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麻旦旦嫖娼到訂婚強姦,處女膜退化史

當法律將“處女膜完整”和“精斑缺失”視為可解釋的技術細節,而非必須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刑事證明的嚴謹性便被消解為“政治正確”的工具。

2001年1月8日晚,陝西省涇陽縣一家美容店裡,19歲的麻旦旦被警方以“賣淫”為名帶走,拘留15天。麻旦旦後來做了兩次處女膜檢查,證明其完整性,這成為案件反轉的關鍵證據。
若將2001年麻旦旦案,置於2025年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的司法語境中,按照今日輿論普遍贊同的邏輯,處女膜完整更多用於“不能證明未發生過性關係”(而非“必須排除的合理懷疑”),那麻旦旦其實並不能靠此證明自己沒有賣淫行為。那她為什麼還能依此贏得清白呢?
大同訂婚強姦案的判決邏輯背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種轉向——生物證據邊緣化,間接證據優先化。這種轉向,在法理層面與“疑罪從無”原則存在深刻矛盾。

“疑罪從無”根基的被撼動,很大程度上是女性意識優先的結果。麻旦旦幸運的是,“無罪推定”原則與“女性意識”在她那裡形成了和諧共振,而在大同席某某那裡,則存在著一個何者優先的問題。
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是,在姜萍假天才事件中,從“歧視女性”角度強烈批判質疑者的意見領袖,到最後會發現自己形同被某種政治正確洗腦,成為了(捍衛合理質疑權的)自己的敵人——如勞東燕甚至指控正常質疑者“誹謗”,是什麼讓一個法學教授像一個沒受過基本法律培訓的法盲?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和姜萍事件比起來,訂親強姦案有著更理所當然的性別指向。我們來看一下,在這個案件中,“無罪推定”原則是如何在性別視角的敘事下,變得無足輕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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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案的判決(二審維持強姦罪成立)中,法院雖面臨“處女膜完整”“未檢出精斑及STR分型”等醫學證據矛盾,仍以“被害人陳述+拖拽監控+肢體淤青”構建證據鏈,強調“性同意”的核心地位。
這一判決被輿論視為“里程碑”,因其明確否定了“訂婚即預設性權利”的傳統觀念。然而,從無罪推定原則看,醫學證據的缺失與被告“嗯”的模糊回應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往往因“保護女性權益”的社會訴求而降低證據門檻,形成“女性意識優先於程序正義”的傾向。
在大同案中,輿論歡呼的是法院維持原判,明示了“親密關係不默示同意”的訊號,而“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價值排序上,則變得沒有那麼重要。
性別議題中,很容易產生“政治正確壓倒事實審查”的風險,姜萍事件是一個突出的例子,大同訂婚強姦案有沒有這方面的更嚴重的傾向呢?
假設將席某某置換為性質更為惡劣的殺人兇嫌,在缺乏直接物理證據、間接證據也可作其他解讀,當事人又翻供的情況下,並未排除合理懷疑(參見:大同訂婚強姦案,審判長沒排除合理懷疑現在支援有罪判決的那些人,還能堅持自己的邏輯一致嗎?
各地頻繁出現的強姦誣告現象,或許能成為某種註腳。僅澳門媒體近一年內就報道過多起索要財產不成誣告強姦的事件。如《澳門日報》報道:
2024年6月21日,內地女大學生張蘭(化名)與男友李俊(化名)相約到澳門遊玩,6月24日張蘭報警稱被李俊強姦。澳門警方經調查後發現兩人交往一切正常,張蘭誣告的真實理由令人哭笑不得:李俊未兌現送禮承諾也未支付購物款項,遂怒而誣告其“強姦”。涉事內地女子因涉嫌誣告罪,被移送澳門檢察院偵辦。
最高檢曾公佈2023年檢察機關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三人團伙引誘男方發生性關係,留下抓痕之後報案敲詐錢財”的案例。可悲的是,犯罪團伙是因在“半年之內七次報案被強姦”過於離奇才被繩之以法,這意味著前六次的誣告都大功告成。
為什麼律師普遍認為,強姦案是目前冤假錯案最多的領域?
質疑司法“疑罪從有”的有罪判定,原本是知識界的某種共識,但從大同訂親強姦案看,它顯然在一種更佔優勢的性別話語面前變得不堪一擊。
要提防的是,政治正確自我營造的“神聖感”會造成某種認知遮蔽性。姜萍事件中,那些有理有據的質疑者,竟會遭遇長達數月碾壓式的輿論抹黑,能夠說明這一點。阿里達摩院初期對姜萍的過度宣傳,本質是利用“女性逆襲”的符號迎合公眾對教育公平的期待,而當造假真相浮現時,輿論的激烈反轉又暴露了“政治正確”的脆弱性。
2
關於大同訂婚強姦案,我再結合麻旦旦案多說幾句,避免對案情瞭解不深的讀者有誤讀。
麻旦旦案中,處女膜完整作為直接物證,直接推翻賣淫指控,其邏輯基礎是傳統司法對生理完整性=無性行為的線性推定。而大同案中,法院明確宣告:“處女膜完整性與強姦罪認定無必然聯絡”,將醫學證據的證明力降級為可解釋的例外,而非必須排除的疑點。
這當然是有罪推定的思路。
這是一種“不能絕對證明你無罪的證據都可能證明你有罪”的底層邏輯。
現代醫學雖承認性行為未必導致處女膜破裂,但大同案判決選擇性引用醫學共識,將“插入可能處女膜未破裂”轉化為“破裂與否無關定罪”,卻未同步論證未檢出精斑與STR分型的合理性(大同訂婚強姦,未測出精斑及STR分型意味著什麼?)。至於床單精斑僅能證明體液接觸,無法排除自慰或非插入行為的可能,而法院未對此提出合理解釋。
在證據鏈上,也存在“選擇性閉環”。
法院以淤青、拖拽監控、焚燒窗簾等間接證據構建“違背意志”的推定,卻未回答關鍵質疑:若未發生插入式性行為(精斑未檢出),淤青是否可能源於彩禮糾紛中的肢體衝突?淤青成因的多元性未被納入合理懷疑範疇。

