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姦案,為何爭議這麼大

作者 | 燕公子
請先生赴死,先生已被拘留百日,證據確鑿矣。既如此又何必在乎日後千日萬日,若真孤老囚籠不如赴死。
先生若死,吾等也好明白婚姻是兒戲,律法是擺設,道德無約束,人性亦沉淪,既如此寇可往,吾亦可往。
——這是山西訂婚強姦案曝光之後,網上一度很火的評論。就在今天,該案二審宣判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也就是說,被告人席某某構成強姦罪,判刑三年不變。而事實上,自案發到現在,席某某一直處於被羈押狀態,已實際坐牢2年。
讓人疑惑的是,二審法院曾在開庭前向社群矯正管理局發函稱“擬適用緩刑”,卻因被告堅持無罪申訴,而改判實刑。
這種用“認罪換緩刑”的操作,屬實讓人有點看不懂,認罪就給輕判,不認罪就重判,這是威脅,還是條件交換?
時間倒回20225月,席某某與女方經婚介所相識,雙方家庭達成18.8萬元彩禮協議並完成10萬元交付。在訂婚儀式次日,兩人發生親密關係。三天後女方報警稱遭強姦。
說是強姦,但證據鏈不完整,整個“作案”過程疑點重重:
一、法醫報告顯示,被害人陰道擦拭物未檢出男性DNA,床單精斑僅能證明接觸行為,而不能證明存在強姦。
二、男方在與女方母親交流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錄音。對方問其,“你承認強暴了我女兒”交涉錄音中,他回以“嗯,對對”等模糊回應,被認定為承認強姦。
但在正常話語情境下,一方存心誘導,另一方為逢迎“岳母”而不予反駁存在可能。且在司法實踐中,此類缺乏具體行為描述的對話,需與其他證據形成閉環才能定罪。
三、被告人家屬指控“DNA結果未出即批捕”,官方未予回應,若查證屬實將直接違反《刑訴法》第八十一條關於逮捕的證明標準,即程式違法。
四、法院認定“女方在起訴前已退還彩禮”,卻忽略該行為發生在報警之後,存在事後補救的合理懷疑。
第五點最重要,女方體檢處女膜完整。雖然院方回應稱“處女膜完整無性行為”,但同樣,它更不能反推“必然存在強姦行為”,這種單邊論證違背邏輯基本法。
本案引發的社會震盪與輿論撕裂遠超個案範疇,正如開頭引用的網友評論一般:此次先生赴死,爾後千萬男兒心寒警惕矣。
還記得彭宇案嗎?當年的“扶不扶老人”之問,現在已經幾乎在全社會範圍內達成了共識。捫心自問,走到馬路上,看見倒下的陌生老人,你敢扶嗎?
而今,在“扶不扶”老人之後,社會又迎來了一個極端割裂的議題:男女關係中,怎樣才能確保取得了“性同意”,如果女方中途或者事後反悔報警,男方又該如何應對?
聶樹斌案再審判決書曾寫道:“不能證明有罪,就必須承認無罪”。我個人堅決反對缺乏核心證據即可定罪的操作,這種“口供中心主義”“事後推定模式”,恰是諸多冤案的共同特點。
關於司法常識,我們耳熟能詳的就是疑罪從無原則,或許,這正是重申“疑罪從無”原則的最佳時機。
畢竟,司法正義不僅要懲罰罪惡,更要防止無辜者成為制度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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