成了助紂為虐?”  
好,律師核實,那我們看看實踐中有多難:  
1. 律師沒有強制調查權
法院的調查令不好申請,申請下來之後還未必有人配合。而銀行、企業、機關等第三方,往往以“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提供資料,這種情況下律師又能怎麼辦?  
2.律師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
當事人支付的代理費中,根本不足以覆蓋律師的“盡職調查”。大部分律師都是為生活奔波的普通人,面對越來越“卷”的行業生態,你能保證自己接每個案子都窮追不捨、花重金核實每一個細節嗎?  
3. 資訊真實性的界限模糊
很多時候,委託人的訴求與真相之間並非“非黑即白”,而是一種“灰色地帶”。比如墊付工資問題,律師如何斷定當事人到底有沒有“說謊”?是故意還是無意提供了錯誤資訊?  
Part 3
律師的職業風險越來越大
律師這個職業,本就是走在刀鋒上的行當,稍不留神就可能被指控為“教唆”“協助犯罪”。但在高丙芳事件中,我看到的是對律師職業生存空間的進一步壓縮。  
1. 過度苛責律師,可能讓更多人不敢代理農民工維權案件
農民工討薪案,大多數時候是“賠本的買賣”。訴訟費、律師費難收,勝訴後執行難,而律師冒著“虛假訴訟”的風險去代理討薪案,稍有不慎,就可能鋃鐺入獄。請問,誰還敢接這類案子?(已經有不少律師已經表示放棄代理討薪類案件)最終受傷的,還是那些弱勢群體。
2. 律師核實義務的邊界必須明確
我們可以承認律師有“合理核實義務”,但不能無限拔高律師的責任,否則法律職業風險將成為巨大的枷鎖。特別是在證據難取的現實中,如果律師因為“當事人提供了虛假材料”而被追責,顯然是把責任強加在律師身上。  
Part 4
執業要謹慎,
但不必畏首畏尾  
1. 在接案前,盡最大可能核實核心事實
實踐中,我們可以透過合理手段核查材料的真實性,比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合同、付款憑證、銀行流水等基礎材料。凡是核心事實有疑點的,要特別謹慎,寧可不接,也不要讓自己踩雷。 
2. 與當事人溝通時,明確告知風險
讓當事人簽署風險告知書,清楚地說明其陳述事實若有不實,將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把責任釐清,才能保護自己。  
3. 保持敬畏心,但不要喪失職業勇氣
高丙芳案之後,或許有同行感到害怕。但我們不能因此停止為弱勢群體發聲——畢竟,律師的天職,就是維護合法權益,追求公平正義。  
最後,借一句話送給所有同行:“理想的法律職業是維護真相的最後一塊防線,但現實往往是穿越風暴的航行。既要有鋒芒,也要懂得自保。”
執業路漫漫,但我們不會因此而停下。
本文來自熊貓法律星球(pandalawplanet),轉載請聯絡原出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