大同案的證據體系,呈現出了明顯的間接證據主導化傾向。
譬如在關鍵錄音中,男方對“強暴”指控的模糊回應(“嗯”)被解讀為自認犯罪。然而,該錄音存在誘導性提問和語境缺失問題,且未透過合法性審查(如是否經授權錄製)。這種將模糊語義等同於直接供述的做法,顯然降低了證明標準。
女方焚燒窗簾、逃離呼救等行為被認定為“違背意志”的延續,但此類行為同樣可能由彩禮糾紛或情緒失控引發——而女方的確存在事後所要房本利益及不退還彩禮行為(男方家屬民事起訴後才退還)。法院未要求證明行為與性侵的因果關聯,僅以時間鄰近性推定因果關係,違背了證據關聯性原則。
法院以“被害人陳述一致性”為核心定罪依據,卻忽視其可能存在的事後建構性。
此外,警方未等待DNA鑑定結果即批捕,而在鑑定對被告有利的情況下,法院在二審中未要求補充鑑定,關鍵物證鏈斷裂的前提下就判決了被告有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批捕需以“證據確實、充分”為前提,判決當然更是如此,此案中生物證據的缺失直接挑戰程式與實體合法性。
但強姦案的普遍以口供定罪,背後則有前文所述及的性別文化的侵蝕。
3
跳開大同訂親強姦案,談一談將“性同意”神聖化的問題。
神聖化”不是為性祛魅,而是在強化性行為的道德權重,不僅未將兩性還原為平等主體間的互動,反而可能加劇性別對立。
這種陷入“傳統貞操”與“進步政治正確”雙重夾擊下的絕對化強調,難以實現真正的性祛魅,而更多是在製造一種違背生物進化本能的烏托邦,它也可能激發性別對立中的某種惡意。
當前性暴力討論多圍繞“權利侵犯”展開,容易陷入意識形態爭論。若轉向“傷害評估”,則可更客觀地衡量行為後果:無論婚內婚外,強制行為的核心危害在於對人身自由與心理健康的損害,而非單純對“性自主權”的抽象侵犯。這種路徑既能實現性祛魅,又可規避政治正確對司法理性的擠壓。
在這種視角下,訂親與索要財物的行為對案件性質的影響就變得更為清晰了。
回到訂親強姦案。
大同案的爭議,是證據標準降格與程序正義妥協的混合產物。當法律將“處女膜完整”和“精斑缺失”視為可解釋的技術細節,而非必須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刑事證明的嚴謹性便被消解為“政治正確”的工具。
其結果可能將加劇公眾對司法中立性的信任危機——不僅男性群體陷入“性同意陷阱”的恐懼,女性維權也可能因“證據門檻虛化”反遭汙名化。
“司法不應自恃其高,成為撕裂社會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